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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額回升:車損險理賠人性化選擇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8日 17:26 中國保險報
□邱麗霞 車損險作為一種不定值保險,應按出險時車輛的實際價值(市場評估價值作為參考)來確定保險價值,作為理賠依據。它又不同于一般的不定值保險,區別在于需要根據損失程度分別采用不同方式確定保險價值:在車輛全損的情況下,按出險時的實際價值確定;在車輛部分受損的情況下,按新車購置價確定。 在理賠實務中,當發生部分損失時,給付理賠金額后,關于保險金額(保險金額即發生合同約定的保險事故,按照合同約定給付損失的最大金額,簡稱保額)有兩種處理方式:一是按照沖減保額即保額相應縮減的方式處理,例如,原保險合同規定保險金額為20萬元,如果發生部分損失,賠付5000元,那么保險金額變為19.5萬元;二是需要繳納一定的保費來使實際保額恢復到原來的水平,上例中如保額仍然為20萬元,需要繳納相應的保費。 與此相比,現行車損險的條款僅僅規定了合同終止的條件:發生全部損失、或一次性理賠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不含施救費)達到保險金額或者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時,合同終止。對應的條款解釋是:“……在保險期限內,不論發生一次或多次保險責任范圍內的部分損失或費用支出,只要每次賠款與免賠金額之和未達到保險金額,其保險責任仍然有效”。這樣給人的感覺是在保險期限內每次賠償金額不累計,只有出現一次賠償金額與免賠金額之和等于保額時,車輛損失險責任才終止,甚至可能會發生多次事故賠償后,車輛的實際價值超過了投保時的實際價值,這樣投保人就會有不當得利;同樣還會導致個體車輛人為事故發生,誘發道德風險,違背保險利益原則和損失賠償原則。損失補償原則不僅應當體現在每次的賠償不能超過保額和財產的實際價值,同時也應體現在所繳納的保費應承擔約定的保額,即在部分損失賠償后應沖減保額。 實際上,據業內人士介紹,實務操作中對理賠是進行累計的,但是沒有在條款中詳細說明,容易產生誤解,F行車損險的條款這樣簡單粗略的規定,顯然是需要改進的。 在《深圳市機動車輛保險條款》中,單獨設立了“保險金額復原”,規定“被保險車輛發生部分損失時,按修理費支出總額及車輛損失險短期費率,從出險之日起至保險期滿止作為回升保額的有效期計收保險費,并由保險人在該次賠款中自動扣收后,保險金額自動恢復”。這樣做更合乎保險利益原則和損失賠償原則,也是實際需要的。 發生部分損失后,無論是實務操作普遍采用的沖減保額,還是附加保費使得保額回升,都有其合理與必要的一面,這兩種方式存在區別。 對沖減保額方式,在保險期限內,若保險車輛發生一次或多次部分損失,只要累計賠償金額不超過投保時確定的保額,就應按實際損失賠償,有免賠或殘值的須扣除,無需考慮車輛的哪一部分投保、哪一部分沒有投保而進行比例賠償的問題。這樣沖減保額可以體現合同的公平性,保證多次索賠后,累計索賠不超過投保時車輛的實際價值,同時降低道德風險,符合保險利益原則和補償原則。但是,每次部分損失發生后,保險金額被沖減;再發生損失時,相應的被保險人獲得保障水平會降低。 對保額回升方式,它有以下優勢:第一,被保險人可以獲得充分的保障。通過保額回升,使保險合同的保障水平恢復到保險合同簽訂時的水平,要高于采用沖減保額的方式。承接上例,每次部分損失理賠完畢后,保額回升,無論再次發生的是全損還是部分損失,最高給付均為不超過保險事故發生時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和合同初始保險金額20萬元兩者較小者,而不是再次發生全損時,只能獲得19.5萬元和實際價值中二者的較小者。 第二,保證被保險人在同一保單年度內獲得同一水平的保障,保險費率是根據總的保險損失與保額相除得出的,這樣每次損失對應的保險金額水平是一致的,便于費率的數據統計和計算簡化,這也是調整費率的數據基礎。 第三,出險多的多交保費,出險少的給予安全獎——少交保費,體現合同的公平性,從而有效地控制道德風險,加強投保人的風險防范意識。目前,對于出險次數較多的投保人,采用的做法是通過提升免賠率來進行懲罰,如人保財險的車損險條款規定:免賠率從第二次開始每次增加5%,累計加扣免賠率不超過30%,但自然災害引起的事故除外。這在減少道德風險,降低出險率方面有一定的效果,但是,不能反映保費的公平性。如果免賠額與出險發生損失金額相比很小,根本不能有效控制出險率,反而使得被保險人夸大損失的結果,導致一些營業性車輛的高出險率、高賠付率難以得到有效的防范和抑制,理賠結果變得更嚴重。 第四,由于全損和部分損失,在保險金額確定方面存在不同的特點,使保額確定方式的選擇權更加合理有效。如果按新車購置價投保,保費支出多,部分損失可得到足額賠償;如果按實際價值投保,保費支出少,但部分損失卻得不到足額賠償。而全損時在兩種投保方式下,得到的賠償一樣多。 在保單設計中將全損和部分損失保額的確定方式分開,最大限度的滿足投保人的要求。全損或推定全損,在保險車輛的實際價值內協商確定,按保額計算賠償。部分損失按保險車輛的新車購置價確定或在新車購置價內協商確定。通過保額回升,不同的保額確定方式下的損失互不影響,有效的將全損和部分損失分開,使兩種保額確定方式更加合理、有效。 第五,便于以后將全損和部分損失分開定價。如果先發生全損,保單即刻終止;如果部分損失發生后再發生全損,由于保額回升,全損不會受到部分損失的影響而使得獲得的保障水平降低。這樣就可以整理出有效的全損數據和部分損失的數據,也便于以后采用不同的保險金額確定方式,來給部分損失和全損分開定價。 綜上所述,采用保額回升是在車損險保單個性化競爭不斷激烈的今天,一個較好的選擇,是細分客戶需求的體現。 最后,關于保額回升的實施方式:或作為選擇權,體現了投保人對獲得保障水平的選擇有一定的自主性;或采用硬性規定,這樣投保人的成本可以降低,風險不同的保險人繳納的保費不同,使保費更加公平合理;同時保險人可以獲得更加科學的數據,便于修正全損和部分損失的定價,長遠看是更有好處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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