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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規能否讓健康保險業更健康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24日 08:57 中國經濟時報
■本報記者夏金彪 這兩天,在國貿上班的蘇小姐頻頻接到保險營銷員的電話,催促她購買一款返還型的健康險產品!霸俨毁I就要停售了,以后買健康險就沒這么劃算了”。 日前,保監會正式公布了我國首個健康險管理條例——《健康保險管理辦法》(簡稱《辦法》)。并從9月1日起開始實施!掇k法》規定,健康險將不能具有分紅功能。 新規規范健康保險業 “《辦法》針對的是商業健康保險,它的出臺,應該有助于規范商業健康保險,促進商業健康保險在社會醫療保障體制中發揮更好的作用。”中國社會保險學會副秘書長張樹新告訴中國經濟時報記者。 據了解,雖然我國已經確立了“統賬結合”的社會健康保險制度框架,但由于多種原因,商業健康保險一直裹足不前。而商業健康保險自身的不規范,也成為影響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的重要原因。 “就拿返還型健康險來說吧,很多保險公司為了增加賣點,給健康險附加了很多其他功能,如分紅、理財、返還等,由于附加了很多與健康無關的功能,導致價格偏高!睒I內人士對本報記者透露。 目前,《辦法》對健康險的功能進行了明確定位,“純化”了健康險的保障功能。根據《辦法》,今后,健康險只!敖】怠,不再具有理財、返還、分紅等功能,還不得包含生存給付責任。這意味著從下個月起,“有病賠錢,無病還本”的返還型健康險將被叫停。 此前,由美國友邦公司重疾險苛刻條款引發的訴訟,使重疾險產品的“保死不保醫”成了眾矢之的。隨著《辦法》的出臺,此種狀況也有可能徹底改變!掇k法》規定,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 “這就是說,只要被保險人在醫院確診為一種疾病,而這種疾病又恰巧在健康保險產品合同目錄中,被保險人就可以得到賠付!敝醒胴斀洿髮W保險系主任郝演蘇教授認為,按規定,被保險人還可以自主選擇采取什么方法治療。郝演蘇說,過去重疾險產品的保險合同條款都是保險公司自己弄的,有時一些疾病的標準定義會與醫學上有差異。 記者獲悉,重大疾病行業標準定義征求意見稿已經完成,有關部門目前初步完成了26種重大疾病的標準定義,并初步選出影響最大的7-10種重大疾病,確定為重疾險產品必須包含的“核心疾病”。 重大疾病行業標準定義辦公室有關負責人表示,下一步,將進一步廣泛征詢意見,尤其是征詢行業外醫學專家的意見,進行進一步的修改與完善,最終將制定完成重大疾病行業標準定義,并由保險行業協會推薦行業共同使用。 健康保險業能否走上健康之路 據中國保監會統計顯示:截至2005年底,已有81家保險公司經營健康險業務,各公司推出醫療費用補償型、住院津貼型等近千種產品。保費收入2002年以來年均增速為37%,2005年實現保費收入312億元,累計承保2.5億人次,承擔保險金額13萬億元。2006年上半年,保費收入193.73億元,同比增長21.23%。根據麥肯錫公司預測,中國健康保險市場在2004-2008年的5年間將快速發展,市場規模有望達到1500億-3000億元。 “雖然商業健康保險近年來發展迅速,但從總體來看,我國健康保險與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的要求還不適應。” 首都經貿大學金融系教授庹國柱認為。他指出,目前,影響健康保險業發展的因素主要表現在三個方面。 第一,社會基本醫療保險保障水平與商業健康保險發展空間失衡。以北京市為例,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起付線為1300元,醫療費用封頂線為5萬元,并對大額費用建立了大額醫療費互助制度,在一個年度內累計支付最高數額為10萬元。而健康保險存在道德風險問題和費用控制問題,這給商業保險公司留下的發展空間很小,使其在整個健康保險體系中的作用難以發揮。 第二,政府在健康保險體系中的“越位”與“缺位”。政府的越位主要表現在,大部分地區在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層面上又舉辦形式不同的補充健康保險。這種由社保部門通過強制參保、以基本醫療保險的方式來經營的補充健康保險,從體制上很難判定其是否屬于營利性。如果說補充健康保險舉辦的目的在于營利,則有悖于政府的職能;如果說是非營利性,則無異于社會基本醫療保險在量上的擴張,導致資金管理困難和政府部門人力成本加大!叭蔽弧敝饕憩F在覆蓋面太窄和支持力度不足。社會基本醫療保險的覆蓋人群僅為城鎮用人單位職工,目前我國就業人員7.5億左右,其中城鎮職工為1億多人;颈kU制度實際覆蓋人群只占就業總人數的13%左右,還有大量人群未被社會基本醫療保險覆蓋。 第三,市場在健康保險體系的作用未得到充分發揮。同國際水平相比,差距不小。即使與國際上以社會健康保險為主、商業健康險為輔的發達國家相比,中國在保險的深度與密度方面的差距也很大。這一差距同時也意味著我國商業健康保險具有廣闊的發展前景。 專家建議,要充分發揮市場在健康保險體系中的作用,健康保險需要得到國家立法、稅收等方面的支持。國家應當明確商業健康保險的法律地位、稅收政策,劃清社保和商保的界限。如德國法律規定,補充醫療保險必須由商業保險公司提供,社會醫療保險組織不得提供補充醫療保險。雖然德國社會醫療保險覆蓋人群達全國人口的90%,但商業醫療保險仍十分發達。 其次,由保監會代表一家或多家保險公司同醫療機構簽署協議。內容包括:杜絕冒名就診患者;控制患者醫療服務費用;提高診斷率與治愈率;共同監管相互配合。建立起利益共享、風險共擔的制約機制,從而創造國家、保險公司、醫療機構、保戶“四贏”的局面:國家解決了醫改帶來的重大疾病無保障的難題,保險公司卸去了醫療費用無法控制的隱患,醫院在醫改沖擊后找到了一個新的利潤增長點,保戶獲得了一份實在的健康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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