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健康保險產品設計要與時俱進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15日 05:14 全景網絡-證券時報
我國首部《健康保險管理辦法》9月1日起實施 證券時報記者徐濤周榮祥 本報訊針對社會各界議論較多的保險公司健康保險產品“保死不保病”的問題,保監會昨天發布的《健康保險管理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 《辦法》共設置總則、經營管理、產品管理、銷售管理、精算要求、再保險管理、法律責任、附則等八章,共53項條款。《辦法》自2006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 就此前社會各界議論紛紛的健康險產品“保死不保病”問題,新出臺的《辦法》設置了有較強針對性的條款,以防止這種現象的進一步發生。《辦法》規定,保險公司擬定醫療保險產品條款,應當尊重被保險人接受合理醫療服務的權利,不得在條款中設置不合理的或者違背一般醫學標準的要求作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辦法》同時規定,保險公司在健康保險產品條款中約定的疾病診斷標準應當符合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并考慮到醫療技術條件發展的趨勢。健康保險合同生效后,被保險人根據通行的醫學診斷標準被確診疾病的,保險公司不得以該診斷標準與保險合同約定不符為理由拒絕給付保險金。 另外,《辦法》還要求保險公司,在設計費用補償型醫療保險產品時,必須區分被保險人是否擁有公費醫療、社會醫療保險的不同情況,在保險條款、費率以及賠付金額等方面予以區別對待。保險公司可以在醫療保險產品中約定,以被保險人在指定醫療服務機構網絡中進行醫療為給付保險金的條件。 在“銷售管理”一章中,《辦法》明確規定,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夸大保險保障范圍,不得隱瞞責任免除,不得誤導投保人和被保險人。否則,“中國保監會將給予警告,處以3萬元以下罰款;對負有直接責任的高級管理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予以警告、處以5000元以下罰款。” 《辦法》還在這一章規定,保險公司銷售健康保險產品,不得有下列行為:在醫療機構場所內銷售健康保險產品;委托醫療機構或者醫護人員銷售健康保險產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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