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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進一步加大對保險高管的監管和責任追究力度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8月01日 12:12 中國新聞網
中新社北京七月三十一日電 題:中國再次加大對保險高管的監管力度 中新社記者 俞嵐 中國正在進一步加大對保險高管的監管和責任追究力度。新修訂的《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將于九月一日起正式施行。 根據這一《規定》,九月一日后,保險公司董事和高管在任職期間一旦被發現有違規行為,將受到更為嚴厲的處罰。處罰方式包括警告、撤換以及最高十萬元的罰款(尚未構成犯罪的)。 此外,較之現行的保險高管管理規定,新規對“高管”范圍有所拓寬。總經理助理、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等首次被納入對保險機構經營管理活動具有決策權或者重大影響的公司高管人員審核范圍。 事實上,中國對于保險高管的監管從去年底就已日趨嚴格。保監會本月二十八日公布的信息顯示,今年上半年,保監會各地方保監局共對一百八十七家保險公司分支機構、保險中介機構實施行政處罰,同比增加四成六;共責令撤換保險高管人員三十人,同比增加百分之一百一十四;罰款七百七十二萬元,同比增加六成六。 據悉,保險高管的過錯行為主要涉及欺騙投保人、被保險人或者受益人,阻礙投保人履行如實告知義務,拒不履行保險合同約定的賠償或給付保險金的義務,承諾給予各種非法利益,進行虛假理賠等。這些行為都被新規定列入處罰范圍。 為了從源頭上減少違規行為,今后保監會將對保險高管實行雙審制,即核準制和報告制。董事和總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總經理、副總經理、總經理助理,總公司董事會秘書、合規負責人、總精算師、財務負責人等人員的任職資格審查適用核準制;而支公司、營業部經理任職資格審查適用報告制。 這是中國第三次修訂針對保險高管人員的管理規定。此前,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一日保監會公布了《保險機構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暫行規定》;二00二年三月一日發布了《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二00三年七月二十三日公布了《關于修改〈保險公司高級管理人員任職資格管理規定〉有關條文的決定》。從條文看,保監會對保險公司高管的監管和處罰力度逐次加大。 據了解,《外國保險機構駐華代表機構管理辦法》亦將于九月一日起實施。該《辦法》完善了外國保險機構在華設立代表機構的準入制度。其規定:代表機構受到三次以上行政處罰,或者從事、參與經營性活動違法所得數額巨大,危害嚴重的,中國保監會可將其受處罰的情況作為其所代表的外國保險機構申請在華設立外資保險公司的審慎性條件予以考慮。(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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