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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災公眾責任險亟待采取措施跨越三重門http://www.sina.com.cn 2006年07月18日 07:57 經濟參考報
2004年2月15日中午,吉林市中百商廈發生特大火災,造成百余人傷亡和重大財產損失。 (本報資料照片) 近日,國家保監會與公安部聯合下發了《關于火災公眾責任險積極推進的通知》,將在上海、吉林等六個地區進行火災公眾責任險的試點工作。 然而,作為一種新生事物,火災公眾險在當前的推行中在保險公司、業戶和政府層面都面臨著一系列障礙,亟待采取有效措施跨越這“三重門”。 保險公司的“市場門”:商機還是風險 所謂火災公眾責任保險,也就是參保單位因火災造成的對公眾的傷害,由承保的保險公司負責賠付。屬于一種第三者責任險。 在傳統的模式中,因火災事故多屬于公共事件,因而基本上是政府在為火災事故買單。政府往往要花巨資包攬善后。2004年吉林市中百商廈火災,政府拿出488萬元救助資金。而2005年遼源市中心醫院火災,僅對死亡者的救助和賠償就達614萬元。 實行火災公眾責任險以后,賠付支出轉嫁到承保的保險公司上來,將減少公共財政的負擔,由市場機制承擔風險。 其實,早在火災公眾責任險推行之前,各地就已經不同程度地開展了類似的公眾責任險活動。但實施的效果很不理想,這里面有一定程度上是保險公司對于參保這樣的項目存在著一些顧慮。記者了解到,嘉年華在中國舉辦活動時就多次遭遇投保尷尬。 吉林省保監局的一位干部告訴記者說,類似火災公眾責任險這樣的保險項目,保費低廉,而且一旦發生突發事件,賠償金額卻非常之高,使很多保險公司對發展火災公眾責任險這一類項目積極性不高;同時,保險產品設計水平低,不能適應客戶多樣化需要。這使得很多保險公司把它看作是燙手的山芋。 經營業戶的“責任門”:責任還是負擔 國家保監會曾經對全國十幾個大城市的商場保險情況進行了調查,發現有90%以上的經營者未投保公眾責任險。許多經營者對于火災責任險不以為然,存在僥幸心理,認為如果不出事故,每年花大筆錢投保不值得。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一方面許多商家將火災公眾責任險作為一種負擔,另一方面,許多商家對于火災公眾責任險的概念還不是很清晰。 長春市一家大商場的任副總經理表示,他們公司買了財產一切險,為什么還要買火災公眾責任險呢?實際上,財產一切險和責任保險根本是兩個保障范圍完全不同的險種。 此外,還有許多商家秉持著一旦發生突發事件,有政府托底的心態。從過去發生的公眾突發事件中,對第三者的賠付最后多是由政府來買單的事例中,也讓許多商家養成了“萬事靠政府”的習慣。因而將維護公眾責任視為政府的事情,認為自己完全沒有必要為公眾責任而去買單、投保。 政府的“強制門”:自愿還是強制 推行火災公眾責任險是無論是對保險機構還是商家來說,都是社會效益大于經濟效益的項目。屬于對社會有好處,但是對市場缺乏必要的吸引力的產品。 因而,一些業內人士呼吁,在這樣的投保項目上,完全指望商家的自覺性,讓其自愿投保效果不會很理想,因而可以考慮用強制手段來推行火災公眾責任險等公眾責任保險品種。 吉林省社會科學院經濟學所所長孫志明認為,用火災公眾責任保險這種市場機制來解決公共場所火災善后賠償,目前來看是最好的方式。所以在火災公眾責任險試點過程中,應逐步將其過渡到強制推行措施上來。 記者在采訪中,很多業內人士指出,當前,制定強制性火災公眾責任保險具有很強的可行性。火災公眾責任保險責任范圍專一、費率水平不高,一旦依法確定為強制保險并廣泛推廣,并不會過多地增加企業經營成本,影響企業經營效益和地方經濟發展。 孫志明認為,從國際慣例來看,實行公共營業場所火災責任保險關系到社會公眾安全利益的保險,應探索通過立法等形式制定強制措施。同時,相關部門應該形成聯動機制。 本報記者 褚曉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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