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行業協會昨日提示:出了事故切莫“私了”
6月30日,成都市場上賣出了第一批機動車交通事故強制保險(交強險)保單。據介紹,從7月1日到10月1日的三個月內,所有機動車輛都要投保“交強險”,并在車上放置保險標志。10月1日后,若發現車主未按規定投保“交強險”并開車上路,交管部門將扣留機動車,同時要求車主依規投保,車主將處應繳保費兩倍的罰款。如果車主原商業三者險尚未到期
,可以暫時不買“交強險”,但必須隨車攜帶商業三者險保單。
交強險賠付不得私下約定
保險行業協會昨天提醒消費者,發生事故后,在未征得保險公司同意的情況下,車主不得私自向受害人承諾賠償。
據介紹,6萬保額的交強險“涵蓋”了絕大多數的交通事故。在兩車互碰的情況下,即使是有責任一方的機動車,也可通過對方車輛的保險公司獲賠。但需注意的是,如果在一個保險期間內索賠次數過多,且被保險人在事故中負有責任,該車續保時,保險公司將上調保費。
交強險只賠別人不賠自己
業內人士同時提醒,據交強險合同規定,交強險只賠償“因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遭受人身傷亡或者財產損失的人”,不包括被保險機動車本車車上人員、被保險人。換言之,“交強險只賠別人,不賠自己。”
相關人士提醒,車主應通過投保車上人員責任險等規避上述風險。
4種情況交強險也不賠
據介紹,交強險不負責賠償和墊付的情況還有以下四種:一是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事故損失;二是被保險人所有的財產及被保險機動車上的財產遭受的損失;三是被保險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業、停駛、停電、停水、停氣、停產、通信或者網絡中斷、數據丟失、電壓變化等損失以及受害人財產因市場價格變動造成的貶值、修理后因價值降低造成的損失等其他各種間接損失;四是因交通事故產生的仲裁或者訴訟費用以及其他相關費用。
相關鏈接
出險后如何理賠?
2006年7月1日后同時購買交強險和新商業三者險的,交強險在其分項賠償限額內賠償,而商業三者險在交強險賠償限額以上按事故責任比例分攤責任。
比如,某車主投保了交強險和10萬元限額的新商業三者險。被保險機動車輛發生全責交通事故,需要賠償受害方33000元,其中:傷殘20000元,醫療費用10000元,財產損失3000元,則在交強險下,保險公司應賠償受害人30000元,其中死亡傷殘20000元,醫療費用8000元,財產損失2000元,同時在商業三者險項下,保險公司應賠償受害人3000元(不考慮商業三者險免賠因素),其中醫療費用2000元,財產損失1000元。
如果上述被保險機動車在交通事故中無責,則在交強險下,保險公司應賠償受害人12000元,其中死亡傷殘10000元,醫療費用1600元,財產損失400元,而在商業三者險項下不賠付。 記者董天剛(短信代碼:41551701)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