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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賣保險該交多少個稅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24日 11:00 現代快報

  新華社北京5月23日電(記者陳二厚、毛曉梅)記者23日獲悉,國家稅務總局近日下發了《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傭金收入征免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對保險營銷員個人所得稅計征方法進行了調整。

  保險營銷員是指為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及提供相關服務,并收取手續費或者傭金的個人。自1992年以來,保險營銷員在我國發揮了保險銷售的主渠道作用,截至2005年底,
全國保險營銷員已達147萬人。

  《通知》明確了保險營銷員的傭金由展業成本和勞務報酬構成。按照稅法規定,對傭金中的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對勞務報酬部分,扣除實際繳納的營業稅金及附加后,依照稅法有關規定計算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規定,根據目前保險營銷員展業的實際情況,傭金展業成本的比例暫定為40%。也就是說,此次調整后,保險營銷員應將傭金收入的40%作為展業成本,不征收個人所得稅。

  《通知》要求,各級稅務機關不得擅自擴大政策的適用范圍、口徑和標準。

  《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執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非雇員)取得的收入計征個人所得稅問題的通知》第二、三、五條和《國家稅務總局關于保險營銷員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有關問題的通知》同時廢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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