吳喆 特約撰稿[2006-05-08]
去年初,顧女士買房時投保了房屋貸款保險,并以丈夫作為這套房屋的主貸人。去年底,顧女士丈夫突發腦中風,出院后癱瘓在家,幾乎全部喪失勞動能力,無力償還貸款。顧女士申請理賠,卻被告知由于她丈夫是因疾病導致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不屬保障范圍,不能獲得理賠。顧女士大惑不解,這樣的飛來橫禍為什么不能得到保險補償?
個人抵押商品住房保險,簡稱“房貸險”,是一種保證保險。房貸險的保險責任分為還貸保證保險責任和財產損失保險責任。其中,還貸保證保險責任指被保險人在保險期限內,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所致死亡或傷殘,喪失全部或部分還貸能力,造成連續三個月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還貸責任的,由保險公司按比例承擔貸款余額的全部或部分還貸責任。
這里要注意兩點,一是因遭受意外傷害事故,二是連續三個月。在上海統一實行的2004版房貸險條款中,對“意外傷害”有明確定義:以外來的、突發的、非本意的、非疾病的客觀事件為直接且單獨的原因致使身體受到的傷害。還特別提到,被保險人的疾病、猝死或在整容手術、內外科手術中發生的醫療事故,保險公司不承擔賠償責任。顧女士丈夫是腦中風導致喪失還貸能力,屬于疾病原因,依據保險合同,確實無法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
房貸險中,主貸人也就是被保險人的死亡或傷殘原因的界定,歷來是保險理賠糾紛的一大問題。在此特別提醒廣大房貸險保戶,一旦出險,應在第一時間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盡早保持溝通,提出理賠事宜,這樣會減少很多麻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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