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機動車強制保險費多少才合理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8日 09:13 新京報

  “從現實情況來看,1800元的強制保險費顯然超過了一般人的保險費負擔能力。然而,由于我國強制保險中的保險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和預定責任限額為5.2萬元,如果使強制保險費達到”不盈利、不虧損“的目標,從數學角度看,強制保險費達到1800元左右是可能的,但是從社會學角度看,1800元的強制保險費顯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謬的,不具有可執行性。可以說,無過錯責任和財產損失責任限額過高是導致強制保險費畸形走高的根本原因。”

  據4月25日《新京報》報道,在機動車強制保險最高限額初定5.2萬元之后,強制險的保費日前也已經初步確定為1800元。消息傳出后,保險公司和消費者都認為這一價格高得有點離譜。

  雖然此后中國保監會官員表示,目前保費仍在測算中,還未正式出臺。但關于強制險的保費究竟應該定多高還是引起了人們的強烈關注。

  1800元的強制保險費超過了一般人的保險費負擔能力

  檢驗機動車強制保險費率是否合理的標準,是保險費是否符合多數車主的交費能力,同時交通事故受害人能否得到充分的保障。如果強制保險費過高,超出一般人的支付能力,必然客觀上導致大量機動車脫保的現象發生,如農用車、摩托車和價值較低的一般汽車等。當違法者眾時,行政執法的效力將是蒼白的,法律的權威性也將受到極大的挑戰。因此,僅靠加強行政執法的力度,不能解決機動車強制保險中的所有問題。如果強制保險費率確定合理,從而使絕大多數的車主自覺投保,才能顯示出法律的生命力。

  從現實情況來看,1800元的強制保險費顯然超過了一般人的保險費負擔能力。

  然而,由于我國強制保險中的保險責任是無過錯責任和預定責任限額為5.2萬元,如果使強制保險費達到“不盈利、不虧損”的目標,從數學角度看,強制保險費達到1800元左右是可能的,但是從社會學角度看,1800元的強制保險費顯然是不合理的,甚至是荒謬的,不具有可執行性。

  無過錯責任和2000元的財產損失責任限額提高了強制保險費率

  我國《強制保險條例》規定的保險責任包括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和財產損失,并且規定,強制保險制度原則上在責任限額內無過錯賠償。

  一般來說,舊車以及價值較低的機動車車主往往沒有經濟能力購買車輛損失險。在現有制度下,意味著一旦機動車出現損失,他們不得不自己付款維修。《強制保險條例》生效后,由于實行無過錯責任,并且所有的機動車都有強制保險,發生碰撞事故后,車輛損失將由對方保險公司支付維修款項。在這種制度下,沒有投保車損險的車主可能主動追求交通事故的發生,以及損失的擴大,只要該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他們原有的車輛損失部分可以一并進行維修而由對方保險公司埋單。由于強制保險的存在,車主在自己的車輛出現損失后,選擇道路上發生碰撞的可能性將大大增加。

  所以,無過錯責任的存在,將導致保險公司的賠款支出大幅度增加,強制保險費必然走高。

  目前討論中的財產損失責任限額為2000元。但是,交通事故中發生人身傷亡的事故畢竟較少,更多的限于財產損失。平均來看,發生人身傷亡的交通事故僅僅占到全部交通事故的2%左右。

  那么財產損失的責任限額越高,車主主動造成或者擴大損失的可能性就越大,保險費率就越高;反之,如果財產損失的限額越低,車主主動造成或者擴大損失的可能性就越小,保險費率就越低。根據北京某保險公司的統計,目前70%左右索賠案件的賠款在2000元以內。如果確定財產損失責任限額為2000元,則意味著保險公司收取保險費的60%-70%用于支付財產損失索賠,且由于實行無過錯責任以及賠付的方便性,發生交通事故后充分用足2000元責任限額的情況將大幅度增多。因此如果財產損失責任限額為2000元,保險費必然走高。

  目前討論的強制保險責任限額中,死亡傷殘責任限額為4萬元,搶救費用為1萬元。同時該責任限額是以交通事故發生的起數為計算的標準。即使一次事故中導致多人死亡或者傷殘,責任限額依然維持上述標準。在《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效后,對人身傷亡案件的賠償標準已經大幅度提升。例如在北京地區因交通事故導致1人死亡的情況下,將搶救費用、喪葬費用和死亡補償金等合并計算,總的賠償數額超過40萬元是正常的。然而由于上述較低的責任限額,交通事故發生后,真正需要保障的受害人不能夠獲得充分的保險保障。

  可以說,無過錯責任和財產損失責任限額過高是導致強制保險費畸形走高的根本原因。而且,在強制保險費走高的情況下,真正需要保障的受害人沒有獲得真正的保險保障,甚至由于財產損失責任限額較高,將導致更多的人走向欺騙。這將從根本上背離機動車強制保險制度建立的宗旨。

  通過調整不同損失的責任限額降低強制保險費

  為使強制保險費率具有合理性和可執行性,使之能夠符合多數人的交費能力;同時使受害人得到充分的保險保障。需要從下列幾個方面調整影響保險費率的因素:首先,調整強制保險的保險責任范圍,將交通事故給受害人帶來的人身傷亡和搶救費用定性為無過錯責任,財產損失定性為過錯責任。但這將涉及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的修改。

  其次,在我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未作修改前,通過調整不同損失的責任限額來降低強制保險費。

  由于目前導致強制保險費走高的主要原因是2000元的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如果降低財產損失責任限額,則可以大幅度降低強制保險費,從而符合多數人的繳費能力。該責任限額的調整,將使有限的保險費用于補償受害人的人身傷亡,從而可以大幅度提高人身傷亡的賠償責任限額,如每位受害人人身傷亡的責任限額為200萬元和搶救費用不封頂。目前道路交通事故發生后,主要社會矛盾和焦點往往是受害人的人身傷亡無法獲得及時和充分補償。降低財產損失責任限額的同時,大幅度提高人身傷亡的責任限額,將有效地化解社會矛盾,這可以使受害人獲得充分保障的同時,使車主有能力負擔強制保險費。商業車險業務也從此有了生存的空間。

  最后,根據不同地區和不同車型確定基礎費率。我國《強制保險條例》規定實行統一的基礎保險費率。然而對何謂“統一的基礎費率”卻沒有明確規定。因此,統一的基礎費率可以設計為在同一地區、同一類機動車實行統一的基礎費率;不同地區、不同類機動車實行不同的基礎費率。這種制度設計是合法的,更是合理的,而且是可行的,完全體現出公平正義的精神。

  □管貽升(中央財經大學中國保險市場研究中心副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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