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寬限期可否獲理賠 保險公司仍會承擔賠償責任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5日 03:20 新聞晨報

  □安安

  案例:2005年1月2日,趙先生購買了定期人壽險和附加住院補償醫療險,繳費至2006年1月1日。當第2期繳費日臨近時,由于趙先生業務繁忙,收到繳費通知書后,未去辦理繳費。

  今年1月18日,趙先生騎摩托車不慎導致手臂粉碎性骨折,經過近1個月住院治療,趙先生想起去年曾買過保險,但第2年保險費至今未交。趙先生擔心起這次事故能否得到保險公司的理賠?

  分析:趙先生主要的擔憂,是未繳下一年度的保費,能否得到保險公司理賠。這首先取決于保險事故是否發生在“寬限期”內,它指投保人首次支付保費后,如未按時繳納以后保費,按合同約定會給予一定“寬限期”,以繳付逾期保費。寬限期一般為自應繳納續期保費之日起計算的30天或60天。目的是對保單所有人非故意的拖欠保費提供一些保護,也給經濟有困難的保單所有人,提供較為寬裕的籌款時間。

  根據規定:在寬限期內合同仍然有效,如發生保險事故,保險公司仍予以負責,但要從保險金中扣回所欠保費。在列入寬限期條款的壽險合同中,如果停繳保費,保險合同并不是自應繳未繳之日起失效,而是自寬限期滿的當日24時起失效。

  趙先生與保險公司簽的合同中,寬限期為60天?芍m然他忘記繳納了第2年保費,但因保險事故的發生仍在第二年應繳保費日(1月2日)起的60天內,也就是說保險事故發生在寬限期內,所以保險公司在扣回趙先生欠繳的保險費的前提下,仍會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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