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害人不能起訴保險公司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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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24日 12:24 新聞晚報 | |||||||||
最近一位林先生因交通事故受傷而索賠無著,便前來咨詢:“今年初,我在外環線附近的道路上騎車正常行進時,被一輛機動車撞傷,該車車主在支付了兩萬元醫療費押金后,就再也不見蹤影了。現在事故責任認定已下,肇事車主是全責,醫療費用也早已超過兩萬元,并且我被撞傷經鑒定是八級傷殘。據說車主投的是某保險公司的第三者責任險。既然現在車主找不到,我能否直接起訴保險公司,反正保險公司賠他是賠,賠我也是賠,不會多一分,也不會少一分;賠給肇事車主的話,肇事車主也要賠給我。”
林先生所提出的問題,由于道路交通法規定得不夠明確,曾經引起廣泛的爭議。去年年中是有這樣一個類似的案例:某法院審結首例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直接狀告保險公司的人身損害賠償糾紛案,并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親屬2.4萬余元。 2004年8月9日,李某投保了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險,責任限額為5萬元,保險期限自2004年8月10日0時起至2005年8月9日24時止。2004年10月22日,李某駕駛小客車與行人謝某發生碰撞,造成謝某死亡。公安交警部門認定,謝某與李某擔同等責任。但在賠償問題上,謝的妻子韋某與李某及保險公司發生了嚴重爭執。韋某等人訴至法院,要求法院判令被告李某、保險公司賠償原告因受害人死亡發生的醫療費、伙食補助費、誤工費、喪葬費、死亡補償費、交通費、精神損失費等共計6.9萬余元(其中要求保險公司賠償原告5萬元,李某賠償1.9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后認為:根據道交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該法賦予了賠償權利人對保險公司直接的請求權。遂判決被告某保險公司直接賠償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的親屬2.4萬余元。 但這一判決引起了一些機構特別是保險公司的不滿,認為:一是被保險人投的是商業保險,卻要保險公司承擔強制保險的責任;二是直接賠償被害人,法律規定并不明確,保險合同規定是間接賠償,即被保險人賠償后再向保險公司索賠。 保險公司的第二條意見在最近國務院發布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中得到了體現。該條例將于今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條例明確了“七十六條”存有爭議的地方:即道路交通事故的受害人能否直接起訴加害人投保的保險公司問題,這將對法院已經受理的案件和將要作出的判決產生直接的影響。 條例規定:被保險機動車發生道路交通事故,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都可以通知保險公司,保險公司應當立即給予答復,告知被保險人或者受害人具體的賠償程序等有關事項。 但是向保險公司申請賠償金的僅限于被保險人,不包括受害人。 同時條例規定:被保險人與保險公司對賠償有爭議的,可以依法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不過條例賦予了保險公司一個權利:“保險公司可以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也可以直接向受害人賠償保險金。”賠付給被保險人還是被害人的選擇權在保險公司,而受害人只能追究加害人(即被保險人),沒有選擇權。條例的這個程序性的限制,會使受害人有一些風險,如果被保險人怠于行使索賠權而不予賠償,且保險公司也無意直接賠償的話。 不過,既然條例規定保險公司有選擇權,那受害人一旦發現或感覺被保險人的履行賠償的能力或誠信有問題,應及時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以便保險公司行使直接賠償受害人的權利。 本案就建議受害人與保險公司取得聯系,為了直接獲得保險公司賠償,受害人應當向保險公司提交交通事故發生、處理的相關材料;自己接受醫療、傷殘鑒定的書面憑證;并請求公安交通管理部門出具書面證明予以證實。作者:□文 貝政明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