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業發達的國家,保險業大都十分注重優化和整合保險行業資源,形成合力解決保險經營難題,為行業內成員公司提供從事風險管理所需的各種“公共產品”,提高全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為保險業的產品創新提供技術支持
與其他創新活動一樣,保險產品創新也有較強的外部性,如果缺乏有效的保護與激勵,將會抑制產品創新活動,導致創新乏力,造成保險市場有效供給不足,影響和制約保險業
發展。因此,需要研究和建立保險產品創新的保護與激勵機制。但是,對保險產品創新知識產權的保護,不是一個簡單的限制模仿問題,應在對保險產品本質準確把握的基礎上,探索保險產品創新的激勵方式。
對創新活動進行保護,是因為創新活動通常都有很強的正外部性,很容易產生“搭便車”問題,造成創新的利益外溢而使私人利益受損,使創新主體缺乏足夠的激勵。但是,對保險產品創新進行保護的難度較大,保護成本也比較高,不僅有施加保護所需的直接成本,更重要的是因新產品推廣受阻造成業務損失的機會成本。增強對保險產品創新的激勵,可以采取為保險公司創新活動提供更多的“公共物品”,減少保險產品創新活動的風險性,降低創新成本,從而將產品創新的外部性內在化。
保險公司為何對產品創新不感冒
保險產品從形式上表現為保險單,即由保險雙方(投保人與保險人)所訂立的保險合同,但它實質上是一種服務。保險產品是非物質產品,人們購買保險不是為得到一紙保險合同,而是為了獲得保險公司提供的圍繞核心產品的一系列保險服務。實際上,保險產品是包含核心產品、形式產品和延伸服務的一個整體,保險合同的條款、費率等只不過是產品的一種形式,保險公司要想開發出真正有市場需求的新產品,遠非推出新的險種條款就可大功告成。保險公司圍繞產品經營的風險管理活動,是以人力、物力和財力的支持為基礎的,這些管理和技術等方面的核心能力很難直接模仿。保險產品的技術含量越大,對保險公司的風險管理和資金運用等核心能力要求越高,因而越不易照搬照套。保險產品的使用價值和價值實現取決于保險公司能否“重合同,守信用”,它是由保險公司的資本實力、償付能力和信用狀況等因素決定的,這些核心能力更是無法簡單模仿得到的。
保險產品開發雖然技術要求高,需要綜合運用多個學科的知識,廣泛涉及到經濟、金融、保險、管理、法律、工程等門類以及精算等專門技術,但基本上都不屬于具有專有性或獨占性的知識,而掌握保險經營的核心技術(如核保、核賠等),不僅需要學習,更來源于業務經營過程中的經驗積累,如果不是親力親為,要想掌握是不易辦到的,這也是國內保險市場對外開放的結果與“以市場換技術”的初衷相去甚遠的重要原因。雖然產品定價(費率厘定)所需的統計資料和經驗數據,有些屬于公司經營的商業秘密(主要是與運營成本有關的附加費率部分),但保險產品的價格歸根結底取決于公司的經營成本,因而保險公司的產品能否在行業內贏得價格優勢,是由其風險管控能力和成本費用控制水平決定的。
由此可見,盡管保險產品在形式上很容易模仿,但實際上保險產品創新的過程是一個為客戶創造價值的過程,而這種價值創造活動是以公司的人力、財力和技術支持為基礎的,它取決于難以直接模仿的企業核心能力,從而使保險產品具有較強的自我保護功能。保險產品的自我保護功能說明,并不是對所有的保險產品創新活動都要實行保護,保險產品創新應有一個適度的保護邊界。
保險產品創新不僅是開發新的保險產品,而且應是適銷對路,并且能夠形成與其市場需求相適應的業務規模的產品。按照彼得·圣吉的說法,一個實驗被證明是可行的新的構想,只能稱作發明,而只有當其能夠以適當的規模和切合實際的成本,穩定地進行重復生產時,才能成為一項創新。保險經營遵循大多數法則,一個成功的保險產品必須能夠集合大量的風險單位,才能有效地分散風險和分擔損失。從經營的角度看,保險產品具有比較明顯的網絡效應。網絡效應概念可以概括為需求方規模經濟,它揭示了消費者數量與產品價值之間的正反饋關系,即隨著購買某種產品消費者人數的增加,該產品的價值不斷上升;反過來,產品價值的上升又會進一步吸引更多的購買者。保險產品只有適當的規模,才能發揮出網絡效應,也才能夠將成本降低到切合實際的程度。因此,保險產品創新保護應針對那些產品創新技術復雜、管理難度大、開發周期長、前期投入成本高,短期內難以形成規模和產生效益,但市場潛在需求巨大,需要大力拓展的保險服務領域,監管部門可從市場準入和業務經營范圍的許可上,有限度地實行區域保護制度,給予創新者一定程度的保護,以利于新產品盡快形成規模,降低公司經營成本,促使創新產品走向成熟。
目前,國內保險市場上各保險公司間的競爭主要集中在一些傳統的業務領域。由于這些領域國內外有成功經驗可以借鑒,業務發展相對比較成熟,容易上規模、出業績,能夠收到投入少、見效快的事半功倍之效。但這類保險產品創新成分少、開發技術含量低,容易被同業模仿,在市場上缺乏競爭力,而且產品同質化還容易導致低層次的不規范競爭。對那些迫切需要保險業保駕護航,而且保險業也可以大有作為的一些領域,如“三農保險”和為非公經濟提供保險服務,由于保險經營的基礎比較薄弱,缺乏現成經驗,產品創新難度也較大,不僅需要大量的前期投入,在一定時期內還難以收到成效,保險公司往往不愿涉足,或因拓展乏力而少有作為。因此,保險產品創新保護的重點應放在這些領域的原創型創新上。
保險產品創新需舉全行業之力
眾所周知,保險公司承保的是可保風險。盡管可保風險的范圍隨保險經營技術的發展而變化,但按照保險經營的原理,理想的可保風險需具備以下條件:大量的同質風險;損失發生的偶然性;風險的損失概率或概率分布是可以預測的;發生的損失是能夠確定的;損失的非一般性和非巨災性;前者指損失要達到一定程度,能夠給被保險人造成經濟困難,后者則要求巨災損失發生的概率相當低(即是一種小概率事件,可以通過再保險機制使過于集中的風險得到廣泛分散),不至于對保險人的償付能力造成危害。保險產品創新要求保險公司承保新的風險,或者對風險進行更為有效的管理,以滿足人們新的保險需求。但是,受信息不充分、經驗數據積累不夠等因素的制約,人們對新的風險領域往往缺乏比較深入、全面的了解和認識,因而創新的風險性較大。保險公司承保的新風險能否成為具備上述條件的可保風險,需要對風險的規律性有足夠的認識和掌握。
對創新者來說,必須承擔產品創新的風險成本,包括創新活動的直接投入和新產品的承保風險導致經營失敗的可能性。而一旦新產品成功推向市場,競爭者們就可紛紛仿效,成為產品創新活動的“搭便車”者,分享創新者的創新收益,而不用為創新活動的風險付費,導致產品創新者的私人收益小于社會收益。
一般而言,保險產品創新的風險性越高,創新活動的正外部性越大,創新產品供給不足就越嚴重。因此,如果缺少有效的風險分擔機制,不能形成對創新者的有效激勵,必然會造成兩個方面的后果。一是保險公司對風險較大的新業務領域不敢問津,造成新產品總量不足和結構性失衡,不能滿足人民群眾日益增長和不斷變化的保險需求。二是保險公司出于控制風險的目的,被迫規定許多過于苛刻的投保條件,導致保險產品名不符實,也給銷售人員在銷售產品時誤導客戶留下了余地。例如,有些保險公司推出的醫療險產品,條款中使用過多的醫療專業術語“忽悠”不明就里的投保者,出現所謂的“重大疾病保險”保死不保病的現象。
因此,只有將產品創新的純風險損失成本轉化為行業共同成本,由業內成員共同分擔,才能將保險產品創新的外部性內在化,使創新的私人收益與社會收益相一致。而解決保險產品創新外部性和“搭便車”問題,應主要通過為保險公司創新活動提供“公共產品”的方式(主要是對新產品承保風險進行評估和控制提供支持性的有關基礎工作),減少保險產品創新的風險性,降低創新活動的風險成本,為產品創新提供正向激勵。
從保險經營的技術角度看,保險公司是經營風險的特殊組織。保險經營的科學基礎是大數法則,只有積累大量的經驗數據和風險信息,集合大量的同質風險標的,才能降低承保風險的不確定性,穩定保險公司的業務經營,而單個保險機構受業務范圍和經營能力的限制,對新的風險領域常常是無能為力的。以保險產品定價為例,保險費率確定應遵循充分性原則,即費率應能使保險人足以承擔損失賠償,但同時又不能過高。保險費率的厘定主要考慮兩項成本:預期損失和營運成本。由于保險產品成本的不確定性,費率厘定時對應預期損失部分的純費率只是一種預期損失率,容易造成與實際經營結果的偏差,形成危害保險人償付能力甚至破產的經營風險。要對險種的預期損失率進行科學、準確的預測,不僅需要先進、復雜的科學知識和技術手段,更需要積累大量、長期的統計資料和數據,對于風險較大的新的業務領域,不是保險公司能夠獨自完成的,靠少數保險公司也是難以做到的,迫切需要集中全行業力量,發揮行業資源整體優勢,才能夠滿足保險經營的特殊性要求。
正因為如此,保險經營中涉及到的風險因素信息很多情況下是可以在行業內共享的。在保險業發達的國家,大都十分注重優化和整合保險行業資源,形成合力解決保險經營難題,為行業內成員公司提供從事風險管理所需的各種“公共產品”,提高全行業的風險管理水平,為保險業的產品創新提供技術支持。例如,在保險業高度發達的美國,保險公司數以千計,行業費率制定組織在保險條款、費率制定上發揮著重要作用,特別是廣大的中小公司,更加注重同業之間的相互合作。保險行業費率制定組織,通常都具有很強的專業性和技術性,它通過集合所有成員公司的損失經驗數據,建立大量的數據樣本,從而使費率厘定更加科學、可信,在同業間有著較強的權威性和影響力。美國保險服務組織(ISO)不僅是美國最大的費率制定組織,為保險業提供真實可靠的相關數據、業內分析報告和支持新產品開發,而且還擁有世界上最大的保險數據庫,包括大量的保險標的相關信息、出險損失記錄、理賠案例等,這些數據在同業間的共享和充分利用,有效地防范了保險詐騙和理賠風險。再如在健康保險承保核保方面,美國健康保險署(行業性的非政府組織)收集整理了大量的有關投保者既往病史等醫療健康信息,供成員公司查詢參考,便于保險公司了解和掌握被保險人身體健康狀況的私人信息,對克服健康險經營過程中嚴重的信息不對稱發揮了重要作用。美國保險市場依靠各類行業中介服務組織,有效整合和利用行業內外的信息資源和技術力量,為成員公司提供與風險防范和控制等相關的公共服務,不僅為保險公司產品創新創造了十分有利的條件,同時也較好地解決了產品創新過程中棘手的“搭便車”問題。
通過提供“公共產品”方式的保險產品創新激勵機制,既能有力推動保險公司的產品創新活動,又有利于保險新產品、新技術在行業內推廣。因此,我國保險業要加快產品創新步伐,必須加大對創新活動的激勵力度,廣泛利用行業內外的各種資源,積極為保險市場主體提供從事創新活動相關的“公共產品”。各級保險行業協會和保險學會,應更好地發揮橋梁紐帶作用,集合產、學、研等多方力量,大力開展保險應用型研究,為保險經營提供更多、更好的技術支持,為產品創新提供基礎性“公共產品”服務。另外,由于我國保險行業中間組織不發達,力量分散且薄弱,為了降低產品創新“公共產品”的成本,有必要對一些重要的“公共產品”,如壽險行業經驗生命表的編制、重要險種保險標的風險因素信息庫建設、巨災風險分擔機制的構建等,由政府(保險監管部門)直接推動,整合各方面的社會力量共同進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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