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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要只對投保人苛刻 如實告知面臨尷尬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4月17日 12:17 新聞晚報

  上期我們討論了保單中“如實告知”所面臨的尷尬,引起了讀者的濃厚興趣,本刊短信平臺上留下了不少反饋。有讀者認為,既然保單是經過保險公司精算師算過的,是為了防止投保人惡意騙保,那么保單正式生效后所患疾病就沒有必要“如實告知”了,保險公司對投保人如此要求,只要是合同規定的范圍,被保險人完全不應該主動要求加費。

  也有少數人表示即便加費也應該如實告知,他們主要是擔心一旦真的住院,恐怕遭
保險公司拒賠。更有代理人理直氣壯留言,從保護客戶利益出發,只要不是保險公司要求的每年體檢,自己檢查出來的問題不應該告知。

  筆者也試圖聯系幾家壽險公司,希望聽聽他們的意見,但多數都不愿意發表意見,甚至連“該”和“不該”都不愿意講。大概是不愿意引起媒體的注意吧。無論讀者的觀念是否有道理,也無論保險公司怎樣回避,對我們來說,參與就是最大的支持。

  本周我們討論的是保單另一個敏感話題“除外責任”,也就是按照保單上的規定,即便是投保人按時交納保費,但在“觀察期”內被保險人所出的問題,保險公司也不應該承擔責任。

  許先生在為小孩買保險時,孩子非常健康,也盡到了“如實告知”責任,但拿到保單后一個月,許先生的小孩突發肺炎住院,出院后所花費的醫療費用,被保險公司以“觀察期”責任除外為由拒絕理賠。許先生覺得很不公平,既然繳了保費,也如實告知了,保單上明確保障時間是每年12個月,為什么自己的孩子只能享受9個月的保障。能不能拿到理賠是一方面,關鍵是保險期限為何減少了3個月。

  按理,投保人只要交納了保費,保單就應該生效,而保單一旦生效,被保險人出了問題,保險公司就應該承擔相應的責任。保險公司為了防止投保人帶病投保,在條款上專門設立了90天的“觀察期”,“觀察期”內被保險人生病就不應該理賠。

  筆者認為,保險條款中設立“觀察期”本意是好的,但也可謂機關算盡。既然投保時要求客戶如實告知,而且買保險的人,誰都不希望自己馬上就生病,買的就是將來出意外的保障。試想想,一個人投保后一生中能夠發生幾次理賠?最好是不要發生理賠,一些人認為,花錢買健康是值得的。

  為什么一旦投保人發生疾病理賠之后,保險公司總是用非常懷疑的眼光來看待,用苛刻的條款來約束,以至部分還沒有買保險的人“聞保生畏”,遠離保險。我們無意指責保險公司,只是覺得保險應該面對大眾,保險對大眾應該多一些信任,特別是在具體操作的過程中,應該多一些人性化的東西。

  不要只對投保人苛刻,更應該多考慮如何為投保人服務,讓廣大市民放心買保險,買放心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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