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棟梁 張學斐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的出臺引起了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條例》“不以營利為目的,堅持社會效益”、“保險費率與出險頻率掛鉤,獎優罰劣”等特點已被人們廣為稱贊,但在交通事故中對受害人的保障程度和保障范圍方面卻略顯不足,單靠投保機動車強制險對投保人來說尚顯不足。
首先,《條例》排除了交通事故中對第一人的保障,未能突破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對人的保障范圍。《條例》規定交通事故中保險公司只賠償除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受害人的人身傷亡或是財產損失,對于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傷亡或損失不賠償。此條款使得強制保險對人的保障范圍局限在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范圍內。
作為強制性保險,應該具有政策性和公益性,覆蓋范圍應該廣泛而且應該充分保護交通事故中的受害人包括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的利益。另外,《條例》未考慮到被保險人發生單方面事故的情況。若被保險人駕駛車輛時碰到某障礙物或發生墜崖事故造成了人身傷害甚至是殘疾或死亡,依照《條例》不會獲得任何的賠償,一切損失只能由受害人自己來承擔。
其次,保險賠償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的制定降低了對受害人的保障程度。條例規定了四個賠償限額,即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和無責任的賠償限額,保險標的包括人和物。總賠償限額受我國經濟發展水平限制會比較低,條例中又加入了一個財產賠償限額 ,結果使得死亡傷殘、醫療費用的賠償限額進一步縮小,導致了每次事故中對受害人的賠付額有限。
最后,《條例》對于強制險實行總保險金額和每次事故限額的規定將不利于對特大交通事故中受害人的賠償。每次事故限額制,即每一次的道路交通事故中不管傷亡人員有多少將統一規定一個總的保險金額,四種保險賠償限額累加后不能超出總的保險金額。我國強制險若實行每次事故限額制,將不利于對特大交通事故中受害人員的賠償。
從以上幾點可以看出,《條例》只是一種對受害者的基本保障,其賠付額有限而且當本車人員和被保險人是交通事故中的受害者時,無法享受強制險的保障。這種風險也只有通過購買商業保險來轉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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