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梅陶強
《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以下稱《條例》)在各方期待的目光中已經出臺,作為強制責任險的經營者,《條例》的實施影響最大的將是保險公司。長期以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條規定與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缺位,使商業三者險實際上擔負著強制責任險的職能,造成爭議糾紛不斷,保險公司不堪重負。如今《條例》即
將實施,保險公司要同時經營這兩種責任險,將會面臨哪些問題?該如何應對?筆者認為:
一是費率問題。《條例》第6條規定了強制責任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險費率包括基礎費率和附加費率兩部分,這說明了強制責任險的附加費率由保險公司自行制定,保監會僅根據“不盈不虧”的原則予以審批。同時,第7條規定賦予了保險公司調整費率的權限。雖然強制保險不應鼓勵競爭,但這些規定實際上為保險公司在強制責任險經營中提供了隱性競爭的空間。這就要求保險公司提高自身的風險管控能力,通過加強管理,降低成本來降低附加保費從而提高提高競爭力。然而我國保險公司開展經營機動車責任險業務的時間不長,歷史數據積累不充分,是否能制訂出符合“不盈不虧”原則的科學費率還有待檢驗。
二是責任范圍問題。強制責任險與商業三者險的不同是承保風險擴大了,實行無過錯原則;賠償范圍更寬了,既包括人身傷亡,也包括財產損失;除外責任減少了,并且某些情況下還需墊付受害人的救治費用;保費的一部分將提取作救助基金。這幾項規定基本都是強制責任險題中應有之義,但對保險公司的經營能力將形成挑戰。保險公司不能再像商業三者險中那樣以被保險人無責任而拒賠。關于財產責任限額的規定,將使保險公司在處理人身傷亡的同時付出大量人力物力做受害人的財產損失理賠工作,因為財產損失在道路交通事故損失中約占80%。除外責任的減少、墊付規定及保費的提取都將加重保險公司的成本,對保險公司的資金運用水平和投資盈利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除此之外,保險公司還需要在墊付問題上與醫院等相關單位處理好各種關系。
三是理賠服務問題。《條例》第29條規定了保險公司在收到被保險人提供的證明和資料后做出是否屬于保險責任的核定以及賠償保險金的時間限制,分別是5天和10天,這對于保險公司的處理業務能力和理賠服務質量都是一個考驗。隨著投保人的日趨理性,價格將不再是決定消費者投保選擇的首要標準,取而代之的是保險公司的服務水平,尤其是理賠服務。因此,保險公司必須加強業務處理和快速反應能力,努力提高理賠服務質量。
四是解除權問題。《條例》第14條規定了保險公司有權解除保險合同的情形,即投保人對重要事項未履行如實告知義務。與先前公布的《條例(草案)》相比,保險公司的解除權刪減了“投保人未按照約定交付保險費”的情形。這雖然有利于保護被保險人,但也客觀上造成了保險公司“應收保費”增加的可能性,對于保險公司的穩定健康經營是不利的,尤其是經營強制責任險這樣的虧損概率較高的險種。
五是組織結構問題。《條例》第7條明確規定了“保險公司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應當與其他保險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這是保證強制責任險順利開展的必要條件。為此,保險公司必須調整內部組織結構,設立單獨的業務部門和人員,改革業務流程,以保證強制責任險的經營效率。
從《條例》出臺到正式實施僅有3個月的時間,在監管部門對相關工作進行細化研究落實的同時,保險公司也應抓緊時機,充分理解《條例》的內容和要求,從產品到觀念,從人員到結構,從技術到服務,都要適應新的變化,實現與商業三者險的銜接,以保證機動車強制責任險的順利實施。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