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社
近日,佳木斯市中院審理了一起動遷安置糾紛案,兩家保險公司分別作為第三人參加了訴訟。法院終審判決兩家保險公司給付的賠償金少于實際損失,不能取得受損房屋的所有權。
1999年6月,佳木斯某批發城在向陽區用地動遷,鄒某是動遷戶。鄒某與某批發城簽訂了動遷安置協議,因為一直沒有達到進戶標準,鄒某將某批發城告上了法庭,要求其履行動遷安置協議的內容并支付違約金。
另外,法院查明,1997年2月,鄒某以被動遷房屋與佳木斯某保險公司簽訂家庭財產保險單,保額25萬元,期限一年。
1997年5月,鄒某以同一房屋與佳木斯另一保險公司簽訂家庭財產保險合同,保額30萬元,期限一年。1998年2月6日,該房屋發生火災。發生火災后,鄒某與保險公司確定賠償金額為27萬元,兩家保險公司按照54.54%和45.46%的比例承擔。
一審法院認為,爭議的房屋在失火滅失后,兩家保險公司已對原告的房屋全額進行了理賠,受損標的物相關權利應歸保險公司,鄒某與某批發城簽訂的動遷安置協議是無效的,判決駁回鄒某的訴訟請求。
鄒某不服,提出上訴。佳木斯市中級法院認為,兩家保險公司給付的賠償金少于實際損失,沒有足額補償鄒某因保險事故所造成的經濟損失,說明保險公司已將受損房屋殘值折抵部分賠款,受損房屋的殘余部分應該歸鄒某所有。兩保險公司提出的對受損房屋取得權利的主張,不符合法律的規定,不予支持。同時,法院認為,某批發城理應按照協議約定安置房屋,現安置房屋不符合驗收標準,致使鄒某無法進戶,某批發城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并按照協議約定將未履行部分履行完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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