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務院發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新華社
國務院總理溫家寶近日簽署第462號國務院令,頒布《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條例》。
《條例》所稱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是指由保險公司對被保險機動車發生
道路交通事故造成本車人員、被保險人以外的受害人的人身傷亡、財產損失,在責任限額內予以賠償的強制性責任保險。
《條例》明確要求,在我國境內道路上行駛的機動車的所有人或管理人,應當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規定投保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
《條例》規定,中資保險公司經保監會批準,可以從事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業務。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實行統一的保險條款和基礎保險費率。保監會按照總體上不盈利不虧損的原則審批保險費率。保險公司經營此項業務應當與其他業務分開管理、單獨核算。《條例》要求逐步實現保險費率與交通違章掛鉤。安全駕駛者可以享有優惠的費率,經常肇事者將負擔高額保費。
《條例》還規定,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在全國范圍內實行統一的責任限額。責任限額分為死亡傷殘賠償限額、醫療費用賠償限額、財產損失賠償限額以及被保險人在道路交通事故中無責任的賠償限額。
國家設立道路交通事故社會救助基金。對于道路交通事故中受害人搶救費用超過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的、肇事機動車未參加該強制保險或機動車肇事后逃逸的情形,由救助基金先行墊付受害人人身傷亡的喪葬費用、部分或全部搶救費用。
根據《條例》,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及其交通警察在調查處理道路交通安全違法行為和道路交通事故時,應當依法檢查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強制保險的保險標志。《條例》自2006年7月1日起將正式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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