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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代理人制度能走多遠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29日 10:03 中國經濟時報

  ■本報記者楊婷

  隨著中國保險市場的發展,保險代理人制度備受關注。我國目前共有150余萬直接從事保險銷售的業務人員,他們的正式名稱是“保險代理人”。最近有消息稱,保監會有意把這150余萬名保險代理人納入《勞動法》調整范圍,轉變成保險公司正式員工。

  這一思路的背景是什么?保險代理人究竟是何種身份?代理人制度的弊端何在、能走多遠?改成職員制的可行性有多大?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簽訂的是代理合同,而非勞動合同。這意味著代理人不是保險公司的員工,保險公司不必給代理人繳納基本的醫療、失業、養老保險和住房公積金。不少保險代理人不得不以自由工作者和個體經營者的身份,自己為自己繳納“三險一金”,另外有一部分代理人選擇放棄社保。

  “這樣一個與投保人直接接觸的龐大隊伍居然沒有任何保障和福利,更沒有話語權,其地位還不如農民工。”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專家郝演蘇說。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125條、第132條和第133條的規定,保險代理人是根據保險人的委托,向保險人收取代理手續費,并在保險人授權的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的單位或者個人。同時應當具備保險監督管理機構規定的資格條件,并取得保險監督管理機構頒發的經營保險代理業務許可證,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辦理登記,領取營業執照,并繳存保證金或者投保職業責任保險。保險代理人還應當有自己的經營場所。

  在《勞動法中若干法律問題研究》一文中,余曉光律師認為:絕大多數保險代理人沒有自己的經營場所,沒有辦理工商登記并領取營業執照,所以不是真正的個人保險代理人。保險代理人必須接受保險公司的培訓、考核,必須接受保險公司的工作安排和崗位變動,服從保險公司的管理和約束。保險公司為代理人提供了工作環境、工作崗位,并以工資的形式向其支付報酬等等情況表明,雙方的關系明顯是一種管理與被管理,支配與被支配的勞動關系,因而保險代理人實際是保險公司的員工。對于這一點保險公司是不愿承認的。這種不清不白的關系下,平時還無所謂,一旦出現事故就對保險代理人極為不利。

  保險代理人與保險公司之間是否為勞動關系,一直是業界爭論的焦點,但至今沒有得出明確答案。保險代理人以代理人的名義生存,卻承擔著公司職工的義務,又享受不到職工應有的權益。

  記者在采訪中了解到,目前已經有少數保險公司開始實行“職員制”,把部分優秀的代理人轉為公司員工。

  另外,保險經紀公司的發展為保險代理人的出路找到更好的突破口。有資料顯示:2005年,中國保險經紀公司和保險公估公司首次實現全行業盈利,分別實現利潤774萬元和2023萬元。從目前形勢來看,保險經紀公司發展迅速,2005年實現保費收入同比增長59%。

  另外,越來越多的保險代理機構正轉制為保險經紀機構。保險經紀公司與保險代理公司不同之處在于,保險經紀公司代理多家保險公司的險種。保險經紀公司可以站在投保人的立場,為投保人分析公司所有代理的險種,得出一個適合投保人的險種套餐。保險經紀公司的員工有內勤和外勤之分,外勤主要負責銷售保險,但是他們與公司簽訂的是

勞動合同而非代理合同,享有勞動法所規定的員工應有的權益。

  業內專家認為,這將是改善保險代理人制度的一個突破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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