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論價格不應超過1元,卻賣到20元,‘航意險’價格高得太離譜了!苯,黑龍江一位律師經過測算后,對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的價格提出質疑。
2006年1月25日,黑龍江保險專業律師李濱乘飛機到北京出差,在哈爾濱太平國際機場買了一份“航空旅客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以下簡稱“航意險”)。這份由中國人民財產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哈爾濱分公司等9家保險公司共保的“航意險”,保費20元,保險金額40
萬元,期限是從被保險人通過機場安檢開始到抵達目的地走出艙門為止。李濱的這次航程不足兩個小時,9家保險公司也僅承擔了李濱在飛行中不足兩個小時的風險責任。
前些日子,李濱從北京乘坐中國國際航空公司CA1603航班返回哈爾濱,訂票機構在送機票的同時送來一張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分公司推出的“出行關愛乘客意外傷害保險”,保險費同樣也是20元,但是保險責任范圍卻擴大了許多,除了承擔航空意外傷害保險40萬元的保險金額外,還額外承擔包括旅客在乘坐火車、輪船和汽車遭受意外傷害的風險責任,保險金額分別為兩萬元和一萬元,而且保險期限為10天。也就是說,只要是在10天內,無論保險消費者乘坐多少次飛機等交通工具,新華人壽保險公司的上述保險產品將重復承擔包括航意險責任范圍內的各種交通工具的風險責任。
相比較10天的期限、承擔包括多種風險責任與僅承擔2個小時的風險責任的兩個保險產品而言,李濱就“航意險”價格的公平、合理性,提出質疑。
李濱律師認為,保險是一種先進的分散和化解風險的商業制度。從理論上講,保險產品的價格即保險費率是由兩部分組成的,一部分為純保險費率,另一部分是附加保險費率,前者用于補償被保險人發生保險事故所造成的損失,后者用于保險公司的各項業務成本開支和預期的營業利潤。
保險公司作為以營利為目的商業企業,其經營的任何保險產品的定價都要有精算學上的依據,應該是在集合大量同質風險的歷史數據的基礎上,通過對出險概率的測算來確定保險產品的純保險費率,再通過對經營成本的測算及合理的、符合商業道德的、商業利潤的預期來確定附加保險費率。純保險費率加上附加保險費率的和就是保險產品的保險費率即保險產品的價格!昂揭怆U”的定價也不應該背離上述原則。
李濱說:“保險產品的價格即保險費的高低與風險是成正比的,風險越大保費越高。我買的兩份保險的風險保障差別很大,保險費卻是一樣的,說明投保人花同樣的錢沒有享受到相同的保險保障!
李濱認為,既然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同意新華人壽“出行關愛乘客意外傷害保險”進行銷售,就說明該保險條款的定價是有精算學依據的,其定價是科學的和公平的。那么,哈爾濱9家保險公司共保的航意險的價格就肯定是顯失公平的、不合理的。
據李濱介紹,根據國際慣例,民航界的風險統計一般以10年為一個周期,以此衡量一個國家的航空安全水平。李濱通過調查了解到,1996年3月到2006年3月的10年里,我國航空客運的風險概率是每200萬人次客運運輸量的死亡人數為1人,以此概率作為航意險的純保險費率來計算,40萬元的保險金額應該對應的保險費為0.20元?紤]到保險公司的各項業務成本開支較大,預期的營業利潤也要稍高一些,是其風險保險費的4倍也僅為0.80元。兩項合計僅為1元錢。通過上述分析,現行航意險40萬元的保險金額,其價格應該不超過1元人民幣。但在現實中,“航意險”的價格卻是20元。
據了解,李濱律師已致函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航意險”的定價顯失公平、侵害了保險消費者合法的合同利益為由,建議停止銷售從登機起到旅客到達目的地走出機艙止的價格20元的“航意險”。
本報記者 曹霽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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