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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旅游遭遇事故 保險金不夠旅行社應該補償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3月07日 11:54 新華網

  新華網上海3月7日電 (楊金志 黃懿清) 上海游客刁某在境外旅游時遭遇嚴重車禍,構成十級傷殘,雖有保險公司按照保險合同向他進行理賠,但是保險賠償金尚不足支付醫療費用。于是,刁某將旅行社告上上海市盧灣區人民法院要求賠償。法院支持了他的訴訟請求。

  2002年6月,刁某經上海銀發旅行社有限公司的介紹向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付款3300元,參加新、馬、泰旅游。2002年6月2日,由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實際帶隊出發。2
002年6月10日,刁某在馬來西亞旅游中,被一輛摩托車撞倒,手中的攝像機同時撞落、所穿衣服破損。2002年6月,刁某委托上海市錦江國際旅行社向保險公司進行理賠,賠款金額為1872元。2003年2月,刁某為修理攝像機花去570元。

  根據刁某申請,法院委托

司法鑒定中心對刁某進行法醫學鑒定,結論為:左側脛骨外側平臺骨折,左膝關節活動功能障礙的后遺癥已達到道路事故十級傷殘,刁某花費的醫療費用等已經遠不止保險公司的賠款金額。于是,刁某將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和上海銀發旅行社有限公司一同告到上海市盧灣區法院,要求三被告共同賠償經濟損失。

  法院認為,刁某向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支付了相應旅游費用,與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形成旅游合同關系。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是具體帶領刁某出游的旅行社,故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均應依照約定履行義務并保證游客人身安全。在本案中,刁某在到達旅游地馬來西亞后發生

交通事故,致使人身、財產受到損害,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應承擔先行賠付的責任。上海銀發旅行社有限公司在本案中僅起介紹作用,沒有從中獲益,在本案中不承擔責任。

  關于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認為,因被告履行的是先行賠付的義務,考慮到原告身體遭受一定程度的侵害,因此酌情給予精神損害賠償。由此,法院依法判決上海華亭海外旅游有限公司、上海錦江旅游有限公司賠償刁某醫療費輔助器具費、交通費、營養費、護理費、攝像機修理費、衣服損壞費、殘疾賠償金、精神損害撫慰金共計34000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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