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周愛寶
濟南市陳先生對省城一壽險公司非常不滿,他獲得了該公司贈送的意外傷害險,但他在受到意外傷害后卻得不到賠償。陳先生曾在鐵通辦理“一卡通”電話卡服務時獲贈某保險公司的意外傷害保險,保額2萬元。在保險有效期內陳先生被他人打傷,先后兩次住院,診斷為腦外傷綜合征。當他向該保險公司索賠時,公司以其未達到傷殘等級為由拒賠。
有關人士分析,從保險條款上看,保險公司把自己的贈險承擔的保險責任規定得非常具體,也就是說,陳先生是受到意外傷害了,但達不到其規定賠償的條件。這就是所謂“賤錢無好貨”,何況是“贈品”。
記者了解到,新保險公司為打開市場,搞一些促銷活動,送份意外傷害險成為經常的做法。但是由于涉及保險賠償問題,保險公司在“贈品”的賠償規定上有特殊的要求,一些被保險人很難得到賠償。在省城某超市,購買50元的商品即可獲贈1500元意外傷害保險一份,一分錢不花就有了意外傷害險;省城的某股份銀行存款的同時,可以獲得一份贈險。
保險公司的葫蘆里賣的什么藥,賠錢賺吆喝嗎?一家保險公司的營銷員告訴記者,一些新公司一方面通過贈險宣傳自己的品牌,另一方面是可以據此獲得一些個人信息,因為消費者要獲得贈險,必須填上自己的姓名、地址、聯系電話等個人信息,而這些個人信息對保險公司來說是非常“珍貴”的,保險公司營銷員可以據此跟這位客戶進一步加強聯系,向客戶銷售其他能給保險公司帶來利潤的保險產品。
省城一位律師指出,由于保險條款有明確規定,陳先生打官司也難得到賠償。但是保險公司的贈險確實中看不中用,其中賣噱頭的成分非常大。其實,真正實用的意外保險也不過百八十元左右,就可以獲得意外傷害住院等賠償。因此,提醒消費者要看清楚贈險的真面目,合適就接受,不合適不要也罷,還不如購買適合自己的保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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