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借道信托:紅包能否真正落袋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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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28日 10:21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記者 金立新 在不久前剛剛結束的保監會2006年工作會議上,保監會主席吳定富透露,國務院已經批準了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同時,吳定富在2006年工作計劃中強調:“進一步推進保險資金進入股權、物權、產權、資產證券化投資渠道,促進基金等專業資產管理機構設立,以及保險資產證券化”等。保險資產管理目標被列為保險業今后的工作重點之一并已
保險借道信托的初衷 保險資金間接進入基礎設施建設的直接原因是因為巨大的保險資金急需盤活。數據顯示:目前我國已有的長期壽險責任準備金已達到1.2萬億元,長期壽險積累資金急需“盤活”。但是,一直以來,我國保險資金一半以上集中投資于銀行協議存款。2005年,這一狀況有所改變。期限相對較長、收益穩定的債券投資首次超過銀行存款,達到52.3%,成為第一大類投資工具,其中國債和企業債券的持有比例更高。但由于我國國債發行期大多是10年期,20年期、30年期的國債幾乎沒有,所以保險資金中大量積淀的20年期、30年期的長期壽險保單找不到相匹配的投資產品。因此尋找與保險期限相匹配的長期投資市場,成為保險公司盤活保險資金的一種強烈需求!氨kU資金投資渠道拓寬將減少保險資金在單一市場投資的壓力,減少對利率變化產品的過度依賴!北1O會有關負責人曾這樣分析。 由于保險資金尤其是壽險資金負債的性質和基建項目收益的特點相匹配,且基礎設施項目的收益較高,因此,一直以來保險資金進入基礎設施建設投資領域的呼聲很高。但是,即便保險公司找到了與保險期限相匹配的項目,但保險資金的投資仍存在法律障礙,因為根據現行《保險法》,投資不動產依然是保險投資禁區。因此,在《保險法》沒有明確保險資金可以投資不動產之前,保險公司投資基礎設施建設必須采用間接方式。 雖然征求意見稿中關于保險資金間接進入基礎設施建設的方式并不僅限于信托方式。但在保險界,對信托方式的認同率相對較高。有保險界高管人員曾這樣表示:“在信托模式下,資產和受托人都是相互分離的,治理結構較清晰,目前信托法律較健全,推動起來也是最簡單的!币虼耍眯磐蟹绞绞贡kU資金進入基礎設施領域應該是保險公司的首選。 是否“紅包”有待后續的合作 根據征求意見稿的規定,壽險公司投資于基礎設施項目的資金總額不得超過該公司上一年度末總資產的5%,其他保險公司的投資總額上限為2%。據此統計,將有700億元左右的保險資金投入基礎設施項目。對于信托業,這無疑將擴大信托業的資金來源,為信托行業開辟一個巨大的市場。但它的背后又是什么?保險公司借道信托投資基礎設施,對信托行業是“紅包”還是別的什么? “在即將要頒布的管理辦法中你可以看到,信托公司要按照保險公司的要求提供詳細的項目篩選分析、產品設計等資料,這不是在培養一個競爭對手嗎?畢竟信托理財業務現在沒有專營權。信托公司可以做信貸資產證券化,券商馬上就模仿做了非信貸資產證券化”,有信托界業內人士這樣告訴記者。 的確,在即將展開的保險公司與信托公司在投資基礎設施建設項目的合作中,保險公司以風險控制的理由對于項目過程的監控會讓信托公司十分難受。一方面,一個巨大的市場機會沒有理由不去把握;另一方面,目前已有消息顯示,今年在對《保險法》的修改中,將允許保險公司直接投資于不動產。屆時,保險公司將可以完全拋開信托公司,利用信托公司為他們設計的項目篩選方式、產品設計、運營模式及風險控制、項目控制模式進行直接投資。與此同時,一個不爭的事實是:目前基礎設施建設仍是信托業賴以生存的重點業務領域。一旦實現《保險法》對保險公司投資不動產的突破,信托業將面臨又一個強大的對手。此外,在信托公司與保險公司的合作中,兩者實力的不對等性是否會在合作談判中體現?信托公司在合作中能分得多少銀兩,這些也都未知。 “信團”模式應對挑戰 無論如何,保險借道信托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無疑說明了信托作為一種強大而獨特的財產管理制度,已經開始走出低層次的、狹隘的、低科技含量的初始發展階段,逐步進入金融制度和金融產品創新,乃至經濟體制深層次改革的主流范疇,信托本源化功能進一步強化,信托的制度性優勢受到廣泛重視,這是信托業發展的基礎。而要改變目前這種信托功能被廣泛運用和關注,但信托公司始終弱勢的現狀,從制度設計上充分注重“信托制度被濫用”、從更宏觀的理財市場大視角規范信托制度的運用當是亟待解決的。 但是,制度的完善不是信托公司的事情。信托公司所能夠做的是:在機遇與挑戰面前積極應對。 目前擺在信托公司面前的事實是:混業經營時代已經到來,信托公司將不再完全擁有自己的專屬“領地”。在這種形勢下,廣泛拓展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作成為一種現實的選擇。但在與其他金融機構的合作中,信托公司目前能夠為人所承認的優勢僅僅在于制度優勢,規模偏小、研發力量偏弱、風險抵御能力不強等因素使信托公司在介入大型項目的談判中處于弱勢地位。這也就造成了在信托公司與大型金融機構的合作中,往往被視作“殼”而不被重視的原因;诖,“信團”式的信托公司聯合體,成為信托公司介入大型項目的有效方式。 “信團”模式的建立一方面可以改變信托公司規模小、風險抵御能力差、200份政策限制等因素,在介入大型項目中時取得更好的談判效果;另一方面,通過聯合,信托公司可以集合行業研究力量,改變目前信托業單打獨斗、力量分散的局面,以此更充分地挖掘和開發信托功能,明確信托行業的功能和定位,使之在我國經濟體制深層次的改革中發揮更重要的作用。 當然,在保險資金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的試點階段,不可能有大規模資金的推出。因此,介入這一領域的信托公司當在合作中摸索出一種“雙贏”的合作模式,為將來“信團”模式與金融機構的合作做出有益的實踐。做到這一點,所有的信托公司必須站在以行業發展為己任的高度去行事。 相關鏈接 保險資金希望投資基礎設施建設的呼聲由來已久。早在2003年,時任中國人壽總經理的王憲章在政協提案中就呼吁放開保險資金投資于股票、境外證券、住房按揭貸款和基礎設施項目領域。 2003年底,國務院常務會議原則通過《投資體制改革方案》,提出鼓勵和促進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國家發改委曾表示,鼓勵保險公司以信托、產業投資基金或股權投資等合適的方式,積極介入國家大型基礎設施項目。 從去年開始,保監會開始對基礎設施投資松口。中國保監會副主席魏迎寧不久前表示,保險機構將可以采取各種方式間接投資國家基礎設施建設項目。業內人士認為,壽險資金負債的性質和基建項目收益的特點相匹配,從投資風險來看,投資基礎設施風險低、回報相對穩定,較符合保險資金運用對于安全性的要求。目前我國中長期資金來源不足,而壽險資金的長期性特點也可以為基礎設施建設提供長期穩健資金的投入。 今年初,保監會主席吳定富在2006年全國保險工作會議上透露,國務院已經批準了保險資金間接投資基礎設施建設以及渤海產業投資基金的設立。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