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報記者葛志浩
在發生交通事故后,車主程先生理直氣壯地向保險公司提出了理賠要求,卻沒想到對方以一句“您的保單已退保”將其拒之門外。程先生實在想不通,當初自己支付給汽車銷售商的1萬余元保險費究竟去向何處?汽車銷售商承諾的“貸款、保險一條龍服務”又怎會讓自己無法享受保險帶來的事后補償?這樁看似簡單的案件,經法院審理后,牽出了一連串“不
相干”的中介人員。而經法院一一調查,這些人吐出了他們從中收取高額回扣,最終導致保險無法辦成的真相。
“保險期內”無法獲賠
2002年10月,程先生從本市某汽車銷售有限公司購買桑塔納2000型轎車一輛。按相關規定,他須向保險公司投保3年。汽車銷售公司承諾,可提供貸款、保險等一條龍服務,于是,在各項購車手續辦妥之后,程先生將保險費12044元交給該公司的業務人員。
翌年6月,程先生駕車發生意外,車輛受損,交警部門認定由程先生承擔事故全部責任。程先生隨即想起車輛曾投保,遂找到保險公司要求理賠。不料,保險公司立案幾日之后竟答復他,由于他早已退保,故保險方對此不予處理。
程先生只得自掏5400元修理受損車,并再次花錢投保。當交通事故處理暫告段落,程先生即把汽車銷售公司告上法庭。
保險費牽出回扣鏈
經法院調查,一條層層委托、層層盤剝的回扣鏈浮出水面。
原來,當初承諾一條龍服務的汽車銷售公司在收取程先生給付的12044元保險費后,自行提取了7525元回扣,再將剩下的4519元轉交給了第三人王小姐。這位在本市某知名保險公司工作,卻以個人名義從事保險經紀業務的王小姐拿到錢款后,也抽取了115元回扣,隨后將4404元轉交給她的朋友朱先生;朱先生則如法炮制,在4404元中拿了自己的一部分“傭金”,轉而委托某保險經紀公司辦理車輛保險。
當保險費逐級轉交的同時,保險公司也提前將相應的保險單復印件和保險卡傳到了程先生手中,令程先生產生了“保險事宜已解決”的錯覺。
事實上,當某保險經紀公司最終將4159元交給保險公司時,保險公司以錢款不足為由拒絕為程先生辦理保險。無奈之下,保險經紀公司、朱先生以及王小姐依次將保險單退回,并提出退保。在沒有經過程先生本人申請的前提下,保險公司接受這些無權行為人的要求,撤銷了保險合同。
拿回扣者被判賠償
日前,長寧法院開庭審理了此案。根據我國保險法的相關規定,程先生與保險公司之間的保險合同被認定為合法有效。按規定,保險合同成立之后,保險公司就不得解除保險合同。更何況,保險公司簽發的保險單上還特別約定:“經程先生同意,本保單不退保”。保險公司卻僅因為保險費不足,就在他人的要求下撤銷保險合同,且沒有及時通知投保人,其結果侵犯了程先生本應享有的保險利益,應承擔過錯責任。
此外,汽車銷售商擅自轉委托無資質的第三人辦理車輛保險,屬于違約行為。且層層委托之后,程先生的12044元被私下扣取7885元,造成支付保險公司的保險費嚴重不足,也是導致程先生權益受損的因素之一。綜合考慮之下,汽車銷售公司、王小姐和朱先生應當對12044元保險費的下落不明承擔賠償責任;王小姐、朱先生以及保險公司則要對車輛修理費5400元承擔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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