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死不保病 友邦重大疾病險被訴諸法律 | |||||||||
---|---|---|---|---|---|---|---|---|---|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15日 17:47 金時網·金融時報 | |||||||||
辛紅 6投保人要求撤銷合同全額退保被拒 這是首例針對合同條款而非實際糾紛的重疾險訴訟
“這些保險不是保大病的,是保死的,這些條款你要是符合了,就非死不可,不可能在活著的時候拿到賠償金。” 近日,友邦保險的一款重大疾病險遭到投保人的強烈質疑。記者今天獲悉,6名投保人撤銷合同、全額退保的要求2月8日被拒絕,投保人將向法院遞交訴狀。這也將是首例沒有具體的理賠糾紛而是針對合同條款的重疾險訴訟,代理此案的馬輝律師表示,案件帶有公益性質。 理由:條款顯失公平 重大疾病險是許多 人買保險的主要選擇。去年8月26日,深圳的李先生購買了一份友邦“守護神兩全保險及附加重大疾病保險”,這份保險的基本保險金額為15萬元,繳費年限27年,附加加惠十年期定期壽險的保險金額20萬元整,繳費年限5年,年交保費5291元。 去年年底,一篇題目為《在中國千萬不要買保險》的網絡文章引起了保險業的震動。該文作者自稱是友邦重大疾病保險的客戶。“在請教了一位醫生朋友之后發現,保險合同條款中有大量與醫學常識不符合之處。合同中第八條第三項關于對某些疾病的釋義定義違背了基本的醫學原則。如果按照合同條款規定,某些情況下,被保險人只有在死亡之后才能得到賠償。” 李先生對照自己購買的保險合同,發現的確如此。既然保死不保病,重大疾病險還有什么價值和意義?今年1月20日,他向友邦保險公司發出了《關于解除保險合同并要求返還保險費的函》,1月23日,友邦回復,但并沒有對投保人函中的問題予以解決或正面回復。2月8日,友邦客戶服務中心的第二封回函則明確拒絕了全額退還保險費的要求。 記者今天看到,起訴狀中李先生認為,保險公司沒有履行告知義務,合同顯失公平,保死不保病的現實狀況造成合同沒有必要繼續履行,要求按照合同法第五十四條規定,撤銷合同,退還所有保險費。 重疾險的普遍問題 因其專業及嚴重的信息不對稱,重疾險一直以來因為難保大病、條款難懂、理賠苛刻等問題頗受爭議。 友邦深圳分公司客服部的人員表示,友邦在銷售保險產品的時候,工作人員都進行了充分說明,客戶也是簽了回執的,不存在故意欺詐。對重疾險存在的爭議不只友邦一家,其他公司同樣存在,而且重疾險合同在保監會備過案,是符合相關法律規定的。 友邦的一份內部文件還列出了北京地區2002年8月至2005年10月31日以來關于此險種的重大理賠個案共29起,最高賠付金額20萬元,最低12750元,文中還提出了保險醫學與臨床醫學有區別的觀點。 對此,同為投保人代理此案的廣和律師事務所律師馬輝表示,這純屬保險公司自創的名詞。有著近20年律師執業經驗的馬律師表示,重疾險在條款釋義上有很大彈性。不僅友邦保險公司,其他保險公司也是如此,這也是此案帶有公益性質的原因。 之前他曾代理的一個重疾險案件中,當事人中風后倒地卻不賠,理由是不符合“已經不能工作”的條件,保險公司的解釋是癱在床上一動都不動才是不能工作。 保險專家郝演蘇從另一角度認為,保險公司的賠付率低于20%或者高于80%都是不正常的,太低不能幫投保人轉嫁風險,太高則影響保險公司的贏利能力。如果賠付率低于10%則是不道德的,賠付率接近零則是欺騙行為。 但投保人無從了解。保監會人士認為,保險人的保險責任和除外責任從保險原理看是否合理匹配,監管部門在審批時需要考慮。如果一個普遍存在的事故風險在條款中是除外的不賠的,它的合理性就值得懷疑。 據了解,目前,市場上的重疾險有18種、25種甚至40種疾病,但有的病發病率很低,而且疾病種類增加保險責任未見增加,營銷員經常語焉不詳,引起誠信危機。 廣東廣和律師所胡小領律師表示,在國外及香港地區,重疾險多數情況下是一種臨終關懷性保險。若得了條款上的重大疾病,在享受社會基本醫療保險體制下的治療之外,得到一筆額外的保險賠償,可以使被保險人有尊嚴的離開人世。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