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損失10萬保險公司高管要問責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2月09日 09:16 沈陽今報

  保監會決定給國有保險機構的高管戴上一道“緊箍咒”。

  根據7日公布的《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國有保險機構因不守法規造成10萬元以上損失,即追究負責人的領導責任。如果觸及50萬元、100萬元、200萬元這三個高壓線,還將逐級往上追究上級機構負責人的領導責任。

  《辦法》規定,國有保險機構發生重大案件,其部門負責人、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如果有“嚴重失職”、“內幕交易”等行為,都將承擔程度不一的處罰。其中,造成10萬元至50萬元損失的,最高將被降級;造成50萬元以上損失的,最高將被開除;構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機關處理。此外,相關責任人薪酬水平也可能受到限制。

  《辦法》還對出事保險機構的上級機構負責人規定了連帶責任。如果損失金額超過50萬元,并且發案機構的上一級機構負責人有“不及時傳達法規”、“未嚴格監管”的行為,也將面臨撤職甚至開除的處分;損失金額100萬元以上且情節嚴重,追究上二級機構負責人責任;損失金額200萬元以上且情節嚴重,追究總公司負責人責任;損失金額200萬元以上且情節特別嚴重,追究保險集團公司、保險控股公司負責人責任。據《新聞晨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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