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的老總不好當了!”昨日,隨著中國保監會制定的《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領導責任追究試行辦法》(簡稱《辦法》) 的正式下發,一保險公司老總如是向記者感慨。“國有保險公司發生重大案件,造成10萬元及以上損失的,其主要負責人,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相應處分。中國保險業有史以來最為嚴厲的一場高管問責風暴已悄然來臨。
《辦法》顯示,國有保險機構重大案件領導責任是指:因國有保險機構部門負責人
、分管領導、主要負責人等相關領導人員的瀆職、失職行為導致發生保險業重大案件,依法應當承擔的責任。問責的緣由包括高管嚴重失職、管理不力,因違反決策程序造成重大決策失誤,導致保險資金發生損失以及因參與內幕交易或者非法關聯交易,導致保險資金發生損失等等。
《辦法》對重大案件按損失金額共分成10萬~50萬元、50萬元以上、100萬元以上、200萬元以上四個檔次。具體而言,對于造成10萬~50萬元損失的,發案機構的負責人,將根據情節輕重,給予警告、記過、記大過直至降級處分;造成50萬元以上損失的,根據情節輕重,給予降級、撤職、開除處分,此外,其上一級機構部門負責人及分管領導,也有可能遭到警告直至撤職的處分;損失金額超過100萬,發案機構上兩級機構負責人也將遭受牽連;而一旦損失超過200萬,包括總公司負責人的領導責任也要遭到追究。《辦法》還規定,不僅在職的相關責任人要承擔相應責任,即使已經離退休(超過五年的除外)或調離原工作崗位,仍難辭其咎,仍需為當時之失付出代價。
據悉,該《辦法》自發布之日起即開始實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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