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報訊(記者 張培娟)今后,只有具備持續出資能力的法人才有資格擔當保險公司的股東。昨日,保監會發布了《關于規范保險公司治理結構的指導意見(試行)》(以下簡稱《指導意見》),對保險公司股東的出資能力又加高了“門檻”。中央財經大學保險專家郝演蘇則認為,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最關鍵的一點在于允許強勢企業大比例持股,打破目前保險公司股東最高持股比例不超過20%的限制。
《指導意見》規定,對保險公司經營管理能夠產生較大影響的主要股東應當具有良好的財務狀況和較強的持續出資能力,支持保險公司改善償付能力,不得利用其特殊地位損害保險公司、被保險人、中小股東和其他利益相關者的合法權益。
郝演蘇指出,目前很多小型保險公司正經歷著“成長中的煩惱”,其股東出資能力不強,又很難吸引到外資戰略投資者注資;很多保險公司股東不了解保險公司的投資模式,對保險公司的持續出資和投入沒有心理準備。“如果這種現狀持續下去,將會影響保險行業的可持續發展。”保監會適時出臺《指導意見》對規避保險行業風險是合時宜的。
郝演蘇認為,完善保險公司治理結構,不僅要嚴格要求股東的出資能力,更重要的一點是放開對股東最高持股比例的限制。目前,保監會規定,保險公司單一股東的持股比例最高為20%。郝演蘇表示,“雖然20%的持股比例表面上有利于防止壟斷產生,但形成了變相的‘大鍋飯’,不利于保險公司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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