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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的道德風險與防范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1月08日 12:16 經濟參考報

  中共十四屆三中全會提出要“建立多層次的社會保障制度”的基本思路,經過多年的實踐和發展,我國基本養老保險已建立了“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管理模式和“籌資方式多樣化、管理服務社會化、基金運營市場化”的運行模式。同時我國的相關法規規定,基本養老保險基金的征繳對象包括國有企業、城鎮集體企業、外商投資企業、城鎮私營企業和其他城鎮企業及其職工,實行企業化管理的事業單位和個人;基本養老保險費由企業和個人共同負擔,企業和個人依法繳納基本養老保險費;職工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且個人繳費滿十
五年的,可以領取基本養老金;基本養老保險基金要納入財政專戶,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嚴禁截留、擠占、挪用。

  從以上這些規定,我們可以很清楚看到,我國基本

養老保險的運行是由政府、企業、個人三方共同完成的,每一方都有自己的權利和義務,如果任何一方在任何一個環節出現問題的話,就會影響整個體系的正常運作。然而,由于這樣或那樣的原因,總會出現一些因素影響制度的正常運行,其中很重要的一個方面就是道德風險的存在。

  上世紀60年代中期,經濟學家保羅首先提出了商業保險中的道德風險現象,后來,經濟學家把涉及到契約或合同的其他經濟領域中本質相同的問題稱為“道德風險”,即“從事經濟活動的人在最大限度增進自身效益時做出不利于他人的行動”。

  道德風險作為社會生活中一種普遍存在的現象,有其自身的發生機制和作用規律,并且由于發生條件和領域的不同,以各種不同的形式出現在我們的政治、經濟和社會生活中,而其對養老保障制度的影響更是多重性的混合。無論從倫理學的角度還是經濟學的角度,養老保險制度的運行過程中都會出現各利益主體為追求其自身利益最大化而違反道德標準、行為規范或游戲原則的行為,從而對養老保險制度的可持續發展產生諸多不良影響。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道德風險的表現

  我國的養老保險制度所涉及的利益主體有三方:即養老保險基金的繳費者(企業、個人)、受益者(個人)和管理者(政府及其授權機構),在這三方利益主體內部和三方之間,存在著復雜的利益關系,他們都會在可能的范圍和條件下追求自身利益的最大化。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運行中的道德風險,首先表現在養老保險繳費者的道德風險。在我國城鎮,養老保險金是由職工個人和職工所在企業共同繳納的。相對于企業,個人在這個環節中產生道德風險的幾率和動機似乎要少得多,所以我們也主要從企業的角度來說明這個問題。在養老保險運行中,企業的道德風險最主要的表現就是偷逃養老金繳費,包括瞞報職工人數、低報繳費工資總額或者根本不參加基本養老保險等。

  企業偷逃養老金是出于追求自身利益最大化的目的,過高的保險繳費率會加大企業的生產成本,從而使其在市場競爭中處于不利地位,特別是一些非國有企業,職工年齡構成年輕,養老負擔比較輕,再加上企業員工的參保意識不是很強,致使這些企業對于參加養老保險總是持消極態度,會想方設法逃避繳費責任。

  眾所周知,所有繳費型社會保險的基金收繳都是以應繳企業職工的工資總額為基數計算的,工資總額基數統計的準確程度與各種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行有著十分重要的聯系。近年來,隨著經濟體制改革的深化,我國的分配制度也發生了翻天覆地的變化,“工資單”已經不能準確地反映一個人的實際收入。

  工資外收入未計入征繳基數至少會對社會保險產生兩種不利影響。首先是收繳基數的下降,企業向有關部門申報的收入總額只是其工資收入,至于工資外收入或者瞞報少報,這對企業來說減輕了負擔,對基本養老金來說則屬于漏報。其次它也減少了國家財政對社會保障項目的投入。

個人所得稅收入作為我國社會保障基金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也會對社會保障制度的運作產生影響。

  我國養老保險制度動行中的道德風險還表現在養老保險制度受益者的道德風險。根據有關數據,從1998年到2002年6月,我國共查處冒領養老金人員50790人,冒領金額為14033萬元,追回10827萬元。1998年,全國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入1459億元,比上年增長9.1%,支出1511.6億元,比上年增長了20.8%,期末滾存結余611.6億元,比上年減少10.4%,首次出現當年基本養老保險收支赤字。

  當然,1998年發生的冒領現象并不是當年出現養老保險基金收支赤字的直接原因,但也不能否認這種現象的出現對養老保險基金收支平衡的影響。這種情況的發生大多是養老保險的受益者對自身利益最大化的追求,大部分是受益者利己的行為。比如,少數離退休人員死亡或失去享受養老金待遇資格后仍繼續領取養老金;一些職工利用全國社保

信息化的滯后,在不同統籌地區重復參保領取雙重養老金;有的職工在臨退休前幾年,突然加大繳費基數,提高養老金待遇水平等。一些企業也為了減輕企業負擔,采用涂改、偽造職工年齡、工種等,制造假檔案為不具備退休條件的職工辦理提前退休,侵占養老保險基金。在實現養老金的省級統籌和社會化發放后,上述現象日漸增長,主要原因是

  由于我國缺乏完善的公民個人身份管理識別系統,對于管理者而言,他們獲取受益者相關信息的渠道和條件總是有限的,有的甚至只有通過受益者本人的提供才能獲得,這就為受益者道德風險的存在創造了條件。受益者利用這種不對稱信息,受某種因素的引誘而違反有關誠實和可靠的一般準則,為自己謀取私利,而且同時也可能不會受到懲罰。

  再次,養老保險管理者的道德風險。基本養老保險管理者的道德風險主要存在于養老基金管理上,表現在對基金的挪用、擠占及違規投資等。從全國的情況來看,1996年,社保基金被擠占、挪用及損失達92億元,占基金節余額的15.9%,1986-1997年,全國有上百億元社會保險基金被違規動用,其中各級政府直接動用和批準動用的占31.63%;社保經辦機構自行動用的占28.81%。這些基金只回收了50%,有幾十億元難以收回。大量基金被違規動用,不僅影響到養老基金的支付,同時削弱了社會保險基金的抗風險能力,損害了政府的信譽與人們對社會保險制度的信心,更不利于社會保險制度的正常運作與可持續性。基本養老金作為參保職工的共同財產,是國家依靠公共權力向企業和職工個人依法提取的,由政府授權及其所屬的社保機構和具體的官員依法進行管理和運作。可以說,這種基金管理中普遍存在的挪用、流失、浪費現象,都與政府及其工作人員道德風險的存在有著或多或少的關系。這種道德風險的本質是對所賦予的國家權力的濫用。

  道德風險產生的原因及其規避措施

  在養老保險制度運行的過程中,道德風險的產生具有多方面的原因。

  首先,經濟利益驅動。在一般經濟學意義上,道德風險來自于人的機會主義行為。按照威廉姆森(Williamson)的定義,機會主義行為指人們借助不正當的手段謀取自身利益的行為。機會主義行為有“事前”與“事后”之分,事前機會主義被稱為“逆向選擇”,事后機會主義被稱為道德風險。當國家及其授權機構、企業和個人作為獨立個體存在時,必然會產生各自的利益,各方為了維護自己的利益,就會產生一些矛盾和沖突,此時的道德風險的存在很大程度上與各方只追求各自利益的最大化有著直接關系。

  其次,信息不對稱性。道德風險存在的一個很重要的條件就是信息不對稱和不確定性。而社會保障的各個領域,都存在不同程度的信息不對稱和不確定性。信息不對稱是指行為參與者對特定信息的擁有是不相等的,有些參與人比另一些參與人擁有更多的信息,而且這種信息分布狀態是已知的。特別需要說明的是,如果各種主體之間的關系越復雜,信息不對稱的程度就會越大,道德風險的問題就越嚴重。比如職工領取養老金的資格,職工本人對其信息的掌握是最充分的,企業次之,而制度的管理者最差。參與的各方通過利用自己所掌握的信息優勢,都會設法獲取自己不應得的利益,或是逃避自己應承擔的責任,從而使制度在運行過程中產生種種不公,使得大多數人喪失利益,也因此對制度喪失信心。

  再次,法制管理的缺失。我國目前還尚未出臺《社會保障法》,養老保險的相關法律法規也很不健全,即使某一方違反了養老金制度相關的規定,也不會或很難使其承擔法律上的責任。因此,在有可能不被發現而獲利和即使發現了也沒有處罰之間,很多人就會選擇前者,從而促成了各種違規現象的產生。此外還表現在監督力度的薄弱,這不僅僅表現在對制度管理者的監督方面,同時也表現在對出資者和受益者的監督方面。

  針對養老保險制度運行過程中道德風險的產生,建議采取以下措施加以規避:

  第一, 設計更加合理的制度。這種合理的制度設計,對企業而言,不僅僅是一個合理的繳費比例,還包括如何通過有效的激勵手段促使企業與其他兩方的利益達到趨同,從而使企業自覺減少道德風險行為。對政府及其授權機構而言,應該解決如何監管監管者、管理管理者的問題,營造一個使其理性選擇行為的制度環境,優良的制度環境可彌補經營者的理性限度。當然也包括如何對其管理者在合理的范圍內進行激勵。

  第二, 增加信息的透明度。降低養老保險參與各方的信息不對稱程度,可以減少利用信息優勢的不當謀利行為,提高制度運行的質量和效率,同時也可以降低監督成本。因此,應建立高效率的養老保險信息管理和披露系統,統一各方信息,使各方在信息的獲取上盡可能達到公平、公開和公正。

  第三, 加快社會保障立法。如果說合理的制度設計是一種鼓勵措施的話,立法規范就是一種懲罰手段了。一方面必須切實加強立法工作,以法律的形式明確企業和個人在養老保險中所具有的權利和義務;同時也通過法律,規定政府及其授權機構的職權范圍,劃定權力界限,對可能產生的違規行為制定嚴格的處罰規定,真正做到有法可依。另一方面就是要做到執法必嚴,排除各種干擾,剛正不阿地執法,只要違法都要依法嚴懲。

  第四, 加強社會監督力度。一方面要拓寬信息渠道,依靠社會力量,利用現代化手段,強化公眾監督和新聞輿論監督力度;另一方面,也可以加大對專門監督者的監督與激勵,使監督者有努力監督的積極性,同時防止其與被監督者串謀勾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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