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報記者張穎
一些客戶都收到過投保的保險公司“轉賬不成功”的通知,原因不盡相同,或由于轉賬銀行并非指定銀行,或由于銀行卡持卡人與投保人不同等。無獨有偶,12月9日,張女士向編輯部投訴某保險公司哈爾濱分公司拒賠問題,保險公司給出的原因是銀行轉賬出現故障導致保單過期。
投保
12月20日,張女士告訴記者,2003年6月24日,其弟張德利(已死亡)以自己為被保險人、其子張龍濤為身故受益人同某保險公司訂立了名為健樂增額終身重大疾病保險(分紅型)及個人住院醫療保險(附加險)兩個人身保險合同,其中,主險部分每年繳納保費2700元。
2004年8月11日,張德利在60天的寬展期內交納了4560元保費。除去給其子的1600元保費還剩2960元,足夠繳納張德利本人主險部分2700元的保費。但是保險公司提出,要求張德利繼續投保附加險,而且附加險的保險費增加到312元。
對此,張女士指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保險公司并未說明附加險保險費每年都要增加,“保戶應該有不繼續購買附加險的權利和自由”。
兩種態度
2004年9月14日,張德利突發腦溢血,經搶救無效于2004年9月15日晚死亡。隨后,張女士以受益人張龍濤的監護人身份向該保險公司提出理賠申請。她告訴記者,最初,保險公司稱張德利未及時繳費,因此保險合同無效,公司只給付一半保險費2.5萬。
“我們在寬展期內已經繳了保費,為什么說我們沒交錢?”張女士稱,保險公司最初也不能解釋為何沒有收到保費,“后來,保險公司承認是由于銀行轉賬出問題,導致公司沒有收到保費。”
10月14日,保險公司表示,同意給付5萬元保險費。然而僅僅一周后,22日,公司又通知張女士拒絕給付保險費。對于保險公司理賠的態度變化無常,張女士表示不能理解。12月17日,張女士將該保險公司告到了哈爾濱市南崗區人民法院,要求保險公司給付保險金5萬元。
起訴
2005年5月8日,張女士一審敗訴。張女士不服,上訴于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2005年8月1日,哈爾濱市中級人民法院終審判令,保險公司在判決生效后10日內給付張女士被保險人死亡保險金5萬元。
原以為得到法院的終審判令,馬上就能從保險公司獲取5萬元的賠償金。但張女士稱,該保險公司在生效判決所確定的時間內拒不履行給付保險金的合同義務。8月18日,張女士不得不向法院繳納1010元,申請法院強制執行。
“直到11月初,我們才從保險公司處獲得5萬元的身故保險金。”采訪張女士時,她剛從北京回到哈爾濱家中。她表示,前段時間,她去中國保監會提交了請求處罰該保險公司的相關材料,保監會法規處也已經受理。
張女士稱,保險公司首要原則就是講誠信,公司在法院判定有錯并要求改正后,仍拒不執行法院的判罰,“這樣的做法太過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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