記者 張蘭
日前,新華社受權發布的《國務院關于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的決定》引起社會各界的廣泛關注。該決定再次強調了要“建立多層次的養老保險體系”,同時“具備條件的企業可為職工建立企業年金。企業年金基金實行完全積累,采取市場化的方式進行管理和運營。要切實做好企業年金基金監管工作,實現規范運作,切實維護企業和職工的利益”。
按照世界銀行專家有關“三支柱”的設計,第一支柱是由國家依法強制建立,通過稅收或繳費籌資的,現收現付確定給付的,廣覆蓋(全體就業人員或全體公民)、低水平(工資的15%~25%)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第二支柱是國家依法強制推行,依靠企業和個人繳費籌資,通過個人賬戶管理的,養老金待遇與繳費掛鉤的(工資的40%~50%)完全積累的補充養老保險制度,通常是指企業年金;第三支柱是個人自愿購買的、商業性的養老保險,用以改善老年生活。
實際上,以上三個層次的養老保險各有特色。在管理上,基本養老保險實行一體化、定額支付的原則,并非保障當事人的全部生活,而只是保障最基本、最標準的要求,替代率一般在50%到60%。近幾年來,基本養老保險制度逐步實施,對保證企業退休人員養老金發放、促進企業改革、維護社會穩定發揮了重要作用。
但從國際經驗來看,除建立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外,還應該大力發展企業年金作為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補充,形成多層次的養老保險制度,這就必須要依靠企業及個人的自助努力來滿足高于最基本、最標準的需求部分。
作為“第二支柱”的企業補充養老保險由政府政策鼓勵,企業自愿建立,企業或企業和職工個人共同繳費為職工建立個人賬戶,通過商業機構運營,給付水平由繳費和投資收益率決定。《企業年金試行辦法》、《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關于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有關問題的通知》、《企業年金基金證券投資登記結算業務指南》和《企業年金基金管理試行辦法》等一系列已經或即將推出的配套政策,為我國企業年金的發展搭建了制度平臺,無疑對這一層次的養老保險計劃產生了重要的影響。
而第三層次的個人儲蓄養老保險則遵循自愿原則,由勞動者個人通過購買商業保險公司的養老保險產品等方式實現。目前,我國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仍處于起步階段和附屬地位,水平很低,商業保險在養老保險體系中的地位和作用沒有得到充分發揮。通過建立企業年金和完善多層次保障體系,可以提升養老金的替代率,進一步提高退休人員的生活水平。
這次出臺的有關完善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的決定,要求“逐步做實個人賬戶,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現由現收現付制向部分積累制的轉變”。按照該《決定》確定的基本養老金計發辦法,參保人員每多繳一年便增發一個百分點,并且上不封頂,這樣做既有利于形成“多工作、多繳費、多得養老金”的激勵約束機制,也更符合退休人員平均余命的實際情況。同時完善社會統籌與個人賬戶相結合的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也可以減少政府在養老保險基金上的財務責任,最終建立一個多支柱的養老保障制度。
事實上,我國的社會保障制度一直在向“三支柱”協調發展的方向努力。但是由于政府承諾的基本養老保險目標過高,包攬過多,責任過大,使得現行的養老保障制度中政府保險的比重仍然過大等一系列問題都直接導致了“三個支柱”的力量失衡,致使我國養老保險體系發展遭遇“瓶頸”。因而,協調發展“三個支柱”實現三者的合理比重配置,是當前不可回避的問題。
從目前國家改革的方向來看,養老保障制度改革的重點和趨勢均是在穩步擴大基本養老保險覆蓋面的同時,努力促進企業年金和商業養老保險的發展,早日消化舊體制形成的政府對老職工隱性養老金負債,使“三支柱”達到合理的養老替代比例。與此同時,還應引導、鼓勵商業保險機構運用其精算、管理、服務等技術優勢,服務于養老保險制度體系基礎型、成長型、享受型各層面,實現養老保險制度的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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