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視房屋貸款抵押保險黑洞之三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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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9日 09:32 新浪財經 | |||||||||
消費者掏錢 銀行受益者 ——透視房屋貸款抵押保險“黑洞”之三 本報訊 在指出了住房貸款抵押險存在“缺斤短兩”和“質次價高”的問題之后,日前,省達明律師事務所李濱律師再次從根本上質疑該險種操作上的合理性,“這是一項毫無彈
李濱說,在該項保險中,銀行要求“強制保險”的目的是把貸款的風險轉嫁給保險公司,那么銀行應基于“抵押權人”的身份投保該保險,而付錢的是消費者,受益的卻是銀行。退一步講,銀行放貸既然是商業行為,也應承擔一定風險,就不應把是否投保作為貸款的必要條件。此外,銀行強制指定必須到某家保險公司投保的做法,也違背了《保險法》的有關規定,即使投保,借款人也應有選擇保險公司的權利。 李濱又指出,目前投保該險種都被要求一次性交付5年以上、甚至是10年或15年(以借款期限計算)的保費,其實,借款人欠銀行的債務,每月、每年都在遞減。借款人的投保金額也應隨之遞減。因此,保費也應采取逐年繳交的辦法。另外,如借款人提前還款,保險公司應將剩余年份的保費退還,但這有幾個投保人知道呢? 李律師又指出,借款購房人只有在真正取得所購房屋是所有權后,才具有為所購房屋投保的主體資格,才具有保險利益。但是大部分購房人在交錢投保時,并未獲得“房證”,這有個時間差,在這期間如出險,既不能賠付給未交錢的開發商,又不能賠付給未獲產權證的購房人。同理,購買期房是消費者把一堆鋼筋水泥當做幾十萬元的房子投保不但荒唐,而且也尋不出被保險人。 李濱認為,如果該險種存在也是合理的話,有些“規矩”也該改改了。 (本報記者 張磊) 新晚報 2001年2月24日 李濱律師原單位黑龍江達明律師事務所 現在單位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