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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推進學生平安保險市場化銷售的勸諭函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9日 09:27 新浪財經

  保險消費者權益網勸函字第(002)號

  各人壽﹑財產保險公司、各級教育行政管理部門、各中、小學校:

  保險作為最先進的分散和化解風險的制度已得到人們越來越多的認可。

  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學平險)一直以來是保險業界極力推薦的針對學生群體進行銷售的一個險種,該險種具有保費低、保障性強的特點,只需繳納幾十元的保費就可以獲得包括意外傷害、意外傷害醫療以及住院醫療在內的多項保險保障,該險種自開辦以來,產生了一定的社會效益。但同時人們對學平險通過學校進行銷售的方式又指摘頗多。

  長期以來,各保險公司經營的學生平安險業務在產品設計、操作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現行保險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現象。

  一方面,從訂立合法有效的保險合同的角度講,保險法明確規定,學校對未成年學生而言不具有保險法第十二條所規定的保險利益,不能以投保人的名義為未成年學生投保學平險;學校即使經過未成年人本人及監護人的同意,以投保人的名義為未成年學生投保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違法行為。根據《保險法》五十五條的規定,對于未成年學生而言,投保學生平安險的投保人應當是其父母;而且未成年的父母只能以個體險而非團體險的方式一對一的同保險公司訂立學平險的保險合同;保險公司也應該根據《保險法》第十三條的規定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另一方面,從保險公司銷售保險產品的合法性的角度講,任何保險機構以任何名義與任何部門部門以聯合發文的形式、以政府部門發文向指定的保險機構購買學平險的形式、變相利用行政手段進行銷售的形式、以及以支付超過合理的標準的代理費的形式進行銷售學平險,都是違犯《反不正當競爭法》的不正當競爭行為和侵犯保險消費者的選擇權的違法行為。這些違法行為客觀上擾亂了保險市場的正常的競爭秩序,也是廣大學生和家長對學平險反映強烈原因之一,是不利于保險市場正常、健康發展的。

  各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級中、小學校應該認識到,學校對未成年人依法負有教育、管理、保護義務,因學校的過錯造成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損害的,學校應承擔與其過錯相應的賠償責任或補充賠償責任。學校要想轉嫁這種責任風險只有通過購買責任險的方式進行風險的轉移。學校并不會因為學生購買了學平險而免除學校因過錯而應該承擔的法定責任。

  各銷售學平險的人壽保險公司或財產保險公司應該在做好宣傳的基礎上,加強服務觀念,擴大銷售渠道,使保險消費能夠方便的購買學平險。

  為了促進保險業的健康、持續、快速發展;為保險業創造公平的競爭環境;維護和尊重保險消費者的選擇權及合法的合同權益,各保險公司應當嚴格執行《保險法》、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中小學生平安保險”代辦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1999]118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嚴禁違規開展學平險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00]147號)、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經營學平險業務的公告》(保監發[2003]20號)等法律、法規合法、合規規范經營,為此保險消費者權益網及李濱律師特提出如下建議,供各方參考。

  一、 各保險機構應該及早放棄通過學校銷售學平險的銷售模式,下決心通過各種形式的宣傳,讓廣大學生及其監護人在正確認知學平險的分散和化解風險的作用的基礎上自覺購買該險種。

  二、 各保險機構設計和開發適合在銀行、郵電等兼業代理機構銷售的學平險類似或替代產品,以方便和滿足保險消費者的保險保障需求。

  三、 教育行政主管部門、各級中、小學校應該認清學校的責任和義務,自覺抵制各種商業行為 。

  四、 在現有條件下, 我個人認為保險公司可以通過下列合法渠道銷售學平險。

  (1)保險公司的各營業網點柜臺直接銷售;

  (2)保險代理人直接銷售,使保險消費者享受一對一的保險務;

  (3)保險消費者可撥打各保險公司的客戶服務熱線,由保險公司提供上門服務;

  (4)各保險公司可以通過自己的網站進行在線銷售;

  (5)各保險公司可以通過銀行、郵局等各兼業代理機構銷售。

  五、 險消費者權益網及李濱律師承諾:對于欲通過市場方式購買或已通過市場方式購買學平險的保險消費者,保險消費者權益網及李濱律師將通過網上或當面咨詢的方式為保險消費者提供免費的法律咨詢服務。(本承諾有效期為一年,自發布之日始。)

  保險消費者權益網(libin@libinlawyer.com)

  黑龍江高盛律師事務所 律師 李 濱

  2 0 0 4 年 0 8 月 1 6 日

  保監會關于學平險的幾個公告

  關于學生平安保險有關事項的公告(保監公告第53號)(2003-8-12)

  為保護廣大學生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保險市場秩序,現就投保學生平安保險(以下簡稱學平險)有關事項公告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四條“從事保險活動必須遵循自愿原則”的規定,學生及學生家長有權自主選擇是否購買學平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學平險。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八條“保險公司開展業務,應當遵循公平競爭的原則,不得從事不正當競爭”的規定,學生及學生家長可以自主選擇保險公司購買學平險。任何單位和個人均無權強制學生購買指定保險公司的學平險。

  三、歡迎社會公眾監督保險公司合法經營學平險業務。如發現保險公司有采取任何形式強制投保學平險,或利用行政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的,可以向當地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舉報。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派出機構一經查實,將對違規保險公司依法進行處罰。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關于規范經營學平險業務的公告

  保監公告第20號

  學生、幼兒平安保險(以下簡稱"學平險"),是一種保費低、保障性強的險種。學平險自開辦以來,產生了良好的社會效益。但是近年來,由于一些保險機構采取不正當的手段,變相壟斷學平險業務或進行強制投保,擾亂了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廣大學生和家長反映強烈。二○○○年秋季開學在即,我會特做如下公告:

  一、嚴禁各保險機構以任何名義與政府部門聯合發文,或通過政府部門發文向指定的保險機構投保學平險,變相利用行政手段進行不正當競爭,壟斷學平險業務。

  二、投保人投保以及選擇保險機構都應遵循自愿原則,嚴禁各保險機構采取任何形式強制投保學平險及其他保險業務。

  三、違規競爭學平險業務的保險機構要迅速進行糾正,對于仍然進行不正當競爭的保險機構,我會將依法進行嚴肅處理。

  特此公告

  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

  二○○○年八月十四日

  中國保監會北京辦事處關于規范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經營的通知

  保監京發[2003]81號

  各保險公司在京分公司:

  目前各保險公司經營的學生平安險業務在產品設計、操作管理方式等方面均存在不符合現行保險法律法規等規定的現象。為規范北京市學生平安保險業務的開展,經請示中國保監會,現就有關問題明確如下:

  一、根據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對于未成年學生,學校無學生平安險可保利益,不能以投保人名義為未成年學生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一)學校對學生在校期間承擔一定的民事責任,但這種責任只能通過投保責任險予以解決;學生平安險屬于意外傷害保險條款,其保險責任也不限于在校期間。

  (二)《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投保人不得為無民事行為能力人投保以死亡為給付保險金條件的人身保險,保險人也不得承保。父母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的人身保險,不受前款規定限制”的規定,相對于《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三條“除前款規定外,被保險人同意投保人為其訂立合同的,視為投保人對被保險人具有保險利益”而言,是特別條款。因此對于未成年學生,即使取得學生及其監護人的同意,學校也不得以投保人的名義為學生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五十五條規定,未成年學生投保學生平安險的投保人應當是其父母。作為投保人,未成年學生的父母應當支付相應的保費,并按個險方式為未成年學生投保學生平安保險。

  三、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三條規定,保險合同成立后,保險公司應當及時向投保人簽發保險單或者其他保險憑證。

  鑒于上述原因,請各公司認真做好以下工作:

  一、清理現行學生平安險條款,對于條款中不符合法律法規規定的內容進行調整;并提請總公司進行相應的條款修改,按照中國保監會關于人身保險產品備案管理的有關規定重新履行備案程序。

  二、各公司在開展學生平安險業務的過程中,應當嚴格執行《關于規范“中小學生平安保險”代辦業務有關問題的通知》(保監發[1999]118號)和《關于嚴禁違規開展學平險業務的通知》(保監發[2000]147號)及本通知規定,加強業務管理,規范業務操作,保證學生平安險業務和學生平安險市場的規范、健康發展。

  三、各公司應當于2003年8月31日前完成學生平安險業務的清理規范工作。屆時我辦將視情況就北京市學生平安險業務開辦情況進行專項檢查。

  二○○三年四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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