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于財產保險公司應當適用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
對發生保險事故的、持有未到期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消費者進行理賠的
勸 諭 函
--------------------------保險消費者權益網勸函字第(003)號
各財產保險公司:
2003年12月26日公布的,于2004年05月01日起實施的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人身損害賠償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以下簡稱《解釋》)是一部強調以人為本,注重保護受害人正當法律權益的賠償標準。可以預見,《解釋》的事實必將極大的促進保險業特別是責任保險業務的快速、健康發展。
《解釋》所確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同原《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辦法》(以下簡稱《辦法》)所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調整幅度較大。《解釋》在2004年05月01日正式實施后,社會各界和保險業對2004年05月01日以前簽發的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賠償處理方面產生了分歧。中國保險監督管理委員會(以下簡稱保監會)對此問題很關注,保監會辦公廳并就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進行法律咨詢。
2004年06月04日,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以法研[2004]90號《關于新的人身損害賠償審理標準是否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問題的答復》(以下簡稱《答復》)的方式做出答復。
本律師及保險消費者權益網注意到:對于保監會辦公廳咨詢的問題,最高院并未明確稱《解釋》不適用于未到期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
同時,本律師及保險消費者權益網還注意到:最高院認為,根據《合同法》的第四條及《保險法》的第四條的規定,自愿原則是適用于保險合同的訂立的,《辦法》所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以及保險合同的約定,是保險公司承擔賠償責任的計算方法,他不因《辦法》的失效而無效;保險合同的當事人可以繼續履行2004年05月01日前簽訂的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也可以經協商依法變更保險合同。
從訂立合同應遵循自愿原則的角度來講,最高人民法院研究室的《答復》本身無疑是正確的。
但是,本律師及保險消費者權益網認為:保險業以此為尚方寶劍,對發生保險事故的、持有未到期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消費者進行理賠時,不適用《解釋》所確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進行賠償,保險業是在為了自身的利益曲解最高院的《答復》,并誤導廣大車輛保險消費者!
本律師及保險消費者權益網認為財產保險公司應當按照《解釋》所確定的標準對發生保險事故的、持有第三者責任險的被保險人進行理賠。主要觀點如下:
一、 最大誠信原則是訂立保險合同的一切原則的前提和最基本的原則。
眾所周知,誠實信用原則是一切民事行為都必須遵守的行為準則,該原則被奉為現代合同法的最高指導原則,學者們謂之“帝王規則”。《合同法》的第六條明確規定:“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新《保險法》為了強調誠實信用原則,在2003年修改《保險法》時,特意將誠實信用原則單列為第五條(原來和自愿原則并列為第四條)即:保險合同當事人行使權力、履行義務應當遵循誠實信用原則。需要特別強調的是,在《保險法》中更加強調誠實信用原則在訂立合同時的重要性,要求合同雙方要本著“最大”誠信的原則來訂立保險合同。
最大誠信的原則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基本原則。
二、 在2004年05月01日起,《解釋》生效后,《辦法》所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對原合同而言實際上已成為本責任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
《保險法》第五十條第二款對責任保險有明確的定義即:責任保險是指以被保險人對第三者“依法”應負的賠償責任為保險標的的保險。
而機動車輛第三者責任保險合同的保險責任條款(第四條)又進一步明確約定:被保險人或其允許的駕駛人員在使用保險車輛過程中,發生意外事故,致使第三者遭受人身傷亡或財產直接損毀,“依法”應當由被保險人承擔的賠償責任,保險人負責賠償。
從以上法律規定及約合同約定來看,保險公司將要承擔的是由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賠償責任。在2004年05月01日“依”的是《辦法》,在2004年05月01日后“依”的是《解釋》。
保險公司在合同中的賠償處理中卻約定(第二十五條)保險公司是按《辦法》所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進行理賠。
這種合同約定的賠償標準,在2004年05月01日前,當被保險人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時,保險公司所承擔的合同責任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重疊的、同一的。被保險人對第三者的賠償責任通過被保險人購買第三者險的方式完全轉嫁給保險公司了(假設被保險人足額投保,不考慮免賠比例)。
然而,該合同約定以《辦法》確定的賠償標準自2004年05月01日起,當被保險人造成第三者人身損害時,保險公司所承擔的合同責任同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是不同一的,保險公司所承擔的合同責任遠遠低于被保險人所承擔的法律責任,也就是說,保險公司在這種情況下只承擔部分被保險人依法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或者說保險公司通過合同約定的方式,免除了自己的大部分賠償責任。即該合同約定的以《辦法》確定的賠償標準在2004年05月01日起,在《解釋》生效之日起,在賠償標準提高后就成為本責任保險合同的免責條款,而且是隱性的免責條款(未列在責任免除條款中)!三、 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在訂立合同時保險人有向投保人明確說明的法定義務,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無效。
最大成新的原則是訂立保險合同的一個基本原則,該原則要求合同雙方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投保人要基于保險人的詢問進行如實告知,保險人要對保險合同中的條款向投保人履行說明義務,對于保險合同中的免責條款,保險人更要用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的方式來進行明確說明。合同雙方任何一方違反己方的合同義務,都要承擔不利于己的法律后果!
《保險法》第十八條規定:保險合同中規定由關于保險人責任免除條款的,保險人在訂立保險合同時應當先投保人明確說明,未明確說明的,該條款不產生效力。
在國內保險消費者的保險意識、保險的專業知識及保險所涉的法律、法規知識不多的現實條件下,對于國內的保險消費者及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而言,長期以來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一直是同保險合同的合同責任是重合的、同一的,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在沒有保險人的特別提示的情況下,車輛保險消費者沒有理由不相信、不認為被保險人的法律責任同保險公司的合同責任是具有同一性、重合性的,是不變的。
需要強調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公布《解釋》的時間是在2003年12月26日,也就是說,自2003年12月26日各保險公司就知道或應當知道人身損害賠償標準已提高了,此時,各保險公司就對于保險合同期限是跨越2004年05月01日的機動車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消費者產生一個告知和說明的法定義務。未明確說明保險公司將在2004年05月01日后,當保險消費者發生保險事故造成第三者人身傷亡時,保險公司將按照《辦法》確定的賠償標準,只承擔車輛保險消費者依《解釋》應當承擔法律責任的的一部分的,保險公司顯然是已經違反了《保險法》的第十八條。
在此種情況下,原保險合同中所約定的保險公司將按照《辦法》所規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進行理賠的部分免責條款依據《保險法》的第十八條的規定,該條款顯然是無效的!
除《保險法》第十八條的規定,《合同法》的第四十條也規定:提供格式條款的一方免除其責任,加重對方責任、排除對方主要權利的,該條款無效;這在《消費者權益保護法》中也有類似的規定。《保險法》第三十一條所確立的不利解釋原則也同樣會得出相同結論。
四、 法律上免責條款無效的規定,并不違反公平原則,而是對違反誠實信用原則的合同主體的一種懲罰性的民事制裁措施。
保險業對于未到期的機動車三者險不適用《解釋》所確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來進行賠償的另一理由是,保險公司在制定機動車第三者責任保險條款費率時,依據的是原《辦法》所確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并據此確定對應的費率。保險公司如果公司按照05月01日《解釋》中的新標準進行賠償,在不加收保險費的情況下,保險公司將可能面臨巨大的虧損,對保險公司的正常經營產生不利影響。
如果單從公平的角度來講,保險公司可能會因此受到損失。但是,這種損失如果是保險公司未履行自己的法定義務、是由于保險業自己的過錯造成的,保險公司是要承擔責任的,這一點是有如上的法律依據的。保險公司不能要求自己的過錯來由保險消費者來承擔。要知道,如此巨額的損失對于每一位保險消費者來講也是無法承擔的,也會導致大部分保險消費者的經濟狀況因此陷入到困境之中;而且還可能會有部分受害者及其家屬由于肇事車輛的被保險人未得到保險公司的足額賠償而得不到及時的救治和撫慰!
保險業不但應當為自己未明確說明合同中的免責條款的過錯承擔責任!而且也應當承擔起自己的社會責任!
盲人摸象的故事,是一個很古老的經典故事,我們每個人包括各保險公司都不會不知道導致盲人錯誤的原因所在。保險業無權說合同自愿原則就是訂立保險合同的全部原則。就像我們不能說大象的耳朵就是大象的全部一樣!
就像我們不能說,街頭小商販低價賣貨,然后短斤少兩是公平的,不是欺詐一樣;我們同樣不能說,保險公司在隱瞞免責條款的情況下的不足額理賠時是公平的。
保險公司按《解釋》所確定的標準進行理賠的根本原因就是:未對合同中的免責條款進行明確說明,從而導致該條款是無效的。
綜上所述,本責任條款中約定的按《辦法》所確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進行理賠的條款是本合同中的免責條款,在訂立保險合同時及2004年05月01日前,保險公司未對車輛保險消費者進行明確說明,該條款是無效的!
保險公司因此要按照《解釋》所確定的人身損害的賠償范圍、項目和標準來進行賠償。
此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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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所 保險專業律 師:李 濱
2004年10月12日晨
注:本文的著作權屬于 保險專業律師 李 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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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出自:保險消費者權益網 作者: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事務所 保險專業律師 李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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