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養老保險草案市民褒貶不一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12日 14:53 華夏時報

  本報記者 徐霞報道 由于新的《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草案)》和《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草案)》正向社會公開征求意見,對于草案中的相關條款不少市民和人壽保險公司都有不同的理解。昨天,記者在采訪中發現,部分保險公司已經未雨綢繆,根據草案中的一些條款細則對投保人盡了應盡的義務。而一些爭議大的條款,專家、保險公司、投保者都各執一詞。

  提供信息是義務

  記者在《養老保險管理辦法(草案)》中第四章第二十三條看到,人壽、養老保險公司在經營分紅型、萬能型、投資連接型養老產品時,每年至少向投保人或者被保險人提供一次報告,其中包括當年度的繳費記錄、給付記錄、賬戶增減變動記錄、紅利分配、結算利息、資產投資收益等信息。

  在采訪中,美國友邦保險公司相關人士告訴記者,他們公司所經營的分紅型、萬能型和投資型養老產品每個月都會把投保者的相關信息郵寄給客戶。不少人壽公司都做到了每年至少寄給投保者一次相關信息。保險公司認為,提供這些信息是保險公司應盡的義務,即使新的辦法中沒有這條規定,他們還是會給客戶寄資料。

  開

出租車的朱女士稱,自己買了一份
養老保險
,雖然不是收益型的產品,但太平洋人壽總是會把一些資料郵寄給她,她認為保險公司這樣做不僅是遵守行業內的規定,更能體現出一個公司對客戶的態度。

  養老不“養死”

  草案中提到,個人養老保險產品可以不提供凈死亡風險保障。如果提供,凈死亡風險保額不超過保單現金價值的10%。個人養老保險的身故保險金、全殘保險金應當以保單現金價值為基準,最高不超過保單現金價值的110%。保險業內人士稱,這一規定可以形象地勾勒養老險的基本特征,明確了養老險是生存險的概念。

  養老,是對以后的保障,而不是死亡風險的“避難港”。這對于投保人來說是好事,意味著保費將相應下降,保障范圍也會相應拓寬,更突出養老險的保障功能。對于這樣的說法,人壽公司否認保費可以下調的說法,畢竟誰都沒有看到新的辦法,大家對草案中的條款也只是一個主觀的猜測而已。

  建議細化違規處罰措施

  草案第三章第十三條規定,投保人購買個人養老保險,如躉繳保險費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6倍,或者期繳年保險費總額超過當地上一年度年社會平均工資的50%時,保險人應當對投保人進行必要的財務核保。

  一些專家認為,如果投保人所購買的個人養老保險超過一定比例,保險公司應該引起注意,有義務讓投保人提供相關的財務證明,這可以在一定程度上避免隱性犯罪,如洗黑錢,還可以避免保險欺詐。

  一些市民認為這一規定不夠細化,還應對保險公司違反規定設立相應的處罰措施,因為養老保險不是普通險種,這關系到以后老年時的保障,所以建議保監會對此做詳細修改。

  責任期限是否放寬

  在《健康保險管理辦法(草案)》中,被訪人對“短期健康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等待期不得超過90天,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保險責任等待期不得超過180天”這一條意見頗多。在現代城上班的馬小姐說,她在長期健康保險產品的180天保險責任等待期內,經常擔心出意外,投了保卻反而沒有保障,她認為這不利于保護投保者的利益,應該根據當時情況酌情而定,不能把時間卡死。

  原作者: 徐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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