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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險市場毒瘤牽動多方神經 遏制欺詐需聯手狠打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2月07日 09:50 金時網·金融時報

    FN記者  魏雅婷

  欺詐與保險發展相生相伴

  隨著人們保障意識的增強,保險行業如今已成為我國經濟社會中十分重要的組成要素,且作為一個朝陽產業正步入蓬勃發展期。然而與此同時,“保險欺詐”現象卻如蛀蟲般悄
然與之相生相伴,以致對這一行業的健康發展造成了危害。

  從國內外豐富的案例中不難看出,保險欺詐“涉獵”的范圍可謂非常廣泛,無論是財產保險還是人壽保險,保險欺詐幾乎無孔不入。

  比如財產未保險,卻通過代理點或利用保險公司核保手續不嚴,倒簽保單,達到索賠的目的;夸大損失,獲取額外的補償利益;將本不屬于保險責任的事故損失通過編造假證明以保險責任的面目出現,以達到騙賠的目的;為了掩蓋經營中的財產經濟問題,人為擴大損失甚至故意制造事故,造成財產損失;將同一財產在多家保險公司重復投保,然后直接編造多份事故損失證明,多頭索賠等等。又比如,涉及人壽保險的保險欺詐雖然沒有財險種類那么豐富,情節卻有更加惡劣的。

  從發生的主體來看,有投保人、被保險人、保險受益人所為;有保險代理公司、保險經紀公司等中介組織所為;還有保險從業人員自身的欺詐行為。

  從操作環節來看,有投保之前就已精心策劃的,這類欺詐性質非常惡劣,往往伴隨有刑事案件的發生。而更多的則是事前沒有主觀蓄謀,而在出險后以偽造事故現場、偽造證明等手段獲得更高的或不該賠付賠款。

  從運用的手段來看,有故意隱瞞標的風險,不如實告知的;有故意制造事故損失的;有故意擴大損失程度的;有故意虛構保險標的,謊稱損失的;有偽造、編造保險事故單證,不屬于保險責任范圍也要索賠的等等。

  趨利本性推動欺詐無孔不入

  保險欺詐其實從保險行業誕生之日起就如影隨形。據稱,包括英美在內的一些保險業發達國家,因欺詐而導致的不實保險賠款支出和損失最高可達保險費收入的50%,平均保險業務的欺詐損失也在15%至25%。各國保險界對此現象均是高度重視,甚至每年的保險年鑒、年報中總會辟專門章節,以統計數據和案例分析當年當地市場保險欺詐發生的規律,著重研究這一課題。

  我國保險業雖然起步較晚,但保險市場不斷得到培育,業務量也是急速擴張。尤其隨著我國經濟逐步市場化,經營主體更加多元化,而趨利的動機也使得保險欺詐在可能出現的各個領域漸露端倪。保險欺詐目前在我國還呈現一些規律性。比如從地區分布上來看,經濟相對發達、人口流動大的地區往往多發。而民營經濟發達地區也顯現出高發的跡象。比如在廣東、浙江等地,一些私營企業主故意縱火,或在洪水臺風來臨之前將庫存積壓產品搬到地下室存放,為的就是使原本賣不出去的產品靠保險賠款盡快收回成本。另外從險種上看,還是以車險和健康險的欺詐行為最為突出,手段也最多樣。據對我國多個城市的保守調查估計,目前約有20%的車險賠款屬于欺詐。欺詐者主要采取編造事故、編造原因、擴大損失、制造事故、重復索賠等手段騙賠,其中又以擴大損失和重復索賠最為常見。

  再一個特點就是保險欺詐已不止是個人行為,而是在呈現出更加隱蔽和職業化、團伙化等特點,加大了反欺詐的難度。比如著名的廣東胡氏兄弟詐騙案。他們在短短的一年時間里,就向當地的各家保險公司的分支機構重復投保,制造假證明材料,重復索賠,詐騙166萬元機動車輛保險賠款。

  專家分析,保險欺詐在我國出現且愈演愈烈,原因不僅有社會的、經濟的、人性的因素,也與保險公司內部管理及社會法律環境有關,其中保險作為特殊商品與人類趨利的本性更為凸顯。

  首先,投保雙方對保險的認識不成熟給保險欺詐的產生提供了溫床。目前很多投保人對保險產品和制度理解不透徹,總認為自己交了保費而不出險就吃虧了,于是千方百計想往回撈些利益,占些便宜。這成為公眾一種普遍心態,導致從投保到理賠都可能出現騙保行為。另外,從保險保障功能來說,交少量保險費,卻可以得到幾倍甚至數倍賠款,有些人由此覺得有利可圖。而保險人在承保過程中操作和內部管理的漏洞,比如粗放式經營;為爭奪市場份額,基層保險機構和代理人為招攬客戶置規章條例于不顧等行為,也為騙保者提供了可乘之機。

  其次,就是社會誠信建設和法律制度的不健全,使一些不法分子能鉆法律的空子。有保險公司法律事務部人士告訴記者,現有一些涉及保險欺詐的法律條文規定,無論數額多么巨大,情節多么惡劣,只有騙到賠款才構成犯罪,沒拿到賠款就是普通民事合同糾紛。

  此外,部分社會職能部門監督乏力,不把關、虛設防。有的騙賠者竟能通過各種途徑,得到虛假的事故證明、治療費用證明等等;加上社會上制假泛濫,也為不法分子利用假發票、假公章、假證明材料進行欺詐開了方便之門。

  遏制欺詐須全方位謀求對策

  面對保險詐騙,深受其害的各家保險公司一直在這方面動腦想辦法。據人保財險總公司理賠部門負責人介紹,公司在盡可能地完善內部承保和核保的流程和程序,車險業務目前已采取查勘、定損分離的方法。另外還通過遠程核損,把原來核賠的關口前移至核損、定損之前,通過遠程核損控制一線人員定損的準確性。

  據了解,很多保險公司還設立有專門的調查管理機構或崗位,實施獨立調查人制度,以其豐富的經驗、熟練的業務流程,統一開展疑難案件的調查處理和監控管理工作;另外就是積極借用社會力量,如聘請正規中介機構或公安刑偵等專業調查人員進行疑難案件的調查取證的技術工作;聘請醫務工作者,對醫療費詐騙疑案進行審核和跟蹤。這些措施,均以調查工作的技術化和職業化有效地對抗了保險欺詐活動的日趨專業化。

  當然,反欺詐斗爭不光是以這樣秘密的形式展開。以保監會倡導保險誠信建設為契機,各地保險管理機構也在制度和機制上探索對抗欺詐的有效途徑,重拳打擊欺詐行為。如湖北省保監局和湖北省保險行業協會就建立起了保險營銷員“黑名單”、違規保險營銷員行業禁入等制度,對保險營銷人員的欺詐行為和內外勾結從制度上進行扼制。

  但還應看到,目前保險反欺詐工作在我國還存在很多困難和障礙。隨著經濟的發展,科學的進步,保險欺詐的手段也越來越隱蔽化、專業化,識別保險欺詐變得越來越困難。而且,保險欺詐目前在全社會還沒有引起足夠的重視。它們更多地被認為是一種商業合同關系,認為受損的不過就是保險人或投保人一方的商業利益。其實,在保險欺詐中受到最大傷害的還是整個社會的誠信體系和正常的公共生活秩序。試想如果保險公司類似的不實賠付增多,造成經營困難,勢必會出于自身經營成本的考慮調整費率,轉嫁由誠實守信的投保人承擔這一后果,這顯然有失公允。

  保險欺詐行為的增多也已影響到保險公司業務的開展。社會公眾總是反映保險公司理賠難,手續煩雜,效率太低。其實保險欺詐的事件多了,保險公司勢必要千方百計增加環節加強防范,而對客戶的服務又要求減少業務環節,二者之間漸生矛盾。此外,車險業務的普遍虧損,除了保險公司之間惡性競爭的原因外,也與保險欺詐增多有關:不實支出多了,收入卻少了,經營成績怎可能不下滑呢?

  保險欺詐作為我國金融服務領域一個日漸凸顯的問題,日益引起廣泛關注。國外先進的經驗表明,保險欺詐雖然難以根除,但也還是可以通過努力,控制在相對低且平穩的水平。所以目前我國保險行業亟待從法律環境、社會關注、監管手段、行業聯動等方面行動起來,共同努力遏制保險欺詐行為的發生。

  這其中,國家政策必要的扶持顯得尤為重要。人們必須清楚地認識到,保險欺詐的后果絕不單純是使保險公司和投保個人利益受損,對社會生活秩序也是極大侵害。這種不良社會風氣如果蔓延開去,再形成攀比之風,就如同蟻穴掏空大堤,后果不堪設想。所以保險反欺詐不能只靠市場自發形成,國家適度的干預、引導和規范是必要的。

  就保險公司來說,要加強風險防范意識,健全落實各種規章制度。比如,應不斷強化承保調查機制,完善理賠管理環節,把被動的事后控制轉變為主動的事前監督。同時在產品設計方面也要更下功夫。更合理地去設計保險產品條款、合同等,尤其對一些免賠除外責任的設計要更細致,強化道德風險防范。

  保險欺詐事件的增多,對保險從業人員的知識結構、專業技能、工作經驗、綜合分析問題的能力等提出了新的挑戰。要求保險公司在內部人員培訓等方面要更下功夫。而整個保險市場的聯手行動也顯得尤為重要。行業聯合反欺詐機制應盡快建立,保險人之間應建立起信息共享平臺,共同堵塞騙賠漏洞。未來的個人征信體系也應包括保險信用的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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