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本刊特約記者 韓 艷/文
近日,好胃口的中國農業銀行透露,該行將全額購買太平人壽保險公司高達15億元人民幣的次級債券。據了解,農行此次吃下的次級債是迄今為止發行規模最大的保險企業次級債。雙方于10月23日正式簽署了定向次級債買賣合同。
太平人壽是去年9月保監會出臺《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下稱《辦法》)后國內第四家公布發行次級債的保險企業。15億元的發行規模超過了此前泰康人壽的13億元、新華人壽的13.5億元以及天安保險的4.3億元的發行規模,成為目前將次級債蛋糕做得最大的一家保險公司。
此前,8月底,中國保監會透露,已對保險公司財產保險以及短期人身險業務的最低償付能力額度標準進行了修訂,并正在就新標準廣泛征求意見。保監會主席吳定富更明確表示,要“把償付能力監管作為改善監管和防范風險的關鍵環節,不斷加強償付能力監管制度建設”。保監會力爭在3至5年內建成一套既符合我國保險業發展實際、又符合國際保險監管發展趨勢的償付能力監管制度體系,“通過實施償付能力監管,努力做到對市場風險早發現、早防范、早化解”。
伴隨償付能力監管緊箍咒的收緊,次級債被認為是解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的一劑良藥,而發行次級債的保險公司也被有意無意地與償付能力問題連在了一起。新華人壽曾被傳成為保監會償付能力不足“黑名單”中的一員,但在其成功發行次級債后,對其償付能力不足的議論不再流傳。而太平人壽相關負責人表示,次級債券的成功發行,將使太平人壽的資本實力得到明顯增強,償付能力充足率也將有大幅的提升。
對于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不足,次級債是否真是起死回生的救命良藥呢?
保險也發次級債
過去,對于次級債,保險公司只有買的份,沒有賣的份。2004年9月,保監會出臺了《保險公司次級定期債務管理暫行辦法》,保險公司有了買賣雙重身份。
保險公司次級債,是指保險公司經批準定向募集的、期限在5年以上(含5年),本金和利息的清償順序列于保單責任和其他負債之后、先于保險公司股權資本的保險公司債務,但不能用做彌補經營虧損。
保監會的相關人士介紹說,從各國對保險公司次級債的定義看,與其他債務相比,次級債通常具有以下幾個特點:一是長期性,即債務期限至少在5年以上;二是次級性,即次級債的清償順序在所有債務之后,僅優先于優先股和普通股;三是償還的非保證性,即次級債債務人只有在確保償還次級債本息后償付能力充足率不低于100%的前提下,才能償付本息;債務人在無法按期支付利息和償還本金時,債權人無權向法院申請對債務人實施破產清算。四是監管的嚴格性,即債務的發行要經過保險監管部門的審批,債務的償還、提前贖回、延期等要及時向保險監管部門報告,并接受保險監管部門對次級債募集資金使用的監管。上述特點使次級債與資本相類似,因此,在評估保險公司償付能力時,各國監管部門都按照一定的標準將次級債認可為附屬資本。通過發行次級債補充資本金也成為國際通行做法,很多國際大型保險公司,如瑞士再保險、美國紐約人壽都發行了大量的次級債。
次級債救援償付能力
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隨著市場的迅猛發展日益成為關注焦點,償付能力不足難壞了保險公司,也讓監管部門著急上火。
近幾年,保險公司對資本金需求的增加與有限的融資渠道之間的矛盾日益突出。之前,我國保險公司補充資本金的渠道非常有限,除人保股份、中國人壽股份和平安保險集團通過海外上市籌集部分資本金之外,其他公司只能通過現有股東增資、吸引外資等私募方式擴充資本金。這些方式都存在時間長、成本高的問題,融資難已成為制約我國保險業發展的一個主要問題。
迫切的難題自然需要行之有效的解決方法,次級債被作為良方隆重推出。保監會負責人在《辦法》出臺之際表示,《辦法》的出臺是為了解決融資難的問題,將有利于增強我國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提高對被保險人的保障程度,促進我國保險業的持續、快速、健康、協調發展。
這位負責人強調,允許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意義深遠,主要體現在以下方面:一是有利于提高保險公司的償付能力。次級債作為一種特殊的金融工具,具有與資本相類似的特點,在償付能力評估時被計入附屬資本、可以提高對被保險人的保障程度。二是有利于促進我國保險業的發展。保險公司作為一種高負債率經營和以風險為管理對象的金融機構,決定了其發展越快,規模越大,同時對資本金的需求就越大的特點,保險監管部門借鑒國際通行做法,允許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將有效緩解我國保險公司在快速發展過程中對資本金需求快速增加的問題,促進我國保險業的持續健康發展。三是有利于整個資本市場的發展。目前我國資本市場除股票、債券之外,長期投資品種很少,保險公司發行的次級債作為一種長期金融工具,豐富了資本市場的品種結構,將促進整個資本市場的活躍和發展。
次級債風險隱患堪憂
顯然,保險公司發行次級債終極目標就是償付能力。為償付能力發愁的保險公司在《辦法》出臺后,都喜不自禁。相對于上市而言,申請發行次級債的保險公司只要符合《辦法》規定的條件,相當一部分的保險公司都可以搭上發行次級債這班車。
然而,專家分析的保險次級債蘊涵的風險,卻讓人不寒而栗。
首先,次級債存在一定的發行風險。次級債的長期性、次級性及償還的非保證性使得次級債相對于其他債券而言風險更大,影響了其對投資者的吸引力。對于市場而言,供給方的一頭熱并不一定能帶來市場的繁榮,目前為之,4家公司次級債的發行還很難說保險次級債的發行已經大獲全勝。
其次,金融機構相互持有次級債可能會引發系統性風險。《辦法》的規定允許保險公司相互購買次級債。就目前情況來看,保險公司次級債的最大買家是商業銀行和保險公司。早在保險公司之前商業銀行就已經發行了次級債,而且保險公司是商業銀行次級債的大買家之一。如今商業銀行購入保險公司次級債,商業銀行與保險公司相互持有次級債將可能引發巨大的系統風險。因為其中任何一方若出現償付危機,將會引發整個金融行業的動蕩。此外,保險公司之間相互持有次級債,在發行利率相同、購買數額相同的情況下,這種持有只是一種賬面上的數字游戲,無益于保險公司實際資產的增加。
再次,發行次級債無法真正化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提高償付能力的關鍵在于補充股權資本和提升保險公司的盈利能力。盡管由于次級債具有與資本相類似的特點,在償付能力評估時按照一定的標準被計入附屬資本,而次級債的純債務特性決定了其最終需要償還的屬性,這使得發行次級債只能暫時性解決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從而可以保證保險公司資金鏈在短期內不至于斷裂。但對償付能力不足的保險公司來說,其積聚的風險只不過是被暫時掩蓋起來,當風險積聚到一定程度終究會爆發,到那時保險公司將無法通過外部融資來償還債務,從而出現資金鏈的斷裂,導致償付危機的發生。
此外,由于次級債采取私募形式發行,《辦法》規定保險公司募集次級債所制作的招募說明書和其他信息披露文件不得在媒體上公開刊登或者變相公開刊登,缺少了社會的監督,監管部門的監督任務異常艱巨。
因此,有分析者認為,在目前的市場條件和監管水平下,發行次級債只能為保險公司改善資本結構和提高盈利能力贏得緩沖的時間,而試圖通過發行次級債從根本上解決償付能力不足的問題,無疑是不明智的。
看來,被寄予厚望的保險次級債其實無法真正化解保險公司償付能力不足的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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