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華網北京11月30日電 (記者 毛曉梅) 中國保監會頒布的我國第一部全面、系統地規范再保險市場的法規——《再保險業務管理規定》(簡稱《規定》)12月1日起將正式實施。最為引市場關注的是,《規定》首次明確了保險法中關于商業再保險“優先境內分保”的政策要求。
明確境內優先分保具體實施辦法
在我國加入世貿組織前,再保險市場一直是以法定強制分保為主。中國再保險公司作為國內唯一的中資再保險公司得以有20%的法定分保進賬。但按照加入世貿組織的承諾,法定分保比例逐年遞減并即將于2006年取消,國內再保險業務將全面實行商業運作。在再保險市場不斷發展的環境下,亟待對保險法及其他法律法規中的相關原則性規定進行細化。
本著充分保護國內再保險市場以及科學分散國內風險的原則,《規定》于第十一條明確要求: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和臨時分保的,應當優先向中國境內至少兩家專業再保險公司發出要約,并且要約分出的份額之和不得低于分出業務的50%。
《規定》并沒有強制規定分保業務留在境內的最低比例。保監會財產保險監管部主任郭左踐向記者表示,“在再保險市場逐步放開的趨勢下,為境內再保險公司爭取50%分保業務的優先談判機會,比直接規定50%的分保業務留在境內,更符合再保險分入、分出公司的實際。”實行境內優先分保,是許多國家(包括一些發達國家)的通行做法。因此,《規定》關于境內分保的要約比例,既借鑒了國際慣例,又考慮到我國的實際情況,必將對境內再保險業務的發展起到積極作用。
向單一公司分保須執行80%的限制性比例
為防止風險過于集中,《規定》明確,除航空航天保險、核保險、石油保險、信用保險外,直接保險公司辦理合約分保或臨時分保的,應符合每一危險單位分給同一家再保險分入公司的業務,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保險金額或者責任限額的80%的要求。同時,《規定》要求直接保險公司向投保人的關聯保險公司辦理分出業務時,不得超過直接保險業務量的20%,旨在對關聯保險企業間分保可能出現的風險進行控制。
“上述規定也在客觀上限制了市場上由來已久且危害極大的代出單行為,”郭左踐說。
所謂“代出單”(Fronting),是指在中國內地沒有經營權的境外保險公司,通過境內保險機構出面在名義上承保(境內公司可獲得約5%的出單費)、實則將全部責任轉嫁給境外再保險人的方式進入中國內地保險市場。據介紹,在一些情況下,投保人在投保時會提出附加條件,要求保險公司簽發保單后必須將該筆業務的絕大部分甚至全部分給其指定的再保險接受人。指定的再保險接受人通常在中國還沒有設立營業機構,尚不能合法地承保業務,于是選擇一家國內的保險公司代出單。
代出單行為對我國保險市場造成的危害非常大,主要表現在:一是大量保費流失到境外。保監會2003年的一份調研報告顯示,通過代出單業務,境內90%以上的商業分保以外幣形式落入境外公司手中。二是國內保險公司為了拿到業務被迫放棄再保險安排的自主權,擾亂保險市場的正常秩序。三是風險高度集中。四是國內保險公司由于對再保險接受人的資信情況了解不多,存在大的賠案發生時賠款攤回出現困難的情況。
對外國再保險分公司償付能力要求放寬
近年來,國際再保險業開始了一輪新的轉型,從國際危險特征和危險單位的新變化中創造出了新的再保險業務,新的信用風險、災害風險、責任風險給再保險業帶來了新的發展機會。《規定》根據這一市場趨勢,對開展國際再保險業務作了明確規定,為積極開拓境內境外兩個再保險市場創造了良好的監管環境。
我國加入世貿后,再保險業務已完全放開,為支持境內再保險公司發展,鼓勵境外再保險公司到國內設立機構的政策,《規定》于第二十五條對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償付能力作了特別規定。即: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只需按照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狀況認定。同時,《規定》要求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應當向保監會提交相關報告,以證明其總公司的償付能力及經營情況。“這既是國際通行的做法,也符合再保險公司和再保險業務的特點。”據郭左踐介紹,過去,對外國再保險公司分公司的監管是完全比照直接保險公司法人機構的要求,并未考慮再保險市場的國際化特點,有些要求失之過嚴,極大限制了其作用的發揮。
而繼《外資保險公司與其關聯企業從事再保險交易的審批規程》和《外資保險公司管理條例》之后,《規定》也再一次對外資保險公司關聯交易行為進行了限制。據了解,有的外資保險公司利用特約分保的方式,通過其境內分公司的再保險業務,把境內分公司獲得的利潤轉移出境的做法,在業內已成為“潛規則”。
此外,《規定》還首次明確了再保險分入分出公司的相互義務、保險經紀人在從事再保險經紀業務時應遵守的基本行為規范,規定了再保險業務的相關報告制度等。郭左踐表示,《規定》旨在對再保險市場實施專業化監管。保監會據此將加強對各保險公司再保險計劃的檢查。主要檢查保險公司自留額是否過量、是否影響了償付能力、是否執行了境內優先分保的規定,以及對再保險接受人的資信是否真正了解等,以防范和避免盲目自留或盲目分保的做法。根本目的在于培育我國再保險市場,規范再保險市場行為,促進再保險市場穩定、持續、健康、快速發展。(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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