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龍江高盛律師集團保險律師李濱認為,人保公司混淆了車損險和第三者責任險的保險責任。他指出,馬肖龍的車輛因為“現代轎車”的責任導致車輛損失,馬肖龍無責任,“現代轎車”車主應該承擔全部責任,其損失顯然應該由“現代轎車”來賠償。這是屬于侵權法律關系。
另一方面,在馬肖龍又購買了人保公司的機動車輛保險的情況下,馬先生的車輛損
失顯然是屬于車輛損失險的保險責任范圍,保險公司應該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進行賠償。這是保險合同法律關系。
李濱表示,馬肖龍既可以選擇要求侵權的“現代轎車”一方進行賠償,也可以選擇依據保險合同,要求人保公司進行賠償,這個選擇權是屬于馬肖龍的。當然,人保公司賠償后,可以根據《保險法》的第45條的規定要求馬肖龍將向“現代轎車”一方追償的權利轉讓給人保公司。人保公司可以在對馬肖龍賠償后,行使代位追償權,在人保公司的賠償范圍內要求“現代轎車”再給與人保公司賠償。
當然,在肇事的“現代轎車”的車主已經逃逸的情況下,人保公司理賠后的追償工作肯定是會有一定難度的,但是,這不應該是人保公司不承擔合同約定的理賠責任的原因。人保公司不賠的說法顯然是草率的,也是與其應該做到的尊重保險消費者權益的合理的注意義務相矛盾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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