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營銷員忽悠將被紅牌罰下 消費者防止被忽悠指南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21日 11:53 北京現代商報

  由于我國壽險營銷員良莠不齊,而保險公司又缺乏對其不良行為的約束機制,很多消費者買保險時被“忽悠”,而事后追悔莫及的事兒屢見不鮮。結果往往是消費者遭受了損失,而造成這種后果的壽險營銷員卻得不到任何懲罰。隨著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北京保險行業壽險營銷員警示信息管理規定(試行)》的發布,這一現狀有望得到徹底改變,消費者買壽險有了保護傘。

  從明年起,壽險營銷員賣保險時再“忽悠”投保人,將會為此付出5年甚至終身不能再賣保險的沉重代價。11月16日,北京保險行業協會(以下簡稱協會)發布了《北京保險行業壽險營銷員警示信息管理規定(試行)》(以下簡稱《規定》)。根據《規定》,一旦壽險營銷員被發現有不良業務行為,將會背上5年的“黃牌”或“紅牌”警告,情節嚴重的將被驅逐出壽險營銷行業。

  該規定由協會所屬北京21家壽險會員公司共同制定,并承諾遵守執行。《規定》明確了26種被納入警示信息的違規行為和相應審調查審核程序,適用于與協會壽險會員公司的所有簽約壽險營銷員。壽險營銷員是指受壽險公司委托,在壽險公司授權范圍內代為辦理保險業務,并向壽險公司收取代理手續費或者傭金的個人。

  行為“不良”

  紅牌罰下沒商量

  據悉,《規定》對壽險營銷員的警示信息分為“黃牌”和“紅牌”兩種。

  例如,壽險營銷員在招攬保險業務時,對所屬保險公司或所推薦的保險商品沒有如實、全面地向投保人介紹說明。特別是因誤導造成保險客戶對所購買保險商品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生效時間、保險有效期間、保險費用、索賠條件、退保等問題產生重大誤解時,將被處以“黃牌”警告。對于被登錄黃牌警示信息的壽險營銷員,協會要求各會員公司應當慎重聘用或簽約,重點監督、跟蹤記載其業務行為,發現有不良業務行為時,及時與協會秘書處溝通情況,必要時由協會秘書處啟動審查程序轉入紅牌警示信息。

  而被處以“紅牌”警告的營銷員的行為要比“黃牌”的更加惡劣。例如,在賣保險過程中唆使、引誘或串通客戶作不如實告知;侵占或挪用保費或理賠款;偽造客戶體檢單或引導他人假冒客戶體檢;偽造作假、勾結行賄、哄騙蒙蔽以及其他非正當手段強迫、引誘投保人購買指定保險產品,或限制投保人、被保險人投保等行為。

  協會要求,被登錄紅牌警示信息的壽險營銷員,各會員公司不應當與其簽約或聘用,并且在被登錄紅牌警示信息之日起五年內不得在會員公司從事壽險營銷工作。情節嚴重的,由協會報北京保監局吊銷其《保險代理人基本從業資格證書》,構成犯罪的,報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保險行內

  也有了信用檔案

  為配合《規定》出臺,協會和會員公司共同開發了警示信息數據庫,被處以“黃牌”或者“紅牌”警告的營銷員的信息將被記入這個信用檔案,警示信息保留期為五年。根據《規定》,各會員公司之間,以及會員公司與協會之間可根據需要相互提出查閱檔案。但由于目前我國在個人隱私權保護方面沒有明確立法,同時現時還存在很多關于個人隱私權保護的糾紛。因此,該數據庫的內容僅限于協會會員公司范圍內傳遞,并按照規定的要求使用,不作為證據引用,不向非會員單位或個人泄露,或在社會上傳播。

  商報鏈接

  壽險營銷員“忽悠”常用手段

  1、進行保險業務招攬時,對所屬保險公司或所推薦的保險商品沒有如實、全面地介紹說明。誤導保險客戶,使其對所購買保險商品的保險責任、除外責任、保險生效時間、保險有效期間、可期待利益、保險費用、索賠條件、退保等問題產生重大誤解。

  2、保險業務過程中自行或唆使、引誘他人代客戶簽字。

  3、代為收取投保人預繳保費或理賠款而未送達保險公司。

  4、未經客戶委托直接或間接改變保險項目或保單效力。

  5、擅自變更條款,提高或降低保險費率。

  6、使用假學歷、假資格證書或其他偽造證件,騙取客戶信任。

  商報提醒

  消費者防“忽悠”指南

  雖然北京保險行業協會對壽險營銷員的不良行為從制度上進行了約束,但不排除某些營銷員還會繼續“忽悠”投保人,所以,消費者增強自身的防范意識就顯得尤為必要。

  通過代理人買保險時,一定要驗明其“正身”。目前很多中介機構從事壽險代理業務,但其代理人往往會擅自印制保險公司的名片來欺騙投保人,遇到這種情況,消費者一定要給保險公司打電話查詢是否真有其人。否則,一旦保單出現問題,消費者無法找到代理人,會與保險公司發生“扯皮”。

  仔細閱讀投保提示書。投保人在購買壽險保單時,也會得到一份人身投保提示書,千萬不要小看了這本提示書,它對消費者購買壽險時可能遇到的“陷阱”都給予了提醒。例如,它給予購買分紅保險產品者的提醒是:“分紅保險可分配給您的紅利是不確定的,沒有固定的比率。分紅水平主要取決于保險公司的經營成果。請不要將分紅保險產品同其他保險產品或金融產品(如國債、銀行存款等)作片面比較。”

  商報記者 張培娟/文 潘燕/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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