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火車票暗含2%強制保險費 已收了54年何時終結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11月11日 07:16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火車票暗含2%強制保險,若停征該保險,鐵道部每年至少損失10億元

  本報記者  黃蕾  魏夢杰

    每張火車票里都含有2%保險費,這恐怕是很多消費者都不清楚的。這帶有強制性質的保險是否合法?眼下,北京一位消費者就此提起法律訴訟。這個沿用54年的
強制保險規定,最近因為北京的一紙訴訟,在全國引發一場爭議。

  那么,在上海購買的火車票里,是否也暗含2%的保險費?記者就此詢問了上海鐵路局有關人士,對方答復:“有關鐵路票價問題請致電鐵道部有關部門詢問!睋浾吡私,火車票包含2%保險費是全國統一規定的,因此,上海出售的火車票中含有強制保險是不爭的事實。

  2%保險費是強制險近日,記者致電詢問上海火車站,工作人員表示,每張火車票確實含有保險費,經過檢票,保險自然生效。當問及保險費的具體金額時,上述人員表示不清楚。

  據有關方面表示,目前全國出售的火車票中確實包含了基本票價2%的“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盎疖嚻睆娭齐U已經收取了54年,我以前竟然不知情!這個保險到底是保的什么,怎么保的?并沒有人告訴我,更不要談通過這個保險受益了。”在上;疖囌臼燮睆d內,記者采訪了去杭州出差的孫先生,他的一席話道出了大部分旅客的心聲。

  既然火車票中含有保險費,那為何旅客在購買該票時并沒有被當面告知票價中包含該項費用,火車票上也無任何相關說明,同時也沒有得到任何其他書面保險憑證?

  顯然,鐵路部門沒有履行告知義務!白约核侗5谋kU人是誰、保險涵蓋的范圍是什么、如何進行索賠等重要事項”消費者從未被告知過。

  質疑同樣反映在保費計價方式上。根據記者從上;疖囌玖私獾降那闆r,無論從上海出發的任何的一班列車,每張火車票的保險費是由基本票價2%決定的,因此,每個旅客繳納的保費是不相同的,但是保額卻被統一規定為2萬元。

  同樣,也有消費者提出“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不符合《保險法》的保險自愿原則。

  現在鐵路部門在出售車票時附加“意外傷害強制保險費”,主要依據是1951年政務院財政經濟委員會制定的《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已經有人向保監會遞交了《請求對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進行審查并撤銷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的申請書,呼吁火車票“強制意外險”能夠取消。

  根據鐵道部公布的數字,每年全國鐵路運送旅客達10億人次,按每張火車票平均只收取1元保費來算,一旦取消,鐵道部的損失將不止10億。

  飛機輪船已取消強制險

  火車票中含有強制保險費,那消費者不免提出疑問:飛機、輪船和汽車三個交通工具票中是否同樣含有強制保險?對此,記者采訪了三個相關部門。

  其實早在1951年,與《鐵路旅客意外傷害強制保險條例》同時出臺的,還有飛機和輪船的類似強制保險。幾十年過去了,航空和水路方面的強制保險已相繼取消。

  1993年,飛機旅客意外傷害保險改為自愿,即目前機場銷售的20元一份的“航空意外險”,而且不得免除或減少承運人應當承擔的賠償金額。

  2001年,輪船旅客投保意外傷害險也改為非強制險。上海港口管理局航務監管處楊建勇處長告訴記者,船票是船公司與旅客之間的一種契約,并沒有包含例如人身保險之類的保險。如果發生誤點之類由于船或者船公司本身原因的情況,那么船公司有責任向旅客提供解決方案或者賠償損失!爸劣谌松戆踩惖谋kU,現在我們船公司和碼頭的運作方式有點類似于機場,可以由旅客選擇是否購買保險!

  而公路領域,包括上海在內的很多省市,仍在執行2%的強制保險。為了解公路方面情況,記者在上海虬江路長途客運站購買了一張長途汽車票。

  記者發現,無論是否購買2元一份的“附加險”,其車票價格都已經包含2%的“公路旅客意外險”,保額為3萬到5萬元不等。與火車票不同的是,長途汽車票的背面明確標明了“此票含有保險費”的說明。

  據悉,“承運人責任險”將在上海全線鋪開,“公路旅客意外險”很可能因此退出歷史舞臺。上海市有關部門也正在醞釀進行相關險種的合并。

  “意外險”變“責任險”

  據業內人士介紹,如果遇上交通事故,由保險公司承擔的費用通常有兩項:一是根據交通運輸部門和保險公司達成的保險協議,由客運公司每年固定為自己交通工具的每個座位進行投保,也就是俗稱的“座位險”;另一項就是乘客個人購買的保險。

  在西方國家的《交通保險法》中,一般都會強制承運人投!柏熑坞U”,即鐵路、公路等行業的運輸企業自己掏錢買保險,如果因為他們的責任導致旅客傷害時,由保險公司負責理賠。而旅客是否投!耙馔怆U”,完全是自主行為。而在中國,卻正好相反。

  【相關鏈接】

  《保險法》第十一條規定,投保人和保險人訂立保險合同,應當遵循公平互利、協商一致、自愿訂立的原則,不得損害社會公共利益。除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保險的以外,保險公司和其他單位不得強制他人訂立保險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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