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作主張鉆法律空子 保險洗錢揭開重重黑幕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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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2日 05:04 人民網-國際金融報 | |||||||||
金融領域的反洗錢之手正漸漸伸向保險行業。 近日,中國人民銀行反洗錢局局長凌濤明確表示,央行、保監會和外匯管理局已經啟動了對保險業反洗錢規章的制度,預計年內將可能出臺這一制度。 保險公司落入央行反洗錢局的法眼,令業界驚愕。凌濤詳細表述了監管方發現的保險
政策吹風越來越緊值得注意的是,凌濤在接受采訪時稱,“下半年開始,保險公司將有義務報告可疑交易”。這預示著不久之后可能還有更多的曝光事件亮相。 回顧反洗錢局近年來種種表現,也不難發現監管方此前已經作了充分的政策鋪墊和輿論吹風。 去年4月19日,由央行牽頭,銀監會、證監會、保監會和外匯管理局組成的金融監管部門反洗錢領導小組成立,把遠景目標指向保險和證券涉水洗錢活動,并對這兩個行業反洗錢工作做了調研。 近期,一位接近保監會高層的人士透露,為配合整個國家的反洗錢戰略,保監會已經專門“關照”中國人壽、中國人保和中國平安三家最大的保險公司,隨時準備迎接國際反洗錢組織的檢查。一場保險行業反洗錢之戰箭在弦上。 合謀路徑花樣百出 今年1月,北京保險業的一份團險統計資料耐人尋味。北京市各壽險公司團險退保量1.5億元,而去年全年的退保總額也只有5093萬元,僅一個月,退保量驟增兩倍,退保速度攀升之快令人詫異。 保險業一位資深人士對上述數據的解釋是:一些企業單位是在利用團險逃稅,甚至是在“洗錢”。 因此,專家認為投資類保險產品容易成為企業避稅、洗錢所最青睞的工具。 企業通過團體保險套取資金的目的一般可以分為兩類,一類是為了避稅,另一類就是為了私分公款。按照一般保單的規定,保險退保的時候并不能按照繳納的保險費全額退款,保險公司會按照一定的比例扣除費用。不過,只要扣除的比例小于所得稅,企業的第一種目的就能夠達到。 利用商業保險的制度缺陷實現洗錢的目的,是以誠信為基石的保險業揮之不去的陰影。黑龍江省海天高盛律師集團保險專業律師李濱告訴記者,企業通過團體保險退保套取現金,更多的目的是洗錢,即把公款轉入個人和公司小團體的“小金庫”。 身處團險洗錢漩渦中的保險公司,并非毫不知情。在種種客觀原因之下,或某種可觀利益面前,保險公司在不知不覺中扮演了合謀的角色。利益驅動甚至讓保險公司主動為企業逃稅和洗錢設計方案。 “很多企業的團險方案都由保險公司專門設計,我們在銷售保險產品時,會直接告訴投保人,這個產品可以逃稅或洗錢。”某壽險公司代理人自曝內幕。他所指的利益是,團險保費收入能暫時粉飾年度報表,代理人也能拿到大筆回傭。 據一位不愿具名的壽險公司團險部人士透露,用團險洗錢的一般路徑是,企業特別是國有的企事業單位,先以單位名義用支票購買保單,將巨額資金分散到幾十甚至上百個員工名下進行投保(多數情況下,企業員工對投保一事并不知情),然后在短時間內,投保企業就按照事先雙方的約定退保,保險公司則以現金形式將錢打回企業個人賬上。保險業內俗稱這種現象為“團單個做”,或者“長單短做”。 上述人士稱,“一般情況下,保單退保按現金價值計算,企業得到躉繳保費的97%;另外3%的手續費則歸保險公司所有”。盡管如此,相對于33%的所得稅,企業依然劃算。 退保后的資金歸屬大致有兩種:一是真正回到投保企業職工的賬上,作為職工的年終獎金;另一種則落入少數個人手中。前者為企業、員工一起逃稅;后者則帶有私分公款性質,成為“洗錢”通道。 是避稅還是洗錢關于避稅和洗錢的區別,至今仍有很多人心存疑惑。北京保險行業協會秘書長于文博告訴記者,國際上,保險歷來是避稅的手段之一,合理避稅并不違法,違法的是“洗錢”。 國外企業通過購買保險合理避稅的案例并不鮮見。但是,“我們國家的《保險法》、《稅法》、《刑法》等法律并沒有對保險避稅或洗錢作明文規定,這也就導致了目前國內企業鉆法律的空子,利用保險通道來洗錢。”于文博說。 上海聯合律師事務所律師貝政明的觀點是,如果嚴格套用我國現行的法律制度來看,保險行業存在的上述現象均沒有在法律中提及。從我國《刑法》來看,也不符合嚴格的洗錢罪定義。 滬上另一個律師認為,從對洗錢的定義來看,我國對“洗錢”的界定均是指將毒品犯罪、黑社會性質的組織犯罪、恐怖活動犯罪、走私犯罪等犯罪行為的違法所得及其產生的收益,通過各種手段來掩飾、隱瞞其來源和性質,以使其在形式上合法化的行為。只有涉及上述四種犯罪才稱得上“洗錢罪”。因此,將公款買保險行為定性為洗錢罪并予以刑事處罰,目前也缺乏有效的法律支撐。 但首都經濟貿易大學金融保險系教授庹國柱認為,如果國有企業、事業單位和政府機關拿公款或稅前列支給員工買人身保險,都是屬于洗錢行為。 專家間的分歧再次印證了上述現象在法律中的盲點。 記者仔細查閱近年來財政部及中國保監會下發給各保險公司的有關文件后發現,涉及團險避稅或洗錢的規定只有“投保團體人身保險的單位,該單位成員必須75%以上投保;團體壽險的滿期生存給付和退保金,保險公司應一律通過銀行轉賬支付給原投保單位,不得向投保單位支付現金,更不得向個人支付現金或銀行儲蓄存單;保險公司承保必須使用經中國保監會核準備案的條款,保險責任和保險期間在備案后不得在具體承保時予以變更,被保險人領取養老金年齡必須達到國家規定的退休年齡。”上述條款只是對團險的購買和退保加以了約束,并沒有明確規定何為避稅和洗錢。 無法可依,直接導致保險反洗錢工作展開進度遲緩。據凌濤透露,《反洗錢法》草稿已經完成,現在正在準備征求證監會、保監會的意見,針對保險業反洗錢規章應該年內能夠出臺。 整肅洗錢應下重手 央行反洗錢局高層人士已經開始高調表示圍剿保險業洗錢的緊迫性要求。從遠景意義上來說,目前對違規洗錢行為的遏制也是為了面向未來開闊保險市場的前期疏導,在中國的保險行業機構和資金進入國際資本市場之前確立“家規”。 《保險外匯資金境外運用管理暫行辦法》第六章明文規定:保險公司從事外匯資金的境外運用,不得有一些違規行為,其中重點強調反洗錢;國家稅務總局4月13日也發文強調,長期以來利用保險作為企業避稅甚至洗錢的通道將被堵死。 據保險業資深人士透露,全國中、外資壽險公司參與保險洗錢的比例可不小,而且監管層屢次警告違規保險公司。但監管層拒絕向媒體透露違規保險公司的數量,及這些被警告的保險公司究竟“姓甚名誰”。 復旦大學保險系副教授陳冬梅認為,監管層可能有自己的“打算”。考慮到保護民族保險業,監管層只是在私下亮“黃牌”。 據業內一位人士透露,平安、太保鹽城支公司因為涉及替企業“洗錢”,受到了當地監管層的嚴厲處罰。據悉,現在平安保險鹽城支公司的原主要負責人已被撤職,并記入當地保監局高級管理人員檔案;保監局同時還對太平洋人壽鹽城支公司予以警告,同樣也將其記入“黑名單”備案。此外,責令太平洋對擅自設立的6個業務部予以撤消。 保險洗錢已滲透到企業年金和地下保單,這是目前擺在監管層面前亟需解決的問題。庹國柱直言:“中國內地一些企業的洗錢渠道已經開始轉向海外保險行業,主要是非法購買‘地下保單’。通過地下保單洗錢,在操作上很隱蔽,投保人的錢甚至不必轉到境外就能完成繳款。境內賬戶上的資金與境外賬戶上的資金對沖即可實現。” 由于目前保險業的監管主要是事后監管,因此很難抑制保險公司種種違規牟利的沖動。“在權衡保險洗錢的成敗得失后,還是有很多保險公司冒險參與違規洗錢。”于文博認為,監管方應當制定相關政策來約束保險公司的違規行為。一旦出現這種洗錢違規行為,就應該要求保險公司停業整頓。 另外,中國保監會應建立全國統一的中央監測系統,適時監控境內所有保險公司的出單系統。在該系統建立完成前,各保險公司應將出單情況通過報表方式上報保監會,保監會對報表的真實性要進行不定期抽查,起到震懾作用。同時通過監控系統掌握退保受益人與投保人的全部信息,對于沒有血緣和姻緣關系的受益人要進行密切監控,使“問題保單”無所遁形。 保險公司方面,對于大額付款金,應建立檔案制度,保留線索;對于提前退保的團體險,尤其是國企和國企控股的公司,保險公司有義務上報有關部門,追蹤錢的來源和去向。 案例回放 2000年7月,北京世都百貨起訴平安保險投保洗錢官司,業內人士至今記憶猶新,這是一起典型的投保洗錢的案例,也為保險行業敲響了警鐘。當時,北京世都公司一把手替公司員工購買了平安的團體養老保險,并在不久后提出退保。平安隨后將250萬元保費在扣除約20萬元的手續費后,分別存入公司部分高管的個人儲蓄存折。 像世都公司這種把公款轉為私款的“福利保單”在保險業內已經不是秘密。“我們今年的獎金一部分發現金,一部分通過退保金方式再發給那些特殊的員工。”某公司財務部門的負責人向記者坦言。 作者:本報記者 黃蕾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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