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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保兩國出口信用保險政策簡評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4日 00:01 商務部網站

  一、我國出口信用保險概況

  出口信用保險是國際上通行做法,在國外已開展多年,它是國家為了推動本國出口貿易、保障出口企業收匯安全而制定的一項由國家財政提供保險準備金的非贏利性的政策性保險業務。它與普通進出口貨物保險不同,普通進出口貨物保險是承保自然災害、意外事故即“天災人禍”的風險,而信用保險主要承保包括政治風險事件、買方破產或者無力償付債務

、買方拒絕受領貨物等情況的風險。

  我國出口信用保險始于1988年,分別由“中國人民保險公司(PICC)”和“中國進出口銀行”承辦,PICC承保普通商品進出口信用保險,而中國進出口銀行承保船舶、成套設備、機電產品等高價值商品的進出口信用保險。由于PICC屬于商業體制,算經濟帳較多,以及其它各種原因,故以前出口信用保險業務始終無法擴大。

  2001年12月18日,“中國出口信用保險公司(下稱“中國信保”)”正式掛牌運營,其主要任務是:依據國家外交、外貿、產業、財政、金融等政策,通過出口信用保險,支持貨物、技術和服務等出口,特別是高科技、附加值大的機電產品等資本性貨物出口,支持中國企業向海外投資,積極開拓海外市場,為企業提供收匯風險保障。

  “中國信保”承保國家風險和買方風險。國家風險包括買方國家外匯管制、政府征收、國有化和戰爭等;買方風險包括買方信用風險(拖欠貨款、拒付貨款及破產等)和買方銀行風險(開證行或保兌行風險)。

  “中國信保”提供短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海外投資保險及與出口信用保險業務相關的擔保、國際商帳追收和資信服務。短期出口信用保險的主要產品有:統保保險、信用證保險、特定買方保險、特定合同保險和買方違約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的產品主要有: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出口延付合同保險。海外投資保險的產品主要有:中國企業海外投資保險和外商來華投資保險。擔保類產品主要有:支持中國企業開拓海外市場的擔保、與出口相關的擔保、與國民經濟建設相關的擔保、外商來華投資項目的擔保以及中小企業融資擔保、出口押匯擔保和租賃擔保等。

  1、保險產品和服務:

  (1)短期出口信用保險:本保險保障一年期以內,出口商以信用證(L/C)、付款交單(D/P)、承兌交單(D/A)、賒銷(OA)方式從中國出口或轉口的收匯風險。“中國信保”承保商業風險和政治風險。

  (2)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旨在鼓勵我國出口企業積極參與國際競爭,特別是高科技、高附加值的機電產品和成套設備等資本性貨物的出口以及承包海外工程項目;支持銀行等金融機構為出口貿易提供信貸融資。“中國信保”目前所開辦的中長期出口信用保險業務主要有:出口買方信貸保險、出口賣方信貸保險。

  (3)投資保險

  A海外投資保險

  B來華投資保險

  (4)擔保業務

  (5)商帳追收

  (6)資信評估

  (7)保單融資

  2、出口信用保險業務遵循的基本原則:

  最大誠信原則:投保人必須如實提供項目情況,不得隱瞞和虛報。

  (1)風險共擔原則:賠償比率大多低于百分之百。

  (2)事先投保原則:保險必須在實際風險有可能發生之前辦妥。

  二、海外投資保險

  這里著重介紹對外投資保險業務,該險種主要是為配合企業“走出去”戰略。

  1、險種介紹:海外投資保險是“中國信保”開辦的一項政策性保險,目的是鼓勵中國企業進行海外投資。與一般商業保險不同,海外投資保險有著鮮明的政策性,不以贏利為目的。目前,海外投資保險產品包括股權保險和貸款保險兩類產品。

  2、承保的風險范圍:

  海外投資保險承保的風險為征收、匯兌限制、戰爭以及政府違約。

  征收指投資所在國政府采取、批準、授權或同意的對投資實行的強行征用、沒收、國有化、扣押等行為。這些行為需持續一段時間,且使投資者無法建立或經營項目企業,或者剝奪、妨礙投資者的權益。

  戰爭指投資所在國發生的戰爭、內戰、恐怖行為以及其他類似戰爭的行為。戰爭項下的保障包括戰爭造成的項目企業有形財產的損失和因戰爭行為導致項目企業不能正常經營所造成的損失。

  匯兌限制指投資所在國政府實施的阻礙、限制投資者把當地貨幣兌換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并/或匯出投資所在國的措施,或者使投資者必須以遠高于市場匯率的價格才能將當地貨幣兌換為可自由兌換貨幣并/或匯出投資所在國的措施。

  政府違約指投資所在國政府非法地或者不合理地取消、違反、不履行或者拒絕承認其出具、簽訂的與投資相關的特定擔保、保證或特許權協議等。

  3、具有國家規定的境外投資資格的下列投資者,可以投保海外投資保險:

  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香港、澳門、臺灣除外)注冊成立的金融機構和企業,但由在香港、澳門、臺灣的企業、機構、公民或外國的企業、機構、公民控股的除外;

  在香港、澳門、臺灣和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注冊成立的企業、金融機構,如果其95%以上的股份在中國人民共和國境內的企業、機構控制之下,可由該境內的企業、機構投保;

  其他經批準的企業、社團、機構和自然人。

  4、哪些項目可以投保海外投資保險:

  可以享受保障的項目必須符合中國國家政策和經濟、戰略利益。

  下列形式的境外投資,不論是否已經完成,可投保海外投資保險:

  直接投資,包括股權投資、股東貸款、股東擔保等;金融機構貸款;其他經批準的投資形式。

  5、海外投資保險保障投資者的哪些權益:

  海外投資保險承保投資者的投資及已賺取的收益因承保風險而遭受的損失。

  6、投保海外投資保險,需要提供哪些材料:

  投資者情況介紹,包括營業執照復印件、有資格進行海外投資的證明文件、最近3年的年報和財務會計報表、與投資項目相關的經驗以及能夠證明投資者有能力經營投資項目的其他資料;

  投資項目背景情況及簡要介紹,包括投資金額、方式、期限,出資方式及來源,目前的進度、對中國和投資所在國的影響等;

  融資情況介紹,包括融資銀行、融資金額、還款期限等;

  項目建議書和可行性報告;

  與投資項目相關的協議、擔保、保證和投資所在國和中國政府的批準文件;

  其他資料。

  7、如何投保海外投資保險

  如果投資者打算投保海外投資保險,最好在有關項目進行初期談判的時候與“中國信保”聯系,以便了解項目的大致情況,確定投資者是否可以享受海外投資保險的保障,并且幫助投資者控制風險。

  如需要“中國信保”出具《海外投資保險意向書》以辦理貸款等事宜,投資者應填寫一份《海外投資保險意向申請書》;

  投資條件確定之后,投資者應填寫一份《海外投資保險投保申請書》。然后,“中國信保”將根據投資者提供的資料出具保險單。

  三、保加利亞出口信用保險情況

  1998年5月29保加利亞政府發布了《國家61號法令》即《出口保險法》,2001年修改。依據該法律,同年成立保加利亞第一個保險機構——“保加利亞出口保險局(BulgarainExportInsuranceAgency)(簡稱BAEZ)”,該局資本的99%以上屬于國家,具體是經濟部負責。保險局職能是對本國商品和服務的出口和出口商品的生產、以及對外投資,提供出口信用保險,承保商業和非商業風險。同時多家保加利亞銀行也對出口貨物裝船前提供了6個月至1年的融資貸款,出口信用保險也承保這些銀行信貸。這些措施旨在為保加利亞出口商降低外貿風險,預防潛在損失,提高出口潛力和在國際市場上競爭力。從廣義而言,出口保險是一種選擇買主和提高出口競爭力的機制。

  BAEZ提供的主要保險有:

  (1)出口信用保險

  - 短期商業風險;

  - 長期非商業風險;

  - 中期商業和非商業風險;

  (2)裝船前銀行融資信貸保險

  (3)國內商業信貸保險

  最大保險范圍:

  (4)商業風險:85

  %(5)非商業風險90

  %BAEZ經過事前信用調查和信貸風險的認定,對每一個國外買方批準一個信用限額。信用限額(即保險總額)是保險公司對出口國外買方承保責任的最大金額。信用限額是以保加利亞貨幣列弗計價的。

  短期商業風險的出口信用保險:對延期付款在1年以內的貨物和服務的出口合同,對與國外買方有關的、包括支付在內的商業風險進行承保。根據所認定的國外買方的信用風險、其所在國家的風險、出口合同的支付條款、信用期限和其它因素,保險費為保險額的0.6-2.9%。理賠額不超過經批準的國外買方限額的85%。

  短期非商業風險的出口信用保險:對延期付款在1年以內的貨物和服務的出口合同,對由于國外買方所在國家有關的、包括支付在內的非商業風險進行承保。根據所認定的國外買方所在國家的風險、出口合同的支付條款、信用期限和其它因素,保險費為保險額的0.1-1.5%。理賠額不超過經批準的國外買方限額的90%。

  中期風險出口信用保險:承保延期付款期限在1-5年的貨物和服務的出口合同包括支付在內的商業和非商業風險。理賠金額不超過經批準的外國買方的信用限額85%。

  出口裝船前融資銀行信貸保險:承保銀行為出口商品和服務而提供的裝船前融資信貸。銀行提供的裝船前融資信貸最大限額為出口合同金額的85%,如果有預付款須先予扣除。承保的風險包括與保國內出口商、外國買方及政府有關的商業和非商業風險。由于以上商業和非商業風險的發生,銀行信貸的歸還遲于3個月以上,這種保險才生效。保險賠償總額不超過銀行信貸本金和利息的85%。依據銀行信貸合同的條款和投資的條件,保險費為承保信貸總額的0.5-3%。

  四、對中保兩國出口信用保險異同簡評

  應該講,包括中保在內的各國出口信用保險,目的都是為了給本國出口商提供政策上的保護傘,從而擴大本國商品和服務的出口,擴大對外投資。所以資金都是由國家承擔,都要經過事前信用調查和信貸風險的認定,對每一個國外買方批準一個信用限額。雖然兩國在保險險種的劃分、投保手續等不盡相同,但在短期、中期和長期風險的劃分方法是一致的,對風險的定義,如商業風險和非商業的定義也大致相同;雖然各自的保險費率有別,但對理賠的限額大都是不超過出口總額的85%,其目的是在使出口商對潛在的損失也承擔一定的責任,以增強其減輕風險的責任心。

  五、關于出口信用保險推動對保投資的可能性

  雙方出口信用保險公司都對擴大對外投資很重視,都承保了對外投資保險。我國保險公司在此方面介紹的篇幅較大,較詳細,不論是對外投資,還是外商來華投資,都予以承保,這對促進我國企業對外投資、以及吸引外資都將發揮重要作用。因此,我們認為,我國對外投資在國內投保對我方比較有利,對擴大我國保險費收入自不待言,對我國企業理賠也較方便。我們應充分利用“中國信保”的對外投資保險業務,促進我國企業擴大對保加利亞的投資,同時對保加利亞公司來華投資,也歡迎他們在我國投保。

  對外投資風險較大,投保了投資保險可為投資商消除了后顧之憂。但對外投資因涉及方方面面,有些風險事先未必能考慮周到,除了“中國信保”所列舉的風險范圍外,還應有靈活的條款,才能保障投資者的利益。

  作者:駐保加利亞經商參處

  (信息來源:貿研院子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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