把市場化保險理賠機制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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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6月20日 13:35 第一財經日報 | ||||||||
朱長春 每當礦難噩耗傳來,不僅是那些礦工家屬們的傷痛,是政府部門棘手的事情,也使千千萬萬善良的人們感到震撼。那么,作為經濟學家又作如何感想呢? “我國一年有100萬個家庭因安全生產事故造成不幸,按照一個家庭3個人計算,20年
安全生產是國計民生的需要。近幾年來,由于我國高速的經濟增長,各行各業的生產力得到不斷提升,這樣對煤炭、石油、天然氣、電力等能源的市場需求非常旺盛……欣欣向榮的需求背后,是黨和國家領導人關注的隱憂——安全生產問題,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的成立是一個務實行政的標志。第一任局長李毅中曾坦言:“搞安全生產將六親不認,加大問責!”此等力度何其之強,可見我國安全生產形勢有多嚴峻。 作為潛心從事經濟學研究的人士,我對這個問題深思很久,因為這個敏感的問題具有挑戰性,當然也有經濟學者的良知和責任心。我注意到,雞西“2·23礦難”平均支付遇難家屬撫恤金6.5萬元,銅川陳家山礦難一次性補足賠付金8萬元,山西呂梁礦難向家屬支付每人8萬元撫恤金,遼寧阜新遭遇礦難一次性向遇難者家屬支付補償金20萬元等等。這些滲透著血淚的數字觸及我的神經,同時我注意到新華社2月16日一則新聞“孫家灣礦難平安人壽賠付第一單,平安保險公司提前向遇難客戶家屬支付保額”,這是一個經濟學術思維的啟迪。 試想,如果把人壽保險概念引入安全生產監管體系,未嘗不是一個具有巨大推動力的創舉。啟動市場經濟的利益機制,結合行政法規,倘若這樣的解決方案出臺,將是有可能受到各方歡迎的好方略。具體內容是什么呢? 以容易引起瓦斯爆炸的礦難為例,假設設立一個全國性的行政法規:要求凡采礦單位必須給下井作業工人購買人身保險,一旦發生遇難身亡,則保險公司須向礦工家屬支付一份高額保險金。這樣的話,我們就會發現不同的結局:我國的礦難發生率起碼會大大降低,因為經濟利益發揮了中堅作用。就可行性細節問題,分析如下: 第一,列入行政強制保險范疇,就是規定采礦單位必須為下井作業工人購買一份高額人身意外保險,否則不得開工。如果有違規行為發生,則是嚴刑峻法。行政強制保險對于采礦工人來說是尚方寶劍,畢竟他們是需要保護的弱勢方。這樣的高額賠付措施體現了尊重人權的價值,也減輕了國家對遇難者人道賠償的負擔和工作壓力。 第二,采礦單位自覺地遵守安全生產法規,以實力參與和維護市場競爭秩序。從表面上看是增加了采礦單位的生產成本,其實不然。事故頻發的往往是中小煤礦,因為硬件配置不足和管理不規范導致礦難,通過行政強制保險手段,中小煤礦如若不能負擔這項成本則喪失采礦資格,根據市場需要重組整合到符合安全生產系數標準的、具有規范管理條件的大中型煤礦企業,從而使煤炭市場競爭秩序得到規范化治理和保證。 第三,采礦單位和保險公司從經濟利益角度出發都會主動自覺地提升安全生產系數的標準,把礦工利益放在第一位。一方面對于保險公司而言,高危險的作業理賠風險較大,他們不一定愿意做這項生意,但是有生意就沒有理由不做,無非是適當提高保險價格而已;另外,保險公司因為要確保經營業績,必然會主動聘請專家評估、檢討和督促采礦單位安全生產系數達到特定的標準,否則保險公司是不敢簽約的。另一方面,采礦單位必須與保險公司簽約,才能獲得采礦資格,也必然需要用行動向保險公司證明自身的安全生產系數所能達到的標準。代表政府的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從被動的糾察轉變為主動的裁判方,事半功倍。 繼續推想一下,因礦難發生致殘的,可以根據傷殘等級設定相對高額的保險理賠數額,如80萬元、60萬元、50萬元等等。誠然,安全生產不僅是政府的事,也是企業的事,是采礦工人的事,是我們大家的事,所以,設定市場利益機制的各方都能理解和接受。客觀上,保險公司的介入,反而使礦難發生后的經濟撫恤賠付風險得以轉移,采礦企業就是要抓好安全生產的事情,保險公司就是要擔負起化解社會風險的責任,這樣的專業分工才是科學的,才是最有效的。 安全生產不單是煤炭開采一項,在諸多行業上都有危險作業,把市場化的保險公司理賠機制引入特定的行業安全生產監管體系是一個不錯的選擇,因為這是共贏的格局。(作者為上海通商投資研究所首席經濟研究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