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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稅總局堵截洗錢漏洞 團體險徘徊于渾濁之間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5月08日 08:55 21世紀經濟報道

  本報記者 趙 萍   北京報道

  “原來是渾水摸魚,現在水清了,可魚卻沒了。”北京一家壽險公司團體業務部人士這樣形容曾經風靡一時的團體養老險此刻的境遇。

  4月13日,國家稅務總局發出文件(國稅函2005318號),要求稅務部門,對企業為

  員工支付各項免稅之外的保險金,應在企業向保險公司繳付時(即該保險落到被保險人的保險賬戶)并入員工當期的工資收入,按“工資、薪金所得”項目計征個人所得稅。

  上述壽險公司團體業務部人士對此的解讀是,稅務機關將加大封堵企業借助保險通道“洗錢”的力度,同時也給保險公司團險業務的“灰色地帶”關上了一道門。

  征稅直指保險“洗錢”?

  財稅部門決心嚴堵借道保險“洗錢”的消息在保險公司內部迅速流轉,早已呈現邊緣化趨勢的團險業務再次受到打擊。

  一家合資保險公司的財務部高級經理稱,他們正在對此進行進一步的研究。在他看來,國家稅務總局此次發文,主要目的是為了遏制以往不少企業利用保險“洗錢”的各種手段和行為。

  保險洗錢早已是老生常談,手段也無外乎長險短做、團單個做,外加現金交易。具體而言,就是企業把原本用于發放給員工的工資或獎金等福利收入用于購買保險,并在很短的期限內,有的甚至在冷靜期內,迅速辦理退保,這樣即便扣除相應手續后,依然可以獲得很高的收入;而稅務機關則損失了相應的個人所得稅款。

  “實際上,個人所得稅相關法條對此早有涉及。”該人士稱。

  根據1994年已經實施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1994142號),所謂工資、薪金所得,是指個人因任職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資、薪金、獎金、年終加薪、勞動分紅、津貼、補貼以及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

  按照上述文件規定,企業為員工交納的福利性質的保險費屬于“與任職或者受雇有關的其他所得”,應視為薪金收入,繳納個稅。

  該人士坦言,涉嫌“洗錢”的行為理應受到嚴厲的禁止和打擊,但對于那些投保初衷單純為了提高員工福利水平,并以團體形式前來投保的企業,這樣的征稅體制勢必影響企業為員工購買商業團體保險的積極性。

  前述北京一家壽險公司團體業務部人士也認為,如果按照國稅總局近日的批文,現行個人所得稅的征管制度將在遏制“洗錢”的同時,也使得團體保險無法再體現給企業和雇員帶來足夠節稅效應的優勢,會直接影響業務的發展動力。

  國際上,保險歷來是避稅的手段之一,合理避稅并不違法,違法的是“洗錢”。因此,對團險的監管,關鍵是從性質上加以區分。

  而一位保監會人士則認為,針對“洗錢”行為的監管重點不在于何時征稅,而在于從制度上杜絕企業提前中斷保險、提前返還的情況,或者對提前中斷的已享受稅收優惠的部分補征相應稅金。

  “但這項工作需要相關部門相互協調和配合。”該保監會人士說。

  另外一種觀點亦能夠給予借鑒,即出臺遞延稅制度,使投保人本應在年輕時候繳納的所得稅等,通過保險機制的傳導,相應推遲到年老時期。如果年老時期收入不高,就可能少繳甚至不繳所得稅。這種制度有利于鼓勵更多的人投資養老基金。美國著名的401K計劃,就是因為含有這種“遞延稅”的功能,而成為美國吸納養老金最大的一項保險計劃。

  團體險前后受堵

  “這也不是第一次了,最近的一次發生在去年。”前述北京壽險公司團體業務部人士說。

  2004年,按照財政部、監察部聯合發布的200488號文件規定,黨政機關和依照公務員管理的事業單位,除了旨在風險補償的人身意外傷害險之外,公款購買的其他商業保險均在違規之列。按文件規定,保險期已滿或失效,個人領取了年金、紅利等收益的,以及在規定下發之前已辦理退保并由個人領取退保金的也必須全部清退。清理的保險險種主要涉及財產險、壽險、健康險等。

  團險的“鼎盛時期”要回溯到1999年以前。“當時除了團體養老險,還有更為瘋狂和直接的資金險,純粹是高息攬存,并在1995、1996年間達到頂峰。1997年后逐漸轉型,向規范化的趨勢發展。資金險消失后,團體養老險開始盛行。”上述壽險公司團體業務部人士說,“通過為員工上保險來發放福利、獎金可以‘避稅’和‘洗錢’,一直以來都是這一保險得以熱銷的最有力的砝碼。”

  在利益的驅動下,“灰色地帶”就此產生,但這塊“灰色地帶”究竟有多大,眾說紛紜。

  一家合資保險公司的業務發展部總經理稱,經過他們的調查,中資公司80%以上的團體年金業務存在“洗錢”嫌疑。

  而原就職于太平洋壽險負責團險的一位人士則認為比例并沒有那么高。他說,“洗錢”行為在中小企業的團單中比較普遍,而大型國有企業通常不會冒這個風險,所以這些(“洗錢”)單子涉及的金額有限。

  究竟孰對孰錯,無從考證,唯一可以肯定的就是,洗錢已經給保險公司的形象帶來了極大的破壞。

  上述保監會人士稱,由于長期的粗放式管理,團險在監管上存在一定難度,不過這些問題早已進入保監會的視野,并引起重視。

  除了委托武漢大學、南開大學、東南財經大學等院校的學術專家及保險公司人士進行團險的專項課題研究,并積極制定團險的相關管理規定外,保監會對于保險公司團險業務的約束已通過各種明示和暗示傳遞給了保險公司。

  “公司早已經在內部要求,禁止營銷人員引導、協助或者縱容企業客戶通過購買保單‘避稅’或‘洗錢’,但客戶還是有這樣的要求。”平安壽險公司北京分公司一負責團險業務的人士說,“有時我們也很難分辨哪個是真的投保哪個是要退保的。”

  另外,勞動和社會保障部先后頒布了關于企業年金的相關管理規定,將企業年金的管理運作定義為信托方式,并要求計劃參與企業年金市場化運作的金融機構,在符合相關條件的前提下向勞社部提出申請,而勞社部亦表示將于近期開始接受申請。

  “按照《企業年金試行辦法》的規定,保險公司現在以團體養老保險的方式提供的不再視為企業年金,這挫傷了企業購買團險的積極性。”首都經濟貿易大學講師朱俊生說。

  “企業年金的市場化運作固然是好事,但它與保險公司的團體養老險十分相似,有替代性。新政策出臺后,老的產品反倒不好賣了,一些不明就里的企業選擇了觀望。”前述北京一家壽險公司團體業務部人士稱。

  出于這一考慮,該公司雖然沒有明確規定禁止銷售團體養老險,但是在內部的宣導方向上已經轉向銷售補充醫療險。這位人士打了一個形象的比喻:團體養老保險通往“灰色地帶”的門被關上了,而通向陽光大道的門也虛掩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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