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險公司治理結構遇四大掣肘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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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5日 02:22 第一財經日報 | |||||||||
現階段,我國保險公司在治理結構和內控制度建設中遇到了很多問題,在保險公司治理結構方面,主要存在四大“掣肘”。 一是股權控制問題。目前,在我國國有保險公司中,大股東屬于“國家”,政府作為國有股權的代表對公司實行控制,并通過層層委托授權經營者管理。但是公司經營者的績效評估體系復雜且目標多元化,其人事任免權又另屬一套體系,因此難以跳出官本位的束縛,
二是獨立董事問題。在我國現階段保險公司中,無論是國有還是股份制保險公司,獨董制度都面臨著嚴峻的挑戰:一是獨立董事主要由大股東決定聘請,很難代表中小股東的利益;二是獨立董事的薪酬來源于公司,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發表客觀的“獨立意見”;三是大多數獨立董事來自院校和研究機構,缺乏保險公司實際操作經驗,很難對公司經營活動起科學決策和監督作用。 三是法律法規滯后問題。與我國保險公司的實踐相比,現行法律法規存在著不匹配、相對滯后的問題。目前,在我國公司法、保險法和保險公司管理規定中,對于公司治理結構中股東大會、董事會、監事會、經營層的職責范圍都有明確規定,而對在實踐中已有多家保險公司實行、業內普遍認同的首席執行官(CEO)制度,卻沒有明確的說法,既不禁止,也不提倡。 再比如,公司治理結構中的激勵機制問題,雖然目前在境外上市的保險公司,嘗試實施虛擬股票期權或股票升值收益權進行期權激勵,但是國內相關法律和法規對高管人員實施中長期激勵計劃,既無原則規定,也無財會、稅收等相關政策。 四是風險控制問題。目前,保險公司內控制度建設所關注的重點多在業務層面,而對公司治理結構層面上的風險控制要求是淺表的;內控指標多為靜態的、單一的、事后的,很難對經營過程進行動態、全面、預先監控;信息系統建設作為保險公司內控制度的基礎和手段,在金融領域中處于相對落后的地位,且大多存在信息不對稱、信息難共享的現象。(新華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長關國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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