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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單位偷逃拖欠社會保險費三大花招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4月22日 10:41 東方網-文匯報

  偷逃、欠繳社會保險費,是不少企業的“通病”。《勞動法》第七十二條明確規定,“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必須依法參加社會保險,繳納社會保險費。”所以用人單位的“欠保”行為直接損害了勞動者與國家的利益。除了單位故意混淆、混水摸魚,來逃避繳費義務的情況以外,這里我們還要介紹幾種情形,為勞動者提個醒,也讓用人單位引以為戒。

  招數1:掩耳盜鈴、自欺欺人

  單位采用的主要手段是瞞報、少報職工的繳費基數。根據規定,職工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是按照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資性收入來確定的,但是單位為了達到少繳社會保險費的目的,就在工資性收入的確定上玩起了花樣,例如工資總額范圍的統計項目,被分開發放,還冠以職工福利的“美名”,以便降低繳納社會保險費的基數。這種弄虛作假的做法是不足取的,一經查實將受到嚴肅處理。

  招數2:張冠李戴

  要求職工以自由職業者身份自行繳費,單位給予一定的補貼。從概念上來講單位職工與自由職業者是有本質區別的,是完全不同的兩種參保身份,職工以自由職業者名義繳費,不但使單位逃避了繳納社會保險的法定義務,而且造成職工將來不能享受有些社會保險待遇(如失業保險),同時國家的社保基金統籌納入也隨之減少,如此“三損”的局面是絕對不應該出現的。

  招數3:混淆視聽、顛倒黑白

  要求失業人員在應聘工作時提供虛假“協保”、下崗等證明,以此作為逃避繳費的借口。由于“協保”人員的社會保險費已一次性繳納到了退休年齡,根據規定單位使用協保人員可以免繳社會保險費。但是失業人員不同于“協保”人員,他并未繳足社會保險費用,而且與單位建立的是勞動關系,在工作期間,單位必須履行繳費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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