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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養老保險企業繳納部分不計入個人賬戶


http://whmsebhyy.com 2006年05月19日 18:56 南方日報

  □戶籍臨聘人員納入覆蓋范圍

  □企業繳費部分由8%提至10%

  □個人繳費比例由5%提至8%

  □勞務工繳費基數不低于690元/月

  □企業早期退休人員加發工齡補助

  昨天,深圳市四屆人大常委會六次會議召開。此次會議的主要議程包括多個條例的修改,其中最引人注目的是《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的修改。深圳市企業員工養老保險制度將有數項大變動,如戶籍臨聘人員可購買社會養老保險、勞務工繳費比例大幅調低等等。

  此外,《深圳市燃氣管理條例(修訂案)》、《深圳經濟特區建筑節能條例(草案)》、《深圳市食用農產品安全管理條例(草案)》也提交常委會進行審議。此次會議,常委會還將審議《市政府關于深圳市2005年績效審計工作報告反映問題的整改情況報告》等。

  根據國務院有關文件,市政府近期對《深圳經濟特區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條例》進行了修改。昨天,有關修正案正式提交市人大常委會審議。記者獲悉,企業員工社會養老保險規定將有數項大變動。

  基本養老保險繳費比例調高至18%

  以往,只有正式企業編制的員工才能參加基本養老保險,人為造成了“編制工”和“臨時工”之間的不平等待遇。《條例》修改后,把本市戶籍的靈活就業人員以及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與之建立勞動關系的雇員、臨聘人員納入了企業員工基本養老保險的覆蓋范圍。

  此次修改還調整了繳費比例。基本養老保險費的繳費比例由原來的13%提高到18%,其中員工個人繳費部分由5%提高到8%,企業繳費部分由原來的8%提高到10%。按上述標準調整繳費比例后,員工繳費部分全額計入個人賬戶,企業繳費部分全額計入基本養老保險共濟基金。

  以往企業繳納部分有一大部分計入員工個人賬戶,有的員工為了領取到企業繳納的部分而不顧長遠利益隨意退保,增加了社保部門的管理成本。個人繳費部分全額計入個人賬戶,意味著今后員工即使退保也只能領取到個人繳納的部分,這一規定有利于限制退保行為。 

  為了實現新老制度平穩過渡,《修正案》設置了五年過渡期,規定從2006年至2011年的五年為過渡期,過渡期內退休的人員按新辦法計算的待遇低于按老辦法的,仍按老辦法享受待遇;按新辦法計算的待遇高于老辦法的,在按老辦法計算的基礎上,按新老辦法差額的10%、30%、50%、70%、90%逐年增加。

  勞務工繳費比例將大幅下調

  此次修改進一步完善勞務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其中最大的變動是降低勞務工的最低繳費基數。按《條例》規定,最低繳費工資為本市上年度城鎮職工月平均工資的60%,而大多數勞務工的實際工資低于最低繳費基數,如仍按《條例》執行,顯然增加了企業和勞務工的負擔。《修正案》把勞務工的繳費基數調整為不得低于市當年度最低月工資標準。目前,特區內最低工資為690元/月,調整后的繳費基數與勞務工實際工資水平基本相當。

  此外,《修正案》規定勞務工不滿繳費年限而申請一次性領取養老保險待遇的,除領取個人賬戶積累額外,也可領取一次性生活費,并對一次性生活費標準作出了規定。

  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可加發補助

  目前,企業早期退休人員與同一時期退休的機關、事業單位人員待遇差別較大。《修正案》規定,對企業早期退休人員具有國家和深圳市承認的1992年7月31日前連續工齡的加發工齡補助。

  有的離退休老人死亡后,其親屬故意向社保部門隱瞞并繼續領取養老金,此類騙保事件時有發生。因此,《修正案》增設了對此類弄虛作假行為的法律責任,規定對弄虛作假造成騙領、多領的,騙領或多領的待遇應予退回,并對相關單位和個人處以騙領或多領金額等額的罰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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