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后應該繳納個稅 | |||||||||
---|---|---|---|---|---|---|---|---|---|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5日 08:14 海南新聞網-南國都市報 | |||||||||
本報海口7月24日訊(記者 李灝 特約記者 樂冰) 記者今日從省地稅局獲悉,日前,針對單位為個人辦理補充養老保險退保后個人所得稅及企業所得稅的處理問題,該局下發專門通知,進行了明確。 通知中講,單位為職工個人購買商業性補充養老保險等,在辦理投保手續時應作為個人所得稅的“工資、薪金所得”項目,按稅法規定繳納個人所得稅;因各種原因退保,個人
至于個人提供擔保取得收入征收個人所得稅問題,如果個人為單位或他人提供擔保獲得報酬,應按照個人所得稅法規定的“其他所得”項目繳納個人所得稅,稅款由支付所得的單位或個人代扣代繳。 作者:李灝 樂冰 (來源:南國都市報)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