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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養老金低于退休金可獲補貼


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22日 13:50 商務部網站

  近日,江西省人民政府下發《江西省統一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實施辦法》,該辦法規定2005年7月1日以后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按照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即單位承擔養老保險繳費的20%。同時,對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退休金的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并可獲得5年的差額補貼。

  參保人員單位應承擔20%的費用

  事業單位已參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的單位,從7月1日起,按照城鎮企業基本養老保險辦法執行全省統一的企業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即單位繳費比例20%,個人繳費比例8%。職工個人月繳費基數為本人月平均工資。例如本人月平均工資高于所在設區市上年度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按所在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300%為月繳費基數;低于60%的,按所在設區市在崗職工月平均工資60%為月繳費基數。單位月繳費基數統一規定為職工月繳費基數的總額,實行單基數征繳。已參保的事業單位,按此規定規范繳費比例和繳費基數,如是從1995年10月1日起參保的按繳費基數的11%建立和補記養老保險個人賬戶。未參保的事業單位(國家和省另有規定的改制事業單位以及按規定不納入統籌的退休人員除外)新參保時,全省統一從1995年10月1日作為補繳起始期,補繳的繳費基數不低于當地歷年在崗職工社會平均工資,繳費比例按省歷年統一規定的企業繳費比例計算。

  低于原單位保金的可獲5年差額補貼

  凡參保事業單位在2005年7月1日以后按規定辦理退休的人員,一律按該《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對退休人員按企業辦法計發基本養老金低于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退休金的差額部分,采取加發補貼的辦法解決。并從辦理之日起給予5年的過渡期。例如是從2005年7月1日辦理的,即:2005年7月1日至2006年6月30日退休的補貼差額部分的90%,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退休的補貼差額部分的70%,以此類推2010年7月1日以后退休的不再給予差額補貼,補貼部分由社會保險機構支付。另外,按企業辦法計算的基本養老金不得高于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的退休金。補貼后基本養老金仍低于按原事業單位辦法計發退休金的差額部分,可由事業單位補齊。

  財政撥款單位不在養老保險統籌內

  凡屬應參保的事業單位在參保登記、繳費、待遇計發和待遇調整上均應按規定執行,并進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享受中央財政對地方養老金專項資金補助;否則,就不得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省級統籌,不得列入享受中央養老金專項補助資金范圍。另外,對凡屬財政撥款(包括全額撥款和差額撥款)的事業單位,不將其納入企業基本養老保險統籌范圍,已參保的此類財政撥款事業單位,在國家沒有統一規定前,其繳費和退休人員待遇計發、待遇調整仍按現行辦法執行,參;鹋c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實行分賬管理。各級社會保險機構不得因企業基本養老保險基金收不抵支而透支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更不得將機關事業單位養老保險基金缺口納入企業養老保險基金缺口。而對于機關事業單位工作人員轉入企業工作的,必須執行城鎮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制度;企業職工調入機關事業單位的,執行機關事業單位的退休養老制度。流動人員的基本養老保險關系銜接以及退休待遇計發辦法,按國家有關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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