實習生遭遇傷害如何維權 新工傷保險待完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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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ttp://whmsebhyy.com 2005年07月05日 15:59 四川在線-四川日報 | |||||||||
假期來臨,利用空閑時間到一些用人單位實習的在校生越來越多。如果實習過程中受到意外傷害,該由誰來負責? 記者昨(4)日獲悉,成都市武侯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理了一起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遭遇人身傷害的案件,認定實習生實習期間受傷不算工傷,但由于實習單位過錯,一審判處實習單位的上級法人單位向實習生廖尚軍賠償6.5萬余元。
實習汽修意外遭遇車禍 今年23歲的廖尚軍是成都交通學校2001級學生。經學校推薦,他于2003年9月到四川汽車運輸成都公司第四分公司參加汽車維修實習。2003年12月26日下午3時左右,汽運四分公司職工何林駕駛公司客車倒車時,將廖尚軍撞倒致傷。 廖隨即被送往四川大學華西醫院治療,直至2004年6月底出院。汽運四分公司負擔了廖的全部醫療費用2.6萬余元。 七級傷殘法院認定不算工傷 事發后,成都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確認廖的傷殘等級為7級。2004年9月,廖以工傷待遇爭議為由向成都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10月,仲裁委員會以雙方未形成勞動關系不屬勞動爭議為由決定終止審理。廖不服,向武侯區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廖與汽運四分公司并無勞動關系,因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受勞動法調整,作為仍是交通學校學生的廖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根據其受傷時仍有效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規定,到參加了工傷保險的企業實習的職業學校學生發生傷亡事故,可以參照該辦法的有關待遇標準,由當地工傷保險經辦機構發給一次性待遇,而非工傷待遇。 法院還認為,由于實習單位未給實習生提供安全的實習場地,未盡到安全警示及防范義務,因此由其上級法人單位四川汽車運輸成都公司承擔民事賠償責任。 律師說法實習生如何維權 現實中,我國各類院校的學生在正式工作前,大多有一個實習過程。那么,怎樣才能維護學生實習受傷后的合法權益呢? 社科律師事務所吳成華律師介紹說,在校學生不是一個法律意義上的勞動者,他和用人單位之間也沒有建立起事實或者法律上的勞動關系,所以實習生在勞動中受到傷害,很難按照勞動法或者工傷保險條例有關規定,向用人單位提出工傷損害賠償要求。 據介紹,勞動部1996年10月1日試行的《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曾明確規定實習生發生傷亡事故的待遇,但隨著新的《工傷保險條例》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舊的《試行辦法》已失效,而新的《工傷保險條例》并未就實習生傷亡事故認定及處理作出明確規定。 吳成華律師建議,接受實習生的單位和實習生所在學校最好事先對此類問題作出明確約定,這樣才有利于解決可能發生的糾紛。他同時呼吁,希望我國有關立法及時對此類問題作出明確規定,切實保障廣大實習學生的合法權益。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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